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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校园欺凌近年来在我国呈现出多发态势,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威胁着本应安全、健康而有序的校园环境。本文在检省现有治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以反校园欺凌立法为基础的法治化治理路径。
关键词 校园欺凌 反校园欺凌立法 法治治理
基金项目:本文为联合国驻北京代表处2015年度《校园安全政策与法律分析》项目的成果。
作者简介:王静,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99
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中小学开展对校园欺凌的专项治理活动。校园欺凌问题之所以首次进入了国家治理视野,其原因在于我国的校园欺凌在近年内呈现多发态势。网络舆情分析显示,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涉及“校园暴力欺凌”的网络新闻高达36761篇次,微博721947条。 但是,与根除校园欺凌的愿景相比,我国在反校园欺凌领域,不仅存在基础研究及数据的缺失,而且既有的治理制度也多有不足。
一、既有校园欺凌治理的检视
与校园欺凌长期存在的事实相比,我国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学校、教师,以及校园欺凌行为人和受害者,对于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有什么危害的认识处于模糊状态。我国迄今既未有对校园欺凌的官方调查,也未在教育基本法或者校园安全立法或政策中明确界定校园欺凌行为及其表现,更未有反校园欺凌的具体制度。我国《教育法》虽将“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和关心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教育的基本宗旨进行了规定,但该法只在第72条以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为目的,规定了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的违法性质,未规定校园欺凌制度。《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惩戒未成年人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规定非常笼统,没有针对校园欺凌的明确规定。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但并未明确校园欺凌及学校的反校园欺凌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立法中的反校园欺凌法律制度是缺失的,而这正是造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对其危害性认知严重不足的重要根源。因为法无明确禁止,校园欺凌甚至被认为只是同学间的玩闹而已,不必过于在意。而缺乏相关法治教育的未成年人自然也难以形成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正确认识。可以说,反校园欺凌法律制度的缺失,不仅使警方、学校难以依法处理校园欺凌行为,而且无形中纵容了欺凌在校园中的滋生。
二、校园欺凌治理的域外经验
上世纪末期以来,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创建安全校园已经成为美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泰国、尼泊尔、台湾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一项国家战略。其以反校园欺凌立法为基础、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校园欺凌治理体系已经较为成熟。可资我国借鉴的经验有:
(一)制订反校园欺凌法
为确保能够清楚识别校园欺凌的发生,各国多在教育基本法或专门法中制定了反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则,明确界定了校园欺凌行为。如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以“伤害”为行为的根本属性,规定校园欺凌是反复的、有意的或持续的意在导致伤害的行为。日本2013年通过的《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则以“造成痛苦”为核心属性,侧重于从受害者在身体、心理上所遭受的攻击和所感受到的痛苦为依据确定是否构成校园欺凌。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颁布的“校园霸凌防制准则”则非常详细地以列举式规定了校园欺凌的行为表现,即发生于校园内、外的,个人或集体,持续的以言语、文字、图画、符号、肢体动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对他人贬抑、排挤、欺负、骚扰或戏弄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使他人处于具有敌意或不友善的校园环境,或难以抗拒,产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财产上的损害,或影响正常学习活动的后果。总的来看,被各国立法所公认的校园欺凌,其行为表现既有肢体欺凌,也有言语欺凌、关系欺凌、性欺凌和网络欺凌。 其发生频次上既有重复发生也有偶发事件,其行为的致害程度既包含了严重后果,也有轻微损害。
(二)以多种手段严加惩治校园欺凌
