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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确地认识和分析目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和成因,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对于维护地区政治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和谐射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点与成因;预防和化解对策
进入新世纪以来,各地群体性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多发严重危害着社会政治稳定,给党和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射阳县群体性突发事件近年来也呈现上升趋势。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分析目前射阳县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和成因,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对于维护地区政治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和谐射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 射阳县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1)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数量呈稳步上升趋势。从2006至2009年10月,射阳县的集中上访分别为124、149、179、136起,分别比上一年增加20%,如没有政策一直对此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件的发生,将大量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这种增长幅度会更大,但这种上升趋势仍无法阻止。
(2)群体性突发事件反映的问题相对较集中。以2009年1-10月来县集体上访数为例,136起集体上访案中,土地问题34件,三农问题26件,两个确保问题20件,房屋拆迁问题18件,环保问题14件,这五类问题占了集体上访总数的82%,其他各类问题只占集体上访总数的18%,这与射阳县经济建设速度和规律的加大有密切联系。(3)群体性突发事件反映的问题所涉及的人员、领域相对较宽。由于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易引起共鸣。如环保问题一旦发生,群众利益受到的影响较明显,群众来访人数多,情绪也较激烈,要求查处的心情较迫切。另一方面,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查处涉及的技术和取证等难题较多,如不及时查处,就会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
(3)群体性突发事件调处难度较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往往认为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成本较低,政府很重视上访群众问题的解决,抱着“法不责众”、“民意难违”,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心理,容易形成参与人数多、影响涉及面大、局面难控的群体上访事件。再加上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情绪,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由于目前我县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再加上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牵扯到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如相互推诿扯皮,调处结果往往很难让群众满意,这在客观上又把矛盾交给各级党委、政府,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精力有限,不可能事事过问,其结果易造成干群隔阂。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纠纷,又不能轻易动用警力,一着不慎,则极有可能引发矛盾激化,增加调处工作的难度。
2 射阳县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
2.1 村干部方面的原因
2.1.1 少数村干部的思想素质较差,办事不公道,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如在农户申请建房时吃、拿、卡、要;对村集体项目不公开招投标,优亲厚友,从中谋利;在土地承包、有关款项分配、处理村民一些纠纷时,不公正公平,所有这些都容易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败坏了党风,损害了党在农村的形象,从农民反映村干部问题的情况看,相当部分都有村干部以权谋私的问题,因此,村干部为政不廉、办事不公是引起农村干群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方面。
2.1.2 独断专行,民主意识不强。干部在决策时不讲民主和科学、不尊重群众意愿,不充分考虑群众利益。有些干部工作作风粗暴,法制观念淡薄。不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对有抵触情绪的群众,往往采取压制的办法,有些甚至借机公报私仇,进一步激化干群矛盾。
2.1.3 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不规范,村干部乱吃喝、铺张浪费现象严重。有的村级财务多年不清理、不公开或虽清理公开但流于形式,有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虽有财务制度但不认真执行,形同虚设。如各级政府都明文规定取消村组招待费,但这项财务制度有部分村没有执行到位,缺乏相互监督,使村级财务呈失控状态,群众对干部在财务上的支出产生怀疑和猜测心理,进一步使干群之间形成互不信任、有隔阂的状况。
2.1.4 部分村“两委”在运行方面关系还未理顺,影响村各项工作的开展和稳定。影响村“两委”班子工作不协调的主要因素:一是“两委”班子运作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不规范,有的虽有制度但执行不到位;二是村党支部长期包揽村里大小事务的思维定势一下子难以改变,对村委会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有时存在着不支持态度或怕失权的心理;三是村委会特别是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不尊重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总以为自己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公信度比村支部领导高,往往脱离村支部开展工作;四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达到自身目的或宗族、派性利益,从中挑拨村“两委”班子的矛盾。
2.2 乡镇党委、政府方面的原因
2.2.1 纵容村干部,少数甚至不讲原则地维护村干部的利益和声誉。在下村工作和处理一些问题时,偏听偏信村干部的意见,不愿到群众中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问题,甚至怕得罪村干部,在村干部做错事时,也不敢大胆提出批评意见,听之任之。少数乡镇干部甚至与村干部结成共同利益,这样,不仅使上级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信任度下降,也使自己的权威和对村干部的调控能力下降,致使一些村干部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导致一些村的干群关系进一步恶化。
