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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主的大力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的开展,我国的民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极速的发展,充斥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民主选举基础,是村民自治的重要量标,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的实现程度,直接影响着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在新世纪的新农村建设中,我们要不断实践与充实村民自治的内容,实现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还要不断促进农民积极有序的的政治参与。
关键词:民主;基层民主;村民自治
现代民主政治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分权并相互制约的制度设置。公民社会通过选举制约政府并将自己的权利交由政府来行使。当代绝大多数国家不论实际状况如何,都以建立和维护民主政治为其目标。当今的村民自治是农村、农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来实现农村、农民群众的自治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下面探究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政治参与的问题
农民是农村的主体,是各个问题的症结所在,农民积极而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力助推器。
(一)文化水平限制
目前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度和农民普遍受教育的程度确实有了长足发展,但是,农民整体文化素质较城市偏低,而且由于农民接受党和国家政策宣传的机会有限,在参与政治时难以进行理性的政治选择,往往容易产生政治盲从,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
(二) 农民自身主体意识表现政治冷漠
中国的传统文化对村民自治有着很多负面影响,它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较多,中国的农民始终表现出一种与世无争的习惯,这一习惯使农民远离政治,缺乏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不会主动参与。即使我国自古强调“民本”思想,但是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下,这种“民本”思想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民不与官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仍然深深扎根于广大民众的内心。农村经济文化长期落后,村民的民主观念、主体意识不强,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能力都很有限。
二、基层民主制度的问题
当前,从理论与宏观的制度设计上,农民享有着广泛的政治参与方式和渠道,但是这些制度和设想通常是“看上去很美”,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扭曲、走样或者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
民主政治本身的推进是与法制建设紧密相连,良好的制度设计需要健全的法制为其保驾护航。现行的《村组法》是2010年中央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的,虽然较之以前的村组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村组法》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从村组法到基层的实施办法的过成本身,也会出现很多法律漏洞, 各省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也有很多规定不合理、不规范。与此同时村民合法的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受到侵害时,法律对相关受害村民的保护力度不够,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救济不完备,同时对破坏村民自治的行为人的惩处力度不够。
(二)基层民主实现形式的不健全
村民自治制度要求以制治村,实现村委会选举、村务管理活动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活动不再只是随意性行为,而是村民群众制度化参与和村干部根据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的结合。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共同构成了当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制度架构,民主选举是基本前提,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是核心内容与要求,民主监督是保障机制。正如徐勇教授所说,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农民的自由、自主、自治提供了广阔的制度性平台。而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是建立在长期理论研究与实践深入中,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而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制度设计依然存在着若干问题有待完善。
由于各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宏观的制度设计下必须结合实际进行制度的微观再设计,制定出符合各地实际的实施细则、要求规范。这一过程往往具有极强的利益指向性形成各种符合自身利益的潜规则与游戏规则,在实施细节中插入很多隐性的不易被察觉的设计,致使选举结果或者各种制度最终实施结果,偏向利益指向者而不是农村以及广大村民。
(三)监督机制被忽略
在村民自治中,“四个民主”相依相存,缺一不可。而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往往是重民主选举,轻民主监督。俞可平教授认为,民主除了实质性的概念人民当家作主之外,还有一个程序性的定义:民主是公民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因此,没有制约机制,民主就是一句空话,毫无意义。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民主监督往往被忽视,这就致使村委会选举中大小问题层出不穷,导致选举成效不高,村民对民主选举认同度降低,从而直接造成村民选举的热情不高。
村民自治的核心就是实现农村、村民的自我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现让权于农村,赋权于农民的基层民主形式,它以民主选举和自治为核心。村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实现依赖于大多数农民要有序的政治参与,因此,让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参与到农村建设上来, 必须扩大农民政治参与途径。改革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歧视性制度安排, 让农民享有与城里人同样的平等的政治民主权利,真正拥有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才能有效扩大农民政治参与途径。
参考文献:
[1] [美]塞缪尔·亨廷顿等.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第125页.
