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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市长阎立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