2.2.2 在村干部选拔、村级班子组合、搭配等方面把关不严。如在用人方面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惯于将一些以为有魄力的“强人”选进村领导班子,认为可以压制村里的一些“刁民”,使工作能顺利开展。但这类人往往在群众中缺乏感召力,不善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易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一旦群众的承受力超过一定限度,不满意情绪就会爆发,容易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另外,在村级班子搭配和培养村干部后备力量时,把关不严,出现村干部之间亲连亲、眷连眷,村主要领导和村财会人员是一家的现象,使权力过于集中,给腐败问题的发生带来了隐患,也是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之一。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班子建设存在着使用多、教育管理少的现象,平时只注重布置工作任务,而轻视抓好村级班子的思想和组织建设,碰到困难绕道走,造成一些班子内部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致使一些村领导班子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这些村往往就成为信访高发村。 2.3 群众方面的原因
2.3.1 缺乏集体主义观念。由于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的集体主义观念,加之部分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从集体中得到的福利和实惠很少,农村集体的凝聚力,号召力有所下降。这样,使农民的集体意识淡薄,利己主义的思想增强,客观上给干群关系带来了不利影响。个别群众对村干部的要求过高,考虑问题不够客观,缺乏从整个村来考虑问题的思维习惯,往往以个人、小团体或宗族的利益要求干部怎么做,否则,就满腹怨言,怀恨在心。同时,也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2.3.2 民主意识差。平时一般都不太关心村集体,对村干部的一些错误做法也不敢指出,给一些素质差的村干部违法乱纪埋下隐患,往往积累到了一定的程度或忍无可忍时才爆发出来。因此,现在农村上访群众反映村干部问题时,往往是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一来就是反映一大堆的问题,而在平时却一点反应也没有,也就是缺乏防微杜渐。
2.3.3 法制意识差。只要权利不要义务。部分村民在争取自己的权利或利益的时候,忽视自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也是造成基层工作难做、一些社会矛盾难以调处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邻里关系的处理上,只考虑自身利益,忽视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信访过程中,只强调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去尽《信访条例》规定中的如实、客观、依法上访的义务。
3 预防和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对策思考
3.1 关注民生,维护群众的利益
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状况迟迟得不到缓解,寻根溯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多取少予”和侵犯群众利益造成的。因此,减轻还是加重农民负担,绝不是少拿多拿几个钱的问题,而是保护还是挫伤农民积极性的问题,是促进还是阻碍农村生产力的问题,是增强还是丧失农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问题。必须把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提到这样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决策者要树立正确理性的政绩观,不能脱离实际,好大喜功,只顾眼前的虚假繁荣,去牺牲老百姓的利益。领导干部要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量力而行,切实解决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问题。同时,社会福利目标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超越也不能人为压低,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群众在为发展付出代价的同时,分享到发展的成果,调动和维系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此外,要健全社会救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形成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社会安全网,实现社会公平;完善“低保”,建立医疗、教育救助制度;对那些通过自身劳动仍不能解决生活温饱者,国家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困难家庭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重大事故和灾情等方面的救助。比如,要用减免学杂费和恢复人民助学金的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要建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物价指数的上升,适时调整低保标准的机制,使之成为一种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
3.2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一是完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社会矛盾的处理和解决有法可依,促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健全法律法规,关键要从法律层次界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规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机关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运行机制等,要对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违法乱纪的惩诫做出法律的规定。特别要抓紧制定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的专门法律,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使之出台。同时,要健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关规章规定,对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给以修订和废除。
二是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要依法行政,少犯错误是减少或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方面。因此,对政府而言,应当大力提升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学会按法律办事,学会按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冲突。要加大对党政干部违法行政的惩罚力度,对于因侵害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问题久拖不决等原因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3.3 健全防范和处理机制,有效防控群体性突发事件