基于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危害性的充分认知,美国、日本等国已相继设立了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机构,采取了一些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治理措施。其中,最为有效的治理手段即严惩。如美国加州法律规定,侮辱凌虐同学即构成酷刑折磨的重罪,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并处1万美元罚金。除监禁外,美国少年法庭可以判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非监禁方式处罚。它包括缓刑、罚款或者赔偿、送到青少年改造中心或训练学校管教等方式。法国虽然以教育优先为原则,采取了与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全不同的体系对待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但其法律规定的教育性处罚和刑罚也极为严厉。其中,教育性惩罚制度“是一种介于教育和刑罚之间的处罚方式,包括强制未成年人罪犯参加旨在加强其融入社会意识的公民培训(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帮助、赔偿受害人等”, 实施效果颇受肯定。
(三)反校园欺凌教育奠定预防根基
2012年12月,日本针对严重的校园欺凌现象,由文部科学省进行过一次紧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中小学从2012年初至调查时点共发生校园欺凌14.4万件。在这些案件中,地方教育委员会中有43.8%未对社会进行防止欺凌行为的启发和宣传活动。而进行了防止校园欺凌行为的启发和宣传活动的地区,校园欺凌的发生比例则低很多。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实践经验也证明,必要的教育活动能发挥预防校园欺凌的积极作用。相反,应对技巧和实际知识的欠缺,则可能导致大量不必要的伤害。为此,美国2010年修订的《新泽西州反欺凌法》规定,每年10月的第一周为“尊重周”,在该周所有学校都要对学生开展有关反欺凌的教育,使学生认识到欺凌产生的原因及后果,同时学区应在整个学年不间断地对学生开展反欺凌教育。除学生接受上述教育外,学校教师和其他雇员也必须参加每年的反校园欺凌教育,学习如何预防、识别和治理校园欺凌。 (四)政府、社区和学校共建防卫体系
美国、澳大利亚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每个学区、每个学校都要由学生、学生家长、学校雇员、政府官员以及社区代表共同参与,制订一套反欺凌方案用于各个学校的校园欺凌治理。该方案除包含反校园欺凌法确立的法定义务外,还强调多方共同参与下的、更具可操作性的反校园欺凌具体措施。反校园欺凌方案应包含禁止欺凌的声明、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欺凌行为的种种具体表现、欺凌行为的后果、救济措施、发生欺凌后的报告程序、学校对欺凌行为应立即采取的行动等内容。同时,在反校园欺凌方案的实施中,立法还要求学校配备良好的校园警察制度,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方案中关于反欺凌,创建安全校园的工作。这些校园警察,既有由地方警察部门依据合同或协议,为学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也有由安保公司为学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的形式;还有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保卫的形式。在日本,为减少校园欺凌,共同预防青少年犯罪,设立了政府警察与社区民众相互合作的“青少年警察”模式,发挥了有效的震慑作用。韩国2012年修订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则规定,2所以上学校可以共同设立对策自治委员会,基层地方自治体应设地方协议会。学校也配置校园警察,主要通过常驻或定期巡回方式,指导学生避免和应对校园欺凌、对正在进行的欺凌行为进行处理等。此外,“为数不少的学校为了提升社会合作机制的效果,还开发了学生监护人教育课程,希望通过对监护人进行教育形成良好的家庭环境,进而减少校园欺凌现象。”
(五)强调学校的法律责任
在以保护学生权益为目标的反校园欺凌制度安排中,学校采取积极有效的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措施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快的治理举措。因此,多国立法都强调了学校在反校园欺凌中的法律责任。如《新泽西州反欺凌法》规定,所有的欺凌事件都应在学校雇员或签约服务商看到或收到可靠消息后的当天向校长口头汇报,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校长接到报告后应通知涉事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场,并与他们初步探讨提供咨询和干预服务事宜。相关欺凌事件必须在反欺凌专家的领导下,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结束。学生家长有权了解欺凌事件的调查情况,并有权要求学区教育委员会召开听证会。为防范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发生,学校还应成立由教师、学校家长和专家组成的校园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受理、识别、制止、处理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如果未尽到上述义务,相关人员不仅要承担未能履行职责的处分,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治理我国校园欺凌的法治化路径
(一)明确校园欺凌行为及其违法性质
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首先应明晰界定校园欺凌,明确其违法行为性质。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联系紧密,有很多共同点,也有可能发生相互的转化。不同之处在于,校园暴力的加害方式主要是暴力行为,受害者遭受的不利范围以身体上的伤害为基础,扩展至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而校园欺凌是“学校里的一些人利用某种优势不断地或者反复地伤害他人或给他人带来痛苦,而被欺负的人不得不顺从。” 针对这种差异,校园欺凌治理法治化的基础首先应是明确规定校园欺凌及其违法性质。在反校园欺凌立法中抓住其客观表现上的隐蔽性,加害方式的逐渐累加、多次行为复合的过程性特点,将意图控制、恐吓或孤立受害者而持续、恶意地使用具有羞辱、威胁或骚扰性的行为都纳入校园欺凌的范畴。
