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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利用体育保险来解决学校体育运动中发生的纠纷非常有效,但是,由于目前的学校体育保险在现实发展中存在险种少、保障面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加强学校体育保险立法、提高大众保险意识、加强针对性体育保险险种的推出、加强学校体育保险的管理以及提高政府购买学校体育保险的角度提出构建学校体育保险新制度的设想,以期望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学校体育保险体系,促进学校体育活动的全面开展。
关键词:学校体育保险;险种;监管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目前,我国学校体育保险体系主要由“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两部分组成。“学平险”是“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它是专门针对学生的一种低保费、高保障的特殊险种,被保险人只需交纳少量的保费就能够获得包括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在内的多项保障,具有意外、医疗、身故保障功能。“校方责任险”又称“学校责任险”,它是指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包括校内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由于学校方面的过错或者过失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人承担校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承保的是學校在校园安全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在险种性质上,“学平险”属于自愿投保中的意外险,而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一个类别;“学校责任险”属于强制投保的责任险,责任险则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一个类别[2]。尽管保险在转移、规避甚至防范体育风险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学校体育保险还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学校体育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险种单一,覆盖面窄;保障范围小、保障对象过窄等,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学校体育保险进行改进和提高。
1. 加快体育保险立法,为学校体育发展奠定基础
国外学校体育之所以能够蓬勃开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国通过为体育保险立法,为学校体育发展构建一套完备的体育保险保障体系,使得学校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并通过保险妥善地处理学校体伤害事故的赔偿和法律问题。因此,我国要参照美国、日本等国家学校体育保险体制的建立发展经验,将学校意外事故包括各种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依法纳入责任保险之中或建立专门的体育保险制度,尽快构建我国学校体育保险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参与型的学校体育保险制度,其保险制度由政府确立和主导,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参与组织管理,以体育保险为基础的多元融资学校体育保险制度。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学校体育保险业的发展。走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制度,确保学校体育保险体制健康发展[3]。
2. 扩宽学校体育保险的宣传渠道,加大学校体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体育保险意识
我国的“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尽管已经出台很多年,但是很多家长对其投保哪些方面,赔偿主体是谁,事故发生后如何理赔,理赔程序和投保后享受哪些权利都是知之甚少。这些都与保险公司、学校的宣传不够有很大关系,由于体育保险行业的自身约束力不强,一提起保险,给人的印象就是投保时,保险公司很殷勤,一旦理赔起来,总是以各种借口和法律条款来拖延和减轻赔偿金额,或者是赔偿程序繁琐,理赔周期也很长,很多大众对保险行业存在很大的负面印象。因此,各保险公司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如互联网、电视、报纸、学校的黑板报、座谈会甚至家长会定期来宣传体育保险的目的、作用及重要意义,同时结合现场理赔实例,加深学校和家长对学校体育保险的认识,并全面分析各种体育运动潜在的各种风险,让学生了解学校体育保险的好处,增强学校体育保险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配合保险公司,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体育项目特点,对家长和学生进行宣传,让学生和家长认识到保险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
3. 推行“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强制保险模式,并改进这两种险种的覆盖范围
尽管“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这两种险种对防范和规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还是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维持学校正常教学,减轻学校和家长经济压力的重要手段。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所有在校学生,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必须强制投保这两种保险。由于“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在保险时间上,对学生上学和放学时间段未包含,并且对学校无过错的体育伤害不进行保险,可以尝试改进这两种险种,将学生上学和放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以及学校无过错的体育伤害事故也包含进去,降低学校的顾虑。随着我国每年教育支出占GDP的4%,这两种险保费完全可以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来承担,根据物价水平上涨情况,建立保费正常的上涨机制,赔付标准和金额也得正常上涨,以便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降低学校和家长的负担。
