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为何在我国经济类犯罪中占有如此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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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据统计,盗窃罪在所有犯罪中占到百分之七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真可谓是最有历史的财产型犯罪,因为私有财物经存在于私有制度成立之时,这一历史犯罪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所以盗窃的存在同样也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本文即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盗窃罪高发的原因。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构成;量刑幅度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63-02
  作者简介:李雨泽(1996-),女,汉族,辽宁海城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从盗窃罪的历史角度分析
  周朝的《尚书·费誓》便有:“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的记载。《禮记·礼运》之记载为:“大道之行也,盗窃乱贼而不作……”李悝作《法经》一书,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于是用《盗法》为开篇之作,从此之后的各朝各代的刑法,均有关于盗窃罪的记载。盗窃罪的历史如此悠久,那么相应的就会产生大量的罪犯和犯罪方法,甚至会有专门的盗窃经验传授,盗窃罪在犯罪的历史长河中,一直就占据着首要地位,那么到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它依然还是最高发的犯罪行为。
  二、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角度分析
  第一,盗窃罪之主体为一般客体,任意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有可能会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第二,盗窃罪所侵犯之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它所相对应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集体、公民个人所有的财物,这也就是所谓财产类犯罪。财物,是人们能占有以及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系列物品还有表示财物所有权之凭证。一般来说是动产,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附属物,即不动产上能够与之分离的东西。它们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无形的财产,诸如电力或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同时也包括有价证券,诸如存单、债券、提单等等。由此可见财产的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可供犯罪人侵犯的对象也是种类繁多。
  总体来讲犯罪又可以分类为:财产犯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从这样的分类我们不难看出,相对于那些侵犯公权力和公共权益和秩序的犯罪,就只有他人的财产权才是最容易被不法分子侵犯的。
  第三,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作为经济类犯罪的“龙头老大”,其犯罪目的一定是欲获得不义之财,那么我们可以在经济犯罪的范围内,再次将盗窃罪同其他的经济类犯罪做个对比。
  首先财产类可分为取得性犯罪和毁弃型犯罪这两大类,毁弃型犯罪,即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会产生财物灭失的后果,所以这两个罪只是作为少数人泄愤的一种手段,在财产类犯罪中只占极少数。取得型犯罪又可以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和不转移占有的犯罪,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除侵占罪外的其余三个罪还需要特定身份,加之没有转移占有的犯罪貌似也并不能给行为人带来什么额外的“收益”,所以它们在整个财产类犯罪中所占比例也是很小的。
  其次我们就重点分析一下转移占有的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在转移占有的经济犯罪类型中,有学者进行了这样的分类:暴力型的抢劫罪和抢夺罪,平和型的盗窃罪,欺骗型的诈骗罪和胁迫型的敲诈勒索罪。从这样的分类我们不难看出,盗窃这个行为,是最容易也是最体面的一种方式。首先,抢劫和抢夺需要一定的武力去压制被害人,而诈骗和敲诈勒索则需要一定的智力去欺骗被害人,只有盗窃罪是最和平的方式。虽然行为人所实施的每个犯罪行为一定都是带有社会危害性和冲击性的,但若只是为了取得财物,多数人还是愿意选择用盗窃这样“平和”的方式去完成。其次,盗窃罪是转移占有类经济犯罪中,唯一不需要和人打交道的犯罪。无论是抢劫还是诈骗,犯罪人都需要在与被害人沟通上消耗许多精力,虽然主导权在罪犯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就可以坐享其成。因为人都是有机动性的,只要对方是有思想的人,事情发展就存在着一半的未知概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究竟能不能成功,能完成到何种形态,并不能完全的掌握在他们自己手中,很多时候被害人的反抗会让罪犯达不到原本的目的或者让罪犯触犯到一个意料之外的罪行。相比之下,只有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不会说话的公私财产,直接秘密占有这些财产,不需要绞尽脑汁地和它们的主人进行周旋,也不用面对被害人的强烈反抗或是苦苦哀求,所以对于大多数只想侵占财产的犯罪分子来说,盗窃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最后,盗窃罪的实施通常情况下徒手就可以完成,不需要借助特殊的工具,没有工具就不会轻易留下证据,这就加大了侦察机关的侦查难度。
  三、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角度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不同的数额和犯罪情节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拿辽宁省来说,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数额分别是两千、七万和四十万。同时如果有法定的从宽量刑的情节,还可以减轻对犯罪人的处罚,比如行为人偷了亲属的财物。相比之下,如果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一般不会把被害人是近亲属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行为的。
  再来看一下2017年关于盗窃罪的最新量刑规定:
  (一)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通过上述定罪量刑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在刑法典中属于比较温和的。没有死刑,在三五万这样的数额下,关于有期徒刑的裁量也不是特别重,同时在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下,比如小偷小摸,或者是在行为人有悔过和退还赃物的改正下,都可以或多或少的得到宽恕甚至是免于刑罚。归根结底,盗窃罪是一项可以挽回的犯罪行为,不像是杀人放火,人死了,房子烧没了,就算再忏悔也没有用了。但盗窃罪不一样,虽然盗窃罪的行为完成后再将财物返还仍然要认定为盗窃即遂,但也算挽回了一些不好的后果。犯一个平常的盗窃罪不需要铤而走险,也不需要赔上身家性命,并且盗窃罪的背后,有一条宽阔的“退路”让罪犯去走,所以它就又成为了犯罪分子不劳而获的不二首选。
  四、从盗窃罪犯罪心理角度分析
  目前的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人们对物质的渴求十分强烈,许多人心理不平衡,妄图不劳而获。盗窃罪正是这样难度小,易得手,量刑较轻的犯罪,同时还能够满足行为人不劳而获的欲望,所以盗窃罪的数量才会居高不下,成为经济类犯罪中比重最大的一类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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