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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的范围,细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在依申请公开中,删除依“生产、生活、科研”的规定,同时又通过规范设计,压缩了依申请公开中知情权行使滥用的空间,增强了关涉第三方权益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并通过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拓展了主动公开的范围,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规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