(二)严肃追究校园欺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实施校园欺凌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施加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积极的作为,造成了同学心理或生理的伤害后果。因此,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这方面,需要校方作为主要的校园欺凌案件处理者,严肃追究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不姑息不和稀泥。在刑事责任方面,则急需修订现有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改变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故意杀人行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现状。可以考虑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将《行政处罚法》第2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规定的责任年龄由14岁降低为12岁,将《刑法》第17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由14岁降低为12岁。同时,“我国虽然没有未成年人前科消亡制度,但前科封存制度足以提供必要的前科掩饰,避免未成年人罪犯在以后的升学、就业中受到歧视。” 因此,应当“纠正有关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片面从轻的工作惯性” ,严格执行刑罚。此外,还应重视发挥作为刑罚替代的保护处分制度的效用,社区等部门积极配合,确保公安机关能够通过对未成年人处以训诫、责令严加管教、赔偿、罚款、禁制令、委托监护、社区服务、保护观察和移送专门教养机构等多种方式有效惩戒校园欺凌行为人。
(三)多方参与共同治理
校园欺凌行为人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这就要求在校园欺凌的治理中,须教育在先,惩戒在后;以预防为主,以责任追究为辅。但是,检视我国时下的中小学法治教育,或者有名无实,或者根本不涉及反校园欺凌内容。参考其他国家反校园欺凌的成功经验,应主动开展以反校园欺凌为内容的、细致易行的法治教育。全体社会成员都应是反校园欺凌的行动者,应当在全社会建立起反校园欺凌的联合机构,由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校、安全指导专员、教师、家长、学生共同组成责任链,推动所有社会成员形成零容忍、人人见而制止的强大反校园欺凌社会氛围。其次,针对学生和学校全体雇员在内的重点群体,确立法定的反校园欺凌法治教育。每一年固定时间,以校园为主体,进行各种活动形式的反欺凌教育活动。同时,还应通过强化教师的反校园欺凌专业知识,提高其应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能力。应向学生及教师提供防欺凌手册,使其掌握基本的预防知识和应对方法。
(四)共建校园安全法治化防卫体系
校园欺凌的治理应当重视校园安全防卫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的校园安全防卫体系建设尚缺乏国家立法层面的统一规划,没有校园安全防卫体系建设的统一建设要求。现有安保体系对校园欺凌的有效干预表现的严重不足。校园欺凌治理的法治化要求,应当提高校园安全保卫体系建设的层级,由警力直接参与或指导建立校园安全保卫体系,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反校园欺凌的专业指导和培训。其次,应要求各学校制定适合本校情况的反校园欺凌工作方案,制定可操作性的各部门工作职责。如校方有责任在学校重点区域安装监控和报警设施,以防范校园欺凌的发生等。最后,应完善校园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学校的校园欺凌信息通报和档案记录职责。
(五)强化学校的反校园欺凌责任
鉴于现有立法反校园欺凌内容的缺漏,应当制定反校园欺凌法,明确将发现、制止和惩戒校园欺凌行为确定为学校的法定责任。在此基础上,明确学校的反校园欺凌现象专人巡查报告制度;明确所有学校雇员的校园欺凌行为发现和报告职责。为避免懈怠和不作为,立法应明确学校须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校园欺凌案件负法律责任。其次,应确立学校在反校园欺凌中的安全保护义务。即明确学校负有及时、有效地干预和制止校园欺凌的义务。在校园欺凌发生后,学校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对受害学生予以救助和保护。借鉴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的规定,还应当规定,学校在征得受害学生同意后,应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或疏导、治疗,视情况为其调换班级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最后,应当确立学校对校园欺凌行为人的行为指导和惩戒责任。对经常欺凌同学、经教育仍然不改过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说明学生在校期间的状况,与家长共同采取措施预防学生进一步发生欺凌行为。
注释:
校园暴力欺凌事件相关网络舆情专报.http://www.1218.com.cn/index.php/solution/view/943.访问时间2015年12月1日.
马雷军.让每个学生都安全:校园欺凌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小学管理.2016(8).4-5.
司西霞.浅析校园暴力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惩处.中国检察官.2015(9).78.
陶建国.日本校园欺凌法制研究.日本问题研究.2015(2).57.