4. 加强学校体育保险险种设计,构建全覆盖的学校体育保险险种体系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保险发展的一个最主要的瓶颈就是体育保险险种的单一,根本无法适应和满足学校体育的快速发展,很多时候客户甚至存在投保无门的情况,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类别、时间和空间等特征,保险公司要对学校体育保险市场进行研究、开发,借鉴国外丰富的学校体育保险,结合我国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细致、科学和多样的保险险种。
4.1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制定不同学段的学生学校体育保险险种
从教育心理学来看,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心理和生理发展是不一样的,小学生天真活泼,好动,但身体机能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对风险意识较低,中学生虽然生理和身体发育基本成熟,心理却还处于半成熟期,尽管对风险有一定的认识,但通常由于好胜和叛逆的性格往往会做出一些不理智,很危险的行为,高中生和大学生则相对成熟一些,对各种风险和自身身体情况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也比较强,很多体育伤害事故往往发生在比赛中,因此,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点、设计从幼儿员、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不同学段的体育险种,如设立小学生体育保险、中学体育保险、大学体育保险,在此基础上,将每一学段的保险再将其细化,在保险费率和投保方式上给予差异化,以便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4.2设立学校体育赛事险险种
随着“体教结合”模式在学校的推广与发展,很多学校都成立了高水平运动队或运动训练基地,这一方面丰富了学校体育生活,另一方面也推动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训练、为国家培养和造就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但在平时训练和比赛中,由于竞技体育的高风险性,经常会出现体育伤害事故,为了消除运动员、教练员的顾虑,调动他们训练和比赛的积极性,必须设立学校体育运动团体意外险。另外,各个学校体育赛事举办单位应该根据赛事风险,设立各种体育赛事险,以降低赛事筹备和举办过程中的体育风险。如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赛保险、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参赛保险,还有全国学生单项体育赛事险种,如阳光体育大联赛比赛保险、全国中学生足球比赛险等,为参赛的学生、教练员和辅助人员保驾护航。
4.3设立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险险种
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是学生进行体育运动的载体,场地设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践中,一些学校未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器材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伤害事故,另外,现实中学校体育器材设施被盗窃、恶意毁坏也经常发生,学校也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设立体育器材设施险种,使学校可以通过投保体育器材设施险将损失较低到最小。该保险应包含体育设施赔偿责任保险和体育灾害补偿保险。前者是对由于体育设施、设备的不完善、管理上的问题以及体育设施指导上的过失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的赔偿;后者是对利用该设施的体育活动者,由于急剧而偶然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死亡、后遗症、住院治疗等的补偿。
4.4設计学校体育设施第三方人身事故险险种
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以及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对外开放后,很多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进行体育锻炼,发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学校介入这些纠纷的事件也日趋增多,因此有必要设计学校体育设施第三方人身事故险。第三方是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既可以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上述的校外人员在学校体育场地开放期间发生的体育伤害就属于第三方人身事故险,第三人身事故险既能减轻学校压力,也能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健康发展。
4.5设立学校体育教师或教练特别险险种
以往的学校体育保险更多考虑的是在校学生,但体育教师或教练作为学校一个特殊的教师职业,常年的室外运动与教学,随着年龄增长和技能水平的下降,很多教师和教练在日常的教学和训练中也会出现各种意外伤害,因此,在学校体育保险险种的设计上除了针对学生设计险种外,还应考虑到体育教师和教练工作的特殊性和风险性,设计体育教师或教练特别险,以便维护体育教师和教练的合法正当利益。
4.6设立学校体育社团保险险种
素质教育在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学生个性的培养。竞技体育教材化使一些简化的竞技运动项目走进校园,学生可以根据兴趣爱好自由组建不同项目的体育社团以此来培养个性。校园体育社团通过发展学生个性从而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对素质教育的实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更是对体育课的补充。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有很大部分都是在校园体育社团中发生的,使学校深陷纠纷,因此,通过该险种的设立,为学校体育社团的活动开展提供保障。
4.7设立高风险项目的特别险
随着体育课程资源的开放化和国际化,很多国外流行的一些运动项目逐渐在国内课堂上出现,比如跳水、攀岩运动、摔跤比赛、赛马、赛车、极限、漂流、跑酷、拳击、爬树等,这些运动项目由于其特殊的运动特点和风格,很受学生喜欢,但同时这些活动很多事高风险,并且不在“学平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学平险(2007年版)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互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极限等高风险活动时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束缚了学校开展这些活动的积极性,也影响了这些项目在校园里的开展[4]。
5. 设立专门的学校体育保险管理机构,加强学校体育保险的管理
有调查表明很多家长放弃投保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投保渠道不畅,如缴费、理赔的不方便,在保费的缴费方式上,家长更倾向由学校统一代收,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学校体育保险管理机构,使学生从投保、理赔等都有专人负责,这将更有利于学校体育保险的规范管理和快速发展,随着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一些体育社团在学校里自发组织的比赛,“体育公共责任险”也在各个地方和学校试点,这也需要教育部门和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学校体育保险管理机构,全面发展保险业务的开展和理赔[5]。