[3] 项继权、徐勇等.参与式财政与乡村治理[M]:经验与实例.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9.
作者简介:陈亚攀(1991-),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让人,河北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
关键词:民主;基层民主;村民自治
现代民主政治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分权并相互制约的制度设置。公民社会通过选举制约政府并将自己的权利交由政府来行使。当代绝大多数国家不论实际状况如何,都以建立和维护民主政治为其目标。当今的村民自治是农村、农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来实现农村、农民群众的自治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下面探究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政治参与的问题
农民是农村的主体,是各个问题的症结所在,农民积极而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力助推器。
(一)文化水平限制
目前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度和农民普遍受教育的程度确实有了长足发展,但是,农民整体文化素质较城市偏低,而且由于农民接受党和国家政策宣传的机会有限,在参与政治时难以进行理性的政治选择,往往容易产生政治盲从,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
(二) 农民自身主体意识表现政治冷漠
中国的传统文化对村民自治有着很多负面影响,它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较多,中国的农民始终表现出一种与世无争的习惯,这一习惯使农民远离政治,缺乏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不会主动参与。即使我国自古强调“民本”思想,但是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下,这种“民本”思想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民不与官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仍然深深扎根于广大民众的内心。农村经济文化长期落后,村民的民主观念、主体意识不强,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能力都很有限。
二、基层民主制度的问题
当前,从理论与宏观的制度设计上,农民享有着广泛的政治参与方式和渠道,但是这些制度和设想通常是“看上去很美”,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扭曲、走样或者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
民主政治本身的推进是与法制建设紧密相连,良好的制度设计需要健全的法制为其保驾护航。现行的《村组法》是2010年中央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的,虽然较之以前的村组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村组法》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从村组法到基层的实施办法的过成本身,也会出现很多法律漏洞, 各省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也有很多规定不合理、不规范。与此同时村民合法的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受到侵害时,法律对相关受害村民的保护力度不够,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救济不完备,同时对破坏村民自治的行为人的惩处力度不够。
(二)基层民主实现形式的不健全
村民自治制度要求以制治村,实现村委会选举、村务管理活动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活动不再只是随意性行为,而是村民群众制度化参与和村干部根据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的结合。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共同构成了当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制度架构,民主选举是基本前提,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是核心内容与要求,民主监督是保障机制。正如徐勇教授所说,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农民的自由、自主、自治提供了广阔的制度性平台。而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是建立在长期理论研究与实践深入中,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而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制度设计依然存在着若干问题有待完善。
由于各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宏观的制度设计下必须结合实际进行制度的微观再设计,制定出符合各地实际的实施细则、要求规范。这一过程往往具有极强的利益指向性形成各种符合自身利益的潜规则与游戏规则,在实施细节中插入很多隐性的不易被察觉的设计,致使选举结果或者各种制度最终实施结果,偏向利益指向者而不是农村以及广大村民。
(三)监督机制被忽略
在村民自治中,“四个民主”相依相存,缺一不可。而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往往是重民主选举,轻民主监督。俞可平教授认为,民主除了实质性的概念人民当家作主之外,还有一个程序性的定义:民主是公民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因此,没有制约机制,民主就是一句空话,毫无意义。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民主监督往往被忽视,这就致使村委会选举中大小问题层出不穷,导致选举成效不高,村民对民主选举认同度降低,从而直接造成村民选举的热情不高。
村民自治的核心就是实现农村、村民的自我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现让权于农村,赋权于农民的基层民主形式,它以民主选举和自治为核心。村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实现依赖于大多数农民要有序的政治参与,因此,让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参与到农村建设上来, 必须扩大农民政治参与途径。改革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歧视性制度安排, 让农民享有与城里人同样的平等的政治民主权利,真正拥有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才能有效扩大农民政治参与途径。
参考文献:
[1] [美]塞缪尔·亨廷顿等.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第125页.
[3] 项继权、徐勇等.参与式财政与乡村治理[M]:经验与实例.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9.
作者简介:陈亚攀(1991-),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让人,河北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