一是构筑有效的防范机制。首先要把防范关口前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协调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的责任制,建立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限期化解制度,尤其要把防范重心下移,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企业、居委会、村委会矛盾纠纷调节防范工作网络;重大活动、重要时期要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重点时期的防范化解延伸为经常性的工作,做到关键时期重点抓,平常期间经常抓,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察觉并解决一些倾向性的闹事苗头,防止矛盾的聚积和扩大。比如,河南省许昌县建立了“1+4+1”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工作新模式,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以检察院信访接待站、派出所、基层法庭、乡镇司法所为依托,村两委协助配合,构建起县、乡、村三级信访联络机制,实行定期下访、敞开接访、主动约访,实现涉检信访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从源头上防范处理涉检信访问题。
二是逐步完善社会宣泄机制。一般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其发生的初期,还只是表现为一种隐性的、个别的状态。然而如果缺乏排放和宣泄的渠道,隐性的、个别的不满情绪就会积聚成大量的、集中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有必要完善疏通不满情绪、排放冲突因素的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有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通道,给社会成员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诸如领导接待来访,与群众对话,民主议政,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等形式,让群众能畅所欲言,使不满情绪通过经常的、小规模的交锋,得以逐步缓解,不至于因不断积聚而产生激烈冲突。为健全这样一种体制,必须正确理解“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不能把稳定理解为压制群众的不满情绪和行为。
三是建立快速高效的处理机制。比如,建立信访情报交流制度,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起多层次、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对本部门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建立协助接访制度,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相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派人共同解决处理;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信访工作的特点、成因、预防决策和处理方法等,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各部门应把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予以化解,切实摒弃互相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要制定和优化工作预案,针对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在法律保障、指挥协调、警力调配、通讯网络、后勤保障、处置措施和程序以及战略战术的运用等方面,尽快形成一套比较完备规范、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
(责任编辑 张晓燕)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点与成因;预防和化解对策
进入新世纪以来,各地群体性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多发严重危害着社会政治稳定,给党和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射阳县群体性突发事件近年来也呈现上升趋势。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分析目前射阳县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和成因,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对于维护地区政治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和谐射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 射阳县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1)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数量呈稳步上升趋势。从2006至2009年10月,射阳县的集中上访分别为124、149、179、136起,分别比上一年增加20%,如没有政策一直对此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件的发生,将大量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这种增长幅度会更大,但这种上升趋势仍无法阻止。
(2)群体性突发事件反映的问题相对较集中。以2009年1-10月来县集体上访数为例,136起集体上访案中,土地问题34件,三农问题26件,两个确保问题20件,房屋拆迁问题18件,环保问题14件,这五类问题占了集体上访总数的82%,其他各类问题只占集体上访总数的18%,这与射阳县经济建设速度和规律的加大有密切联系。(3)群体性突发事件反映的问题所涉及的人员、领域相对较宽。由于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易引起共鸣。如环保问题一旦发生,群众利益受到的影响较明显,群众来访人数多,情绪也较激烈,要求查处的心情较迫切。另一方面,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查处涉及的技术和取证等难题较多,如不及时查处,就会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
(3)群体性突发事件调处难度较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往往认为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成本较低,政府很重视上访群众问题的解决,抱着“法不责众”、“民意难违”,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心理,容易形成参与人数多、影响涉及面大、局面难控的群体上访事件。再加上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情绪,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由于目前我县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再加上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牵扯到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如相互推诿扯皮,调处结果往往很难让群众满意,这在客观上又把矛盾交给各级党委、政府,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精力有限,不可能事事过问,其结果易造成干群隔阂。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纠纷,又不能轻易动用警力,一着不慎,则极有可能引发矛盾激化,增加调处工作的难度。