6. 政府宏观政策给予优惠,加快学校体育保险的发展
学校体育保险作为一项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国家财政投入应有重点向学校体育保险倾斜。一方面,政府可通过必要的政策性调节手段,通过立法、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收、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来辅助学校体育保险;另一方面,可通过力所能及的资金支持,成立政策性的学校体育保险公司,这是发展学校体育保险的远期战略。政策性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投资成立的公司或国家委托独家代办的商业保险机构,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通常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一些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这类保险所投保的风险一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处于种种考虑而收取较低保费,若经营者发生亏损,国家财政将给予补偿,目的是扶持学校体育保险的发展。
7. 引进竞争机制,促使学校体育保险的实施规范化
通过公平竞争,使保险公司的在体育保险操作上更加透明化、公开化和规范化,这样既能消除学生和家长的顾虑,又能加深人们对体育保险的了解和认识,通过竞争,促进保险公司认真研究学校体育保险市场,根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制定既科学又个性化的险种,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推动学校体育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最终促进学校体育健康发展。
8. 建立学校体育保险的监管机制
能否将关于学校体育保险立法落实、学校体育保险自留基金科学使用等关键还要依靠监督。国外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实践表明,体育保险业的发展除了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外,还需要完善的保险监督运行机制,可以通过国家保监会的强制政策,规范学校体育保险业务的经营,使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险的市场化逐步正规化,从而避免混乱与违规,并要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学校体育保险运作的透明化与规范化。为了更好的监督,可以尝试建立以保监会相应分会监管为主、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辅的双重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方志平.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的科学建构[J],体育学刊,2010年6月第17卷第6期.
[3] 陈进良,构建我国学校体育保险机制的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0年4月第4期
[4] 徐士韦等,学校体育保险机制构建视角下的学生体育权利实现[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第30卷第5期2013年9月
[5] 杨晓生等:广州市中学体育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对策[J],体育学刊,2007 年 8 月第14卷第5期
作者简介:
赵汉华(1976-),男, 讲师,上海政法学院体育部,主要研究方向:学校体育学。
关键词:学校体育保险;险种;监管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目前,我国学校体育保险体系主要由“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两部分组成。“学平险”是“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它是专门针对学生的一种低保费、高保障的特殊险种,被保险人只需交纳少量的保费就能够获得包括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在内的多项保障,具有意外、医疗、身故保障功能。“校方责任险”又称“学校责任险”,它是指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包括校内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由于学校方面的过错或者过失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人承担校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承保的是學校在校园安全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在险种性质上,“学平险”属于自愿投保中的意外险,而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一个类别;“学校责任险”属于强制投保的责任险,责任险则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一个类别[2]。尽管保险在转移、规避甚至防范体育风险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学校体育保险还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学校体育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险种单一,覆盖面窄;保障范围小、保障对象过窄等,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学校体育保险进行改进和提高。
1. 加快体育保险立法,为学校体育发展奠定基础
国外学校体育之所以能够蓬勃开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国通过为体育保险立法,为学校体育发展构建一套完备的体育保险保障体系,使得学校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并通过保险妥善地处理学校体伤害事故的赔偿和法律问题。因此,我国要参照美国、日本等国家学校体育保险体制的建立发展经验,将学校意外事故包括各种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依法纳入责任保险之中或建立专门的体育保险制度,尽快构建我国学校体育保险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参与型的学校体育保险制度,其保险制度由政府确立和主导,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参与组织管理,以体育保险为基础的多元融资学校体育保险制度。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学校体育保险业的发展。走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制度,确保学校体育保险体制健康发展[3]。