陈荣鹏、方海涛.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6).57.
陶建国.韩国校园暴力立法及对策研究.比较教育研究.2015(3).59.
王鹰.外国中小学校的校园安全.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3(第2辑).309.
陈荣鹏、方海涛.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6).59.
赵玥.未成年人犯罪片面轻刑化之理性反思.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5).28.
关键词 校园欺凌 反校园欺凌立法 法治治理
基金项目:本文为联合国驻北京代表处2015年度《校园安全政策与法律分析》项目的成果。
作者简介:王静,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99
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中小学开展对校园欺凌的专项治理活动。校园欺凌问题之所以首次进入了国家治理视野,其原因在于我国的校园欺凌在近年内呈现多发态势。网络舆情分析显示,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涉及“校园暴力欺凌”的网络新闻高达36761篇次,微博721947条。 但是,与根除校园欺凌的愿景相比,我国在反校园欺凌领域,不仅存在基础研究及数据的缺失,而且既有的治理制度也多有不足。
一、既有校园欺凌治理的检视
与校园欺凌长期存在的事实相比,我国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学校、教师,以及校园欺凌行为人和受害者,对于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有什么危害的认识处于模糊状态。我国迄今既未有对校园欺凌的官方调查,也未在教育基本法或者校园安全立法或政策中明确界定校园欺凌行为及其表现,更未有反校园欺凌的具体制度。我国《教育法》虽将“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和关心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教育的基本宗旨进行了规定,但该法只在第72条以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为目的,规定了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的违法性质,未规定校园欺凌制度。《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惩戒未成年人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规定非常笼统,没有针对校园欺凌的明确规定。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但并未明确校园欺凌及学校的反校园欺凌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立法中的反校园欺凌法律制度是缺失的,而这正是造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对其危害性认知严重不足的重要根源。因为法无明确禁止,校园欺凌甚至被认为只是同学间的玩闹而已,不必过于在意。而缺乏相关法治教育的未成年人自然也难以形成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正确认识。可以说,反校园欺凌法律制度的缺失,不仅使警方、学校难以依法处理校园欺凌行为,而且无形中纵容了欺凌在校园中的滋生。
二、校园欺凌治理的域外经验
上世纪末期以来,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创建安全校园已经成为美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泰国、尼泊尔、台湾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一项国家战略。其以反校园欺凌立法为基础、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校园欺凌治理体系已经较为成熟。可资我国借鉴的经验有:
(一)制订反校园欺凌法
为确保能够清楚识别校园欺凌的发生,各国多在教育基本法或专门法中制定了反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则,明确界定了校园欺凌行为。如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以“伤害”为行为的根本属性,规定校园欺凌是反复的、有意的或持续的意在导致伤害的行为。日本2013年通过的《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则以“造成痛苦”为核心属性,侧重于从受害者在身体、心理上所遭受的攻击和所感受到的痛苦为依据确定是否构成校园欺凌。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颁布的“校园霸凌防制准则”则非常详细地以列举式规定了校园欺凌的行为表现,即发生于校园内、外的,个人或集体,持续的以言语、文字、图画、符号、肢体动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对他人贬抑、排挤、欺负、骚扰或戏弄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使他人处于具有敌意或不友善的校园环境,或难以抗拒,产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财产上的损害,或影响正常学习活动的后果。总的来看,被各国立法所公认的校园欺凌,其行为表现既有肢体欺凌,也有言语欺凌、关系欺凌、性欺凌和网络欺凌。 其发生频次上既有重复发生也有偶发事件,其行为的致害程度既包含了严重后果,也有轻微损害。
(二)以多种手段严加惩治校园欺凌
