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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避税是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之一。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避税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手段也越来越隐蔽。鉴于目前国际避税的严峻形势,应当从国内、国际两个方面采取反避税措施,防范和打击国际避税。
关键词:国际避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国际合作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
国际避税,采用国内通用的观点,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以及国家间税收协定规定的差别、漏洞和缺陷,通过变更其住所地或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非流动等合法手段,最大限度的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和手段
根据避税主体的不同,我们把国际避税分为自然人避税和公司企业避税两种:
1.自然人避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的是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原则。在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时,对自然人是否可以行使该管辖权,主要取决于该国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目前,世界各国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包括国籍标准和户籍标准。在运用国籍标准的国家,国籍是确定其公民身份的主要证明,在该标准下的国际避税主要体现在跨国自然人可以通过变更国籍、转移或规避高税国的公民身份,从而摆脱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制约,消除居民税收管辖权下其所应当承担的无限纳税义务;在使用户籍标准的国家,住所、居所、居住时间等都是构成无限纳税义务的联接因素。由于这三个因素的同时存在,其本身就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又加上各国对“居民”定义的不同规定,客观上也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
2.跨国公司企业避税
(1)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的压低本国境内公司向境外有关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的分配标准,或者是有意的提高境外公司向本国境内有关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的分配标准,使本国公司的利润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公司,从而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货物购销中的转让定价、融通资金中的转让定价、劳务提供中的转让定价、有形财产中的转让定价、无形财产使用与转让中的转让定价等等。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避税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非缔约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公司或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从而间接地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3)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重,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把股权转变为债权,把投资转换为贷款,把股息转变为利息,从而使股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的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从而达到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利用电子商务进行避税。电子商务的便捷性和高流通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其隐蔽性特征也使得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极难操作;同时,电子商务对一些传统税收概念的数字化模糊定位,也是造成避税的原因之一。
(5)利用国际避税地的避税问题。关于国际避税地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理论。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包括经合组织、联合国等在内的国际组织都对避税表明了鲜明的反避税立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的常见手段主要有虚设机构避税和信托避税两种。
三、反国际避税的措施
1.国内法上的措施
针对目前国际上避税、逃税十分猖獗的现象,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来防范国际避税、逃税。为了防范和打击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美国于1962年制定了避税港对策税制,随之西方国家纷纷效仿。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税法适用的避税港;明确税法适用的纳税人;明确税法适用的课税对象;明确对税法适用对象的制约措施。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推出了预约定价的协议,减少了转让定价处理中的不确定性。我国也对转让定价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内容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
2.国际社会的反避税问题
(1)签订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随着社会经济的国际化和跨国公司活动规模的迅速扩大,各国的经贸往来日趋密切,单纯依靠本国力量进行反避税斗争的难度越来越大,这就需要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加强国际间合作,以便更有效的防范和应对国际避税现象。
(2)将税收征管与纳税人之间利益的对抗转变为利益共享。各国税务机关与跨国纳税人之间应当建立起一种相互合作、共赢的机制,即跨国纳税人依法纳税,各国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并为跨国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跨国纳税人更好地依法纳税。
(3)加强国际反避税队伍建设。首先要加强国际反避税机构建设,一支高效的、专业化的,致力于国际反避税任务的机构应当建立起来;其次要提高人员的素质,要有计划的选送人员重点培训,组织专门培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反避税能力。
(4)发挥国际组织的功效。应当充分发挥国际组织在调整国际税收方面的作用。比如在国际税收方面,有关资本的弱化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的两种方法: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率法,深受很多国家的推崇。
参考文献:
[1] 王保民谢勇: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逃税与避税[J].涉外税务,2007(06).
[2] 李传喜:对国际转移定价避税条件的讨论和反思[J].经贸广场,2008(04).
关键词:国际避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国际合作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
国际避税,采用国内通用的观点,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以及国家间税收协定规定的差别、漏洞和缺陷,通过变更其住所地或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非流动等合法手段,最大限度的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和手段
根据避税主体的不同,我们把国际避税分为自然人避税和公司企业避税两种:
1.自然人避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的是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原则。在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时,对自然人是否可以行使该管辖权,主要取决于该国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目前,世界各国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包括国籍标准和户籍标准。在运用国籍标准的国家,国籍是确定其公民身份的主要证明,在该标准下的国际避税主要体现在跨国自然人可以通过变更国籍、转移或规避高税国的公民身份,从而摆脱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制约,消除居民税收管辖权下其所应当承担的无限纳税义务;在使用户籍标准的国家,住所、居所、居住时间等都是构成无限纳税义务的联接因素。由于这三个因素的同时存在,其本身就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又加上各国对“居民”定义的不同规定,客观上也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
2.跨国公司企业避税
(1)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的压低本国境内公司向境外有关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的分配标准,或者是有意的提高境外公司向本国境内有关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的分配标准,使本国公司的利润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公司,从而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货物购销中的转让定价、融通资金中的转让定价、劳务提供中的转让定价、有形财产中的转让定价、无形财产使用与转让中的转让定价等等。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避税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非缔约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公司或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从而间接地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3)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重,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把股权转变为债权,把投资转换为贷款,把股息转变为利息,从而使股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的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从而达到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利用电子商务进行避税。电子商务的便捷性和高流通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其隐蔽性特征也使得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极难操作;同时,电子商务对一些传统税收概念的数字化模糊定位,也是造成避税的原因之一。
(5)利用国际避税地的避税问题。关于国际避税地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理论。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包括经合组织、联合国等在内的国际组织都对避税表明了鲜明的反避税立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的常见手段主要有虚设机构避税和信托避税两种。
三、反国际避税的措施
1.国内法上的措施
针对目前国际上避税、逃税十分猖獗的现象,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来防范国际避税、逃税。为了防范和打击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美国于1962年制定了避税港对策税制,随之西方国家纷纷效仿。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税法适用的避税港;明确税法适用的纳税人;明确税法适用的课税对象;明确对税法适用对象的制约措施。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推出了预约定价的协议,减少了转让定价处理中的不确定性。我国也对转让定价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内容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
2.国际社会的反避税问题
(1)签订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随着社会经济的国际化和跨国公司活动规模的迅速扩大,各国的经贸往来日趋密切,单纯依靠本国力量进行反避税斗争的难度越来越大,这就需要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加强国际间合作,以便更有效的防范和应对国际避税现象。
(2)将税收征管与纳税人之间利益的对抗转变为利益共享。各国税务机关与跨国纳税人之间应当建立起一种相互合作、共赢的机制,即跨国纳税人依法纳税,各国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并为跨国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跨国纳税人更好地依法纳税。
(3)加强国际反避税队伍建设。首先要加强国际反避税机构建设,一支高效的、专业化的,致力于国际反避税任务的机构应当建立起来;其次要提高人员的素质,要有计划的选送人员重点培训,组织专门培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反避税能力。
(4)发挥国际组织的功效。应当充分发挥国际组织在调整国际税收方面的作用。比如在国际税收方面,有关资本的弱化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的两种方法: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率法,深受很多国家的推崇。
参考文献:
[1] 王保民谢勇: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逃税与避税[J].涉外税务,2007(06).
[2] 李传喜:对国际转移定价避税条件的讨论和反思[J].经贸广场,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