2. 扩宽学校体育保险的宣传渠道,加大学校体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体育保险意识
我国的“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尽管已经出台很多年,但是很多家长对其投保哪些方面,赔偿主体是谁,事故发生后如何理赔,理赔程序和投保后享受哪些权利都是知之甚少。这些都与保险公司、学校的宣传不够有很大关系,由于体育保险行业的自身约束力不强,一提起保险,给人的印象就是投保时,保险公司很殷勤,一旦理赔起来,总是以各种借口和法律条款来拖延和减轻赔偿金额,或者是赔偿程序繁琐,理赔周期也很长,很多大众对保险行业存在很大的负面印象。因此,各保险公司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如互联网、电视、报纸、学校的黑板报、座谈会甚至家长会定期来宣传体育保险的目的、作用及重要意义,同时结合现场理赔实例,加深学校和家长对学校体育保险的认识,并全面分析各种体育运动潜在的各种风险,让学生了解学校体育保险的好处,增强学校体育保险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配合保险公司,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体育项目特点,对家长和学生进行宣传,让学生和家长认识到保险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
3. 推行“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强制保险模式,并改进这两种险种的覆盖范围
尽管“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这两种险种对防范和规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还是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维持学校正常教学,减轻学校和家长经济压力的重要手段。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所有在校学生,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必须强制投保这两种保险。由于“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在保险时间上,对学生上学和放学时间段未包含,并且对学校无过错的体育伤害不进行保险,可以尝试改进这两种险种,将学生上学和放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以及学校无过错的体育伤害事故也包含进去,降低学校的顾虑。随着我国每年教育支出占GDP的4%,这两种险保费完全可以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来承担,根据物价水平上涨情况,建立保费正常的上涨机制,赔付标准和金额也得正常上涨,以便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降低学校和家长的负担。
4. 加强学校体育保险险种设计,构建全覆盖的学校体育保险险种体系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保险发展的一个最主要的瓶颈就是体育保险险种的单一,根本无法适应和满足学校体育的快速发展,很多时候客户甚至存在投保无门的情况,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类别、时间和空间等特征,保险公司要对学校体育保险市场进行研究、开发,借鉴国外丰富的学校体育保险,结合我国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细致、科学和多样的保险险种。
4.1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制定不同学段的学生学校体育保险险种
从教育心理学来看,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心理和生理发展是不一样的,小学生天真活泼,好动,但身体机能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对风险意识较低,中学生虽然生理和身体发育基本成熟,心理却还处于半成熟期,尽管对风险有一定的认识,但通常由于好胜和叛逆的性格往往会做出一些不理智,很危险的行为,高中生和大学生则相对成熟一些,对各种风险和自身身体情况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也比较强,很多体育伤害事故往往发生在比赛中,因此,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点、设计从幼儿员、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不同学段的体育险种,如设立小学生体育保险、中学体育保险、大学体育保险,在此基础上,将每一学段的保险再将其细化,在保险费率和投保方式上给予差异化,以便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4.2设立学校体育赛事险险种
随着“体教结合”模式在学校的推广与发展,很多学校都成立了高水平运动队或运动训练基地,这一方面丰富了学校体育生活,另一方面也推动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训练、为国家培养和造就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但在平时训练和比赛中,由于竞技体育的高风险性,经常会出现体育伤害事故,为了消除运动员、教练员的顾虑,调动他们训练和比赛的积极性,必须设立学校体育运动团体意外险。另外,各个学校体育赛事举办单位应该根据赛事风险,设立各种体育赛事险,以降低赛事筹备和举办过程中的体育风险。如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赛保险、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参赛保险,还有全国学生单项体育赛事险种,如阳光体育大联赛比赛保险、全国中学生足球比赛险等,为参赛的学生、教练员和辅助人员保驾护航。
4.3设立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险险种
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是学生进行体育运动的载体,场地设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践中,一些学校未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器材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伤害事故,另外,现实中学校体育器材设施被盗窃、恶意毁坏也经常发生,学校也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设立体育器材设施险种,使学校可以通过投保体育器材设施险将损失较低到最小。该保险应包含体育设施赔偿责任保险和体育灾害补偿保险。前者是对由于体育设施、设备的不完善、管理上的问题以及体育设施指导上的过失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的赔偿;后者是对利用该设施的体育活动者,由于急剧而偶然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死亡、后遗症、住院治疗等的补偿。
4.4設计学校体育设施第三方人身事故险险种