基于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危害性的充分认知,美国、日本等国已相继设立了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机构,采取了一些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治理措施。其中,最为有效的治理手段即严惩。如美国加州法律规定,侮辱凌虐同学即构成酷刑折磨的重罪,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并处1万美元罚金。除监禁外,美国少年法庭可以判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非监禁方式处罚。它包括缓刑、罚款或者赔偿、送到青少年改造中心或训练学校管教等方式。法国虽然以教育优先为原则,采取了与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全不同的体系对待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但其法律规定的教育性处罚和刑罚也极为严厉。其中,教育性惩罚制度“是一种介于教育和刑罚之间的处罚方式,包括强制未成年人罪犯参加旨在加强其融入社会意识的公民培训(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帮助、赔偿受害人等”, 实施效果颇受肯定。
(三)反校园欺凌教育奠定预防根基
2012年12月,日本针对严重的校园欺凌现象,由文部科学省进行过一次紧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中小学从2012年初至调查时点共发生校园欺凌14.4万件。在这些案件中,地方教育委员会中有43.8%未对社会进行防止欺凌行为的启发和宣传活动。而进行了防止校园欺凌行为的启发和宣传活动的地区,校园欺凌的发生比例则低很多。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实践经验也证明,必要的教育活动能发挥预防校园欺凌的积极作用。相反,应对技巧和实际知识的欠缺,则可能导致大量不必要的伤害。为此,美国2010年修订的《新泽西州反欺凌法》规定,每年10月的第一周为“尊重周”,在该周所有学校都要对学生开展有关反欺凌的教育,使学生认识到欺凌产生的原因及后果,同时学区应在整个学年不间断地对学生开展反欺凌教育。除学生接受上述教育外,学校教师和其他雇员也必须参加每年的反校园欺凌教育,学习如何预防、识别和治理校园欺凌。 (四)政府、社区和学校共建防卫体系
美国、澳大利亚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每个学区、每个学校都要由学生、学生家长、学校雇员、政府官员以及社区代表共同参与,制订一套反欺凌方案用于各个学校的校园欺凌治理。该方案除包含反校园欺凌法确立的法定义务外,还强调多方共同参与下的、更具可操作性的反校园欺凌具体措施。反校园欺凌方案应包含禁止欺凌的声明、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欺凌行为的种种具体表现、欺凌行为的后果、救济措施、发生欺凌后的报告程序、学校对欺凌行为应立即采取的行动等内容。同时,在反校园欺凌方案的实施中,立法还要求学校配备良好的校园警察制度,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方案中关于反欺凌,创建安全校园的工作。这些校园警察,既有由地方警察部门依据合同或协议,为学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也有由安保公司为学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的形式;还有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保卫的形式。在日本,为减少校园欺凌,共同预防青少年犯罪,设立了政府警察与社区民众相互合作的“青少年警察”模式,发挥了有效的震慑作用。韩国2012年修订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则规定,2所以上学校可以共同设立对策自治委员会,基层地方自治体应设地方协议会。学校也配置校园警察,主要通过常驻或定期巡回方式,指导学生避免和应对校园欺凌、对正在进行的欺凌行为进行处理等。此外,“为数不少的学校为了提升社会合作机制的效果,还开发了学生监护人教育课程,希望通过对监护人进行教育形成良好的家庭环境,进而减少校园欺凌现象。”
(五)强调学校的法律责任
在以保护学生权益为目标的反校园欺凌制度安排中,学校采取积极有效的反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措施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快的治理举措。因此,多国立法都强调了学校在反校园欺凌中的法律责任。如《新泽西州反欺凌法》规定,所有的欺凌事件都应在学校雇员或签约服务商看到或收到可靠消息后的当天向校长口头汇报,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校长接到报告后应通知涉事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场,并与他们初步探讨提供咨询和干预服务事宜。相关欺凌事件必须在反欺凌专家的领导下,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结束。学生家长有权了解欺凌事件的调查情况,并有权要求学区教育委员会召开听证会。为防范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发生,学校还应成立由教师、学校家长和专家组成的校园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受理、识别、制止、处理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如果未尽到上述义务,相关人员不仅要承担未能履行职责的处分,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治理我国校园欺凌的法治化路径
(一)明确校园欺凌行为及其违法性质
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首先应明晰界定校园欺凌,明确其违法行为性质。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联系紧密,有很多共同点,也有可能发生相互的转化。不同之处在于,校园暴力的加害方式主要是暴力行为,受害者遭受的不利范围以身体上的伤害为基础,扩展至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而校园欺凌是“学校里的一些人利用某种优势不断地或者反复地伤害他人或给他人带来痛苦,而被欺负的人不得不顺从。” 针对这种差异,校园欺凌治理法治化的基础首先应是明确规定校园欺凌及其违法性质。在反校园欺凌立法中抓住其客观表现上的隐蔽性,加害方式的逐渐累加、多次行为复合的过程性特点,将意图控制、恐吓或孤立受害者而持续、恶意地使用具有羞辱、威胁或骚扰性的行为都纳入校园欺凌的范畴。
