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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在增加保障人数的同时提高工作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07]878号)要求,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