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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本质上是一场关于权责关系的改革,是通过重塑权责关系,达到以"责"束"权"的目的。但这项改革未解决检察权运行的动力问题。职业化的检察官惩戒制度从根本看是一项重要的职业保护制度。我国近年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出现了目标背离,该制度有沦落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辅助性制度的可能。对此,有必要明确检察官司法责任制与检察官惩戒制度各自的目标和发展方向,从检察官惩戒审理程序、惩戒依据体系建设、惩戒措施体系完善等方面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实现检察官制度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