(二)严肃追究校园欺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实施校园欺凌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施加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积极的作为,造成了同学心理或生理的伤害后果。因此,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这方面,需要校方作为主要的校园欺凌案件处理者,严肃追究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不姑息不和稀泥。在刑事责任方面,则急需修订现有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改变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故意杀人行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现状。可以考虑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将《行政处罚法》第2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规定的责任年龄由14岁降低为12岁,将《刑法》第17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由14岁降低为12岁。同时,“我国虽然没有未成年人前科消亡制度,但前科封存制度足以提供必要的前科掩饰,避免未成年人罪犯在以后的升学、就业中受到歧视。” 因此,应当“纠正有关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片面从轻的工作惯性” ,严格执行刑罚。此外,还应重视发挥作为刑罚替代的保护处分制度的效用,社区等部门积极配合,确保公安机关能够通过对未成年人处以训诫、责令严加管教、赔偿、罚款、禁制令、委托监护、社区服务、保护观察和移送专门教养机构等多种方式有效惩戒校园欺凌行为人。
(三)多方参与共同治理
校园欺凌行为人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这就要求在校园欺凌的治理中,须教育在先,惩戒在后;以预防为主,以责任追究为辅。但是,检视我国时下的中小学法治教育,或者有名无实,或者根本不涉及反校园欺凌内容。参考其他国家反校园欺凌的成功经验,应主动开展以反校园欺凌为内容的、细致易行的法治教育。全体社会成员都应是反校园欺凌的行动者,应当在全社会建立起反校园欺凌的联合机构,由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校、安全指导专员、教师、家长、学生共同组成责任链,推动所有社会成员形成零容忍、人人见而制止的强大反校园欺凌社会氛围。其次,针对学生和学校全体雇员在内的重点群体,确立法定的反校园欺凌法治教育。每一年固定时间,以校园为主体,进行各种活动形式的反欺凌教育活动。同时,还应通过强化教师的反校园欺凌专业知识,提高其应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能力。应向学生及教师提供防欺凌手册,使其掌握基本的预防知识和应对方法。
(四)共建校园安全法治化防卫体系
校园欺凌的治理应当重视校园安全防卫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的校园安全防卫体系建设尚缺乏国家立法层面的统一规划,没有校园安全防卫体系建设的统一建设要求。现有安保体系对校园欺凌的有效干预表现的严重不足。校园欺凌治理的法治化要求,应当提高校园安全保卫体系建设的层级,由警力直接参与或指导建立校园安全保卫体系,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反校园欺凌的专业指导和培训。其次,应要求各学校制定适合本校情况的反校园欺凌工作方案,制定可操作性的各部门工作职责。如校方有责任在学校重点区域安装监控和报警设施,以防范校园欺凌的发生等。最后,应完善校园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学校的校园欺凌信息通报和档案记录职责。
(五)强化学校的反校园欺凌责任
鉴于现有立法反校园欺凌内容的缺漏,应当制定反校园欺凌法,明确将发现、制止和惩戒校园欺凌行为确定为学校的法定责任。在此基础上,明确学校的反校园欺凌现象专人巡查报告制度;明确所有学校雇员的校园欺凌行为发现和报告职责。为避免懈怠和不作为,立法应明确学校须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校园欺凌案件负法律责任。其次,应确立学校在反校园欺凌中的安全保护义务。即明确学校负有及时、有效地干预和制止校园欺凌的义务。在校园欺凌发生后,学校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对受害学生予以救助和保护。借鉴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的规定,还应当规定,学校在征得受害学生同意后,应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或疏导、治疗,视情况为其调换班级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最后,应当确立学校对校园欺凌行为人的行为指导和惩戒责任。对经常欺凌同学、经教育仍然不改过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说明学生在校期间的状况,与家长共同采取措施预防学生进一步发生欺凌行为。
注释:
校园暴力欺凌事件相关网络舆情专报.http://www.1218.com.cn/index.php/solution/view/943.访问时间2015年12月1日.
马雷军.让每个学生都安全:校园欺凌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小学管理.2016(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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