2 射阳县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
2.1 村干部方面的原因
2.1.1 少数村干部的思想素质较差,办事不公道,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如在农户申请建房时吃、拿、卡、要;对村集体项目不公开招投标,优亲厚友,从中谋利;在土地承包、有关款项分配、处理村民一些纠纷时,不公正公平,所有这些都容易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败坏了党风,损害了党在农村的形象,从农民反映村干部问题的情况看,相当部分都有村干部以权谋私的问题,因此,村干部为政不廉、办事不公是引起农村干群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方面。
2.1.2 独断专行,民主意识不强。干部在决策时不讲民主和科学、不尊重群众意愿,不充分考虑群众利益。有些干部工作作风粗暴,法制观念淡薄。不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对有抵触情绪的群众,往往采取压制的办法,有些甚至借机公报私仇,进一步激化干群矛盾。
2.1.3 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不规范,村干部乱吃喝、铺张浪费现象严重。有的村级财务多年不清理、不公开或虽清理公开但流于形式,有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虽有财务制度但不认真执行,形同虚设。如各级政府都明文规定取消村组招待费,但这项财务制度有部分村没有执行到位,缺乏相互监督,使村级财务呈失控状态,群众对干部在财务上的支出产生怀疑和猜测心理,进一步使干群之间形成互不信任、有隔阂的状况。
2.1.4 部分村“两委”在运行方面关系还未理顺,影响村各项工作的开展和稳定。影响村“两委”班子工作不协调的主要因素:一是“两委”班子运作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不规范,有的虽有制度但执行不到位;二是村党支部长期包揽村里大小事务的思维定势一下子难以改变,对村委会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有时存在着不支持态度或怕失权的心理;三是村委会特别是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不尊重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总以为自己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公信度比村支部领导高,往往脱离村支部开展工作;四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达到自身目的或宗族、派性利益,从中挑拨村“两委”班子的矛盾。
2.2 乡镇党委、政府方面的原因
2.2.1 纵容村干部,少数甚至不讲原则地维护村干部的利益和声誉。在下村工作和处理一些问题时,偏听偏信村干部的意见,不愿到群众中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问题,甚至怕得罪村干部,在村干部做错事时,也不敢大胆提出批评意见,听之任之。少数乡镇干部甚至与村干部结成共同利益,这样,不仅使上级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信任度下降,也使自己的权威和对村干部的调控能力下降,致使一些村干部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导致一些村的干群关系进一步恶化。
2.2.2 在村干部选拔、村级班子组合、搭配等方面把关不严。如在用人方面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惯于将一些以为有魄力的“强人”选进村领导班子,认为可以压制村里的一些“刁民”,使工作能顺利开展。但这类人往往在群众中缺乏感召力,不善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易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一旦群众的承受力超过一定限度,不满意情绪就会爆发,容易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另外,在村级班子搭配和培养村干部后备力量时,把关不严,出现村干部之间亲连亲、眷连眷,村主要领导和村财会人员是一家的现象,使权力过于集中,给腐败问题的发生带来了隐患,也是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之一。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班子建设存在着使用多、教育管理少的现象,平时只注重布置工作任务,而轻视抓好村级班子的思想和组织建设,碰到困难绕道走,造成一些班子内部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致使一些村领导班子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这些村往往就成为信访高发村。 2.3 群众方面的原因
2.3.1 缺乏集体主义观念。由于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的集体主义观念,加之部分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从集体中得到的福利和实惠很少,农村集体的凝聚力,号召力有所下降。这样,使农民的集体意识淡薄,利己主义的思想增强,客观上给干群关系带来了不利影响。个别群众对村干部的要求过高,考虑问题不够客观,缺乏从整个村来考虑问题的思维习惯,往往以个人、小团体或宗族的利益要求干部怎么做,否则,就满腹怨言,怀恨在心。同时,也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2.3.2 民主意识差。平时一般都不太关心村集体,对村干部的一些错误做法也不敢指出,给一些素质差的村干部违法乱纪埋下隐患,往往积累到了一定的程度或忍无可忍时才爆发出来。因此,现在农村上访群众反映村干部问题时,往往是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一来就是反映一大堆的问题,而在平时却一点反应也没有,也就是缺乏防微杜渐。
2.3.3 法制意识差。只要权利不要义务。部分村民在争取自己的权利或利益的时候,忽视自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也是造成基层工作难做、一些社会矛盾难以调处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邻里关系的处理上,只考虑自身利益,忽视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信访过程中,只强调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去尽《信访条例》规定中的如实、客观、依法上访的义务。
3 预防和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对策思考
3.1 关注民生,维护群众的利益
