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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六项因素,在实践中具体适用这些因素时,法官并未将适用这些因素的合理性明文说理,个案中,考察因素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还有其他因素需要考虑,对这些因素也没有说理.目前学界和实务中不区分要素背后的支持点,在适用时会导致逻辑上不够清晰.据此尝试现行实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考察因素,予以分析、比较,进而予以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