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以及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对外开放后,很多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进行体育锻炼,发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学校介入这些纠纷的事件也日趋增多,因此有必要设计学校体育设施第三方人身事故险。第三方是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既可以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上述的校外人员在学校体育场地开放期间发生的体育伤害就属于第三方人身事故险,第三人身事故险既能减轻学校压力,也能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健康发展。
4.5设立学校体育教师或教练特别险险种
以往的学校体育保险更多考虑的是在校学生,但体育教师或教练作为学校一个特殊的教师职业,常年的室外运动与教学,随着年龄增长和技能水平的下降,很多教师和教练在日常的教学和训练中也会出现各种意外伤害,因此,在学校体育保险险种的设计上除了针对学生设计险种外,还应考虑到体育教师和教练工作的特殊性和风险性,设计体育教师或教练特别险,以便维护体育教师和教练的合法正当利益。
4.6设立学校体育社团保险险种
素质教育在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学生个性的培养。竞技体育教材化使一些简化的竞技运动项目走进校园,学生可以根据兴趣爱好自由组建不同项目的体育社团以此来培养个性。校园体育社团通过发展学生个性从而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对素质教育的实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更是对体育课的补充。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有很大部分都是在校园体育社团中发生的,使学校深陷纠纷,因此,通过该险种的设立,为学校体育社团的活动开展提供保障。
4.7设立高风险项目的特别险
随着体育课程资源的开放化和国际化,很多国外流行的一些运动项目逐渐在国内课堂上出现,比如跳水、攀岩运动、摔跤比赛、赛马、赛车、极限、漂流、跑酷、拳击、爬树等,这些运动项目由于其特殊的运动特点和风格,很受学生喜欢,但同时这些活动很多事高风险,并且不在“学平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学平险(2007年版)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互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极限等高风险活动时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束缚了学校开展这些活动的积极性,也影响了这些项目在校园里的开展[4]。
5. 设立专门的学校体育保险管理机构,加强学校体育保险的管理
有调查表明很多家长放弃投保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投保渠道不畅,如缴费、理赔的不方便,在保费的缴费方式上,家长更倾向由学校统一代收,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学校体育保险管理机构,使学生从投保、理赔等都有专人负责,这将更有利于学校体育保险的规范管理和快速发展,随着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一些体育社团在学校里自发组织的比赛,“体育公共责任险”也在各个地方和学校试点,这也需要教育部门和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学校体育保险管理机构,全面发展保险业务的开展和理赔[5]。
6. 政府宏观政策给予优惠,加快学校体育保险的发展
学校体育保险作为一项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国家财政投入应有重点向学校体育保险倾斜。一方面,政府可通过必要的政策性调节手段,通过立法、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收、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来辅助学校体育保险;另一方面,可通过力所能及的资金支持,成立政策性的学校体育保险公司,这是发展学校体育保险的远期战略。政策性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投资成立的公司或国家委托独家代办的商业保险机构,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通常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一些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这类保险所投保的风险一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处于种种考虑而收取较低保费,若经营者发生亏损,国家财政将给予补偿,目的是扶持学校体育保险的发展。
7. 引进竞争机制,促使学校体育保险的实施规范化
通过公平竞争,使保险公司的在体育保险操作上更加透明化、公开化和规范化,这样既能消除学生和家长的顾虑,又能加深人们对体育保险的了解和认识,通过竞争,促进保险公司认真研究学校体育保险市场,根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制定既科学又个性化的险种,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推动学校体育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最终促进学校体育健康发展。
8. 建立学校体育保险的监管机制
能否将关于学校体育保险立法落实、学校体育保险自留基金科学使用等关键还要依靠监督。国外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实践表明,体育保险业的发展除了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外,还需要完善的保险监督运行机制,可以通过国家保监会的强制政策,规范学校体育保险业务的经营,使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险的市场化逐步正规化,从而避免混乱与违规,并要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学校体育保险运作的透明化与规范化。为了更好的监督,可以尝试建立以保监会相应分会监管为主、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辅的双重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方志平.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的科学建构[J],体育学刊,2010年6月第17卷第6期.
[3] 陈进良,构建我国学校体育保险机制的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0年4月第4期
[4] 徐士韦等,学校体育保险机制构建视角下的学生体育权利实现[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第30卷第5期2013年9月
[5] 杨晓生等:广州市中学体育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对策[J],体育学刊,2007 年 8 月第14卷第5期
作者简介:
赵汉华(1976-),男, 讲师,上海政法学院体育部,主要研究方向:学校体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