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息”与清代知县对诉讼的处理——以婚姻类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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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为一种重要的不动产,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现代社会,房屋的价值越来越受到关注,房屋目前已成为稀缺的生存资源,同时也是人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但现有物质条件决定房屋所有与利用的矛盾,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条件下,要想实现房屋的最大化利用,解决需求的矛盾,居住权制度的建立将起到重要作用。现行法律中,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房屋的利用关系,是以租赁、借用来调整的,没有确认居住权或者与之类似的物权性权利。而现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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