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状况迟迟得不到缓解,寻根溯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多取少予”和侵犯群众利益造成的。因此,减轻还是加重农民负担,绝不是少拿多拿几个钱的问题,而是保护还是挫伤农民积极性的问题,是促进还是阻碍农村生产力的问题,是增强还是丧失农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问题。必须把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提到这样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决策者要树立正确理性的政绩观,不能脱离实际,好大喜功,只顾眼前的虚假繁荣,去牺牲老百姓的利益。领导干部要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量力而行,切实解决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问题。同时,社会福利目标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超越也不能人为压低,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群众在为发展付出代价的同时,分享到发展的成果,调动和维系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此外,要健全社会救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形成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社会安全网,实现社会公平;完善“低保”,建立医疗、教育救助制度;对那些通过自身劳动仍不能解决生活温饱者,国家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困难家庭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重大事故和灾情等方面的救助。比如,要用减免学杂费和恢复人民助学金的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要建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物价指数的上升,适时调整低保标准的机制,使之成为一种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
3.2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一是完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社会矛盾的处理和解决有法可依,促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健全法律法规,关键要从法律层次界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规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机关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运行机制等,要对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违法乱纪的惩诫做出法律的规定。特别要抓紧制定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的专门法律,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使之出台。同时,要健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关规章规定,对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给以修订和废除。
二是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要依法行政,少犯错误是减少或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方面。因此,对政府而言,应当大力提升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学会按法律办事,学会按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冲突。要加大对党政干部违法行政的惩罚力度,对于因侵害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问题久拖不决等原因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3.3 健全防范和处理机制,有效防控群体性突发事件
一是构筑有效的防范机制。首先要把防范关口前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协调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的责任制,建立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限期化解制度,尤其要把防范重心下移,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企业、居委会、村委会矛盾纠纷调节防范工作网络;重大活动、重要时期要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重点时期的防范化解延伸为经常性的工作,做到关键时期重点抓,平常期间经常抓,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察觉并解决一些倾向性的闹事苗头,防止矛盾的聚积和扩大。比如,河南省许昌县建立了“1+4+1”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工作新模式,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以检察院信访接待站、派出所、基层法庭、乡镇司法所为依托,村两委协助配合,构建起县、乡、村三级信访联络机制,实行定期下访、敞开接访、主动约访,实现涉检信访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从源头上防范处理涉检信访问题。
二是逐步完善社会宣泄机制。一般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其发生的初期,还只是表现为一种隐性的、个别的状态。然而如果缺乏排放和宣泄的渠道,隐性的、个别的不满情绪就会积聚成大量的、集中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有必要完善疏通不满情绪、排放冲突因素的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有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通道,给社会成员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诸如领导接待来访,与群众对话,民主议政,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等形式,让群众能畅所欲言,使不满情绪通过经常的、小规模的交锋,得以逐步缓解,不至于因不断积聚而产生激烈冲突。为健全这样一种体制,必须正确理解“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不能把稳定理解为压制群众的不满情绪和行为。
三是建立快速高效的处理机制。比如,建立信访情报交流制度,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起多层次、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对本部门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建立协助接访制度,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相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派人共同解决处理;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信访工作的特点、成因、预防决策和处理方法等,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各部门应把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予以化解,切实摒弃互相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要制定和优化工作预案,针对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在法律保障、指挥协调、警力调配、通讯网络、后勤保障、处置措施和程序以及战略战术的运用等方面,尽快形成一套比较完备规范、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
(责任编辑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