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清末到民国以至新中国,县级政权组织建设并不是"国家政权建设"规范性内涵的完整意义,它所完成的主要是两个功能:一是社会整合和动员能力;一是财税汲取能力。转变职能的更为实质性的内容是:治理原则的转变——基于市场、民主和法治理念的行政功能配置和治理方式,这包括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制度化;确立公民与政府的财政契约关系,以达成国家与公民之公共事务的制度化。由此,建构一个公共性、合法性、服务性的政府职能转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