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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行适当的税费改革,通过提高征收资源税费的水平,对资源税实行从价征收、实行扬税抑费政策,把政府相关部门征收的资源开发费用合并为税费进行统一管理、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这样就会形成良好有效的资源开发、环境治理、生态补偿等责任机制。
关键词:资源税;费改税;征税范围;征税标准;宏观控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资源税费的现状
(一)宏观现状
据统计局发布的:从1994年全国资源税收占税收总收入比率0.9%到2006年的0.55%,这个数据显示,资源税税额比率过小,没有上升却有下降的趋势。再从具体金额来看,我国2006年缴入国库的资源税是207.26亿元,不足当年税收收入37636亿元的1%。这种比例的失调,是遵循《资源税暂行条例》以矿产品产量或销量为计税基数,进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体现。
(二)企业现状
我集团公司实行的是1994年2月颁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实行的资源税是以(原选煤入洗量 原选煤销量 自用煤)*3.2元/吨的标准进行计提并缴纳的。像我集团公司类似的许多大中型煤炭企业,税负的种类都很多,2011年2月又新增了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2%进行征收,税种合计约二十种。据《2007年全国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分析》有关数据显示,新增的税费总额已占据煤炭总收入的1/3。由于一些税费的重复征收,煤炭行业的增值税也高出全国工业的平均水平。因此,不能仅以产量或销售量为计税基础,这样不仅不能正确显示出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企业的深刻影响,而且会造成企业盲目追求产量最大化,忽略一些最基本的安全问题,事故频频发生,对企业、对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影响。从九十年代煤炭的繁荣市场到现在市场的不景气,我集团公司人均收入未见明显上扬趋势,但企业利税却是当地的头等大户,年均利税上亿之多,而且逐年呈上升势头。
二、目前资源税费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从量定额征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形势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占主体的社会,价格的高低主要由市场这个因素来决定,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按产量或销售量征收,这种从量征收的计税方式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只能成为导致资源浪费严重的根本原因之一。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对资源税的征收额度没有起到有效调节和控制的作用,不能有效地体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原则。
(二)没有体现出资源所有权的有偿使用和等价交换原则
我国虽然目前对资源的有偿使用方面出台了一些新方法、新政策,来保护资源的开发、利用(比如在征收矿产资源税的同时,虽然也同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但从近几年来看,它的征收,体现出管理部门职能重叠,税费倒挂等一系列问题,根本不能充分体现资源所有权的有偿使用和等价交换的原则。
三、解决资源税费管理问题的对策及方法
(一)提高征收资源税费的水平
1)规定合理的资源税税率,规范征收尺度,适当提高计提标准。
首先,提高税率。现在原煤征收资源税的定额税率最低的只有0.3元/吨,虽然各地方政府将其税额有所提高,但其上限极值也只有5元/吨,对资源的保护、调节作用有限,不能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过低的现状。
其次,采用定额税加比例税的复合计税。在征收定额税的同时,再加征一道比例税率的税收,就能使计税基数随价格上升而增大,这样提高综合税率,其调节作用就会很明显。
2)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资源开发、环境治理、生态补偿等责任机制。强制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承担环境成本、生态修复成本和弃置费用等。但这一过程,伴随一开始从几乎无偿使用到现在的有偿定额使用,这个变化会涉及到许多利益,需要多方面的合理调整。不能由于资源税成本调增,售价上升,就把压力层层传递,最终导致加大了消费者的支出。
(二)扩大征收范围
现行税目,有些是针对矿区开采后恢复生态环境的,比如,环境治理保证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它们都是应对矿区开采过程中或矿区废弃后,如何恢复生态环境的问题。国家应该把凡触及环境及资源的一系列开发,均纳入征收对象,在开采备案批准期初,就设立高门槛准入制度,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让开采企业有效开采,极少浪费,强化环保意识,从而使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有效保护。这对于周边环境乃至全国的生态都是很有必要的。前几年不少发生在露天开采区的洪灾伤亡惨剧,以及开采产生的矿碴阻碍泄洪通道等生态现象,就足以警示人们,资源的开采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十分紧迫。
(三)以资源储量为主要计税基数
改革计征方法。把过去以产量和销量计征调整为以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在这种税收制度下,生产煤炭的企业以井田的资源储量来缴纳资源税,开采石油的企业以油田探明的储量来缴纳资源税,迫使企业在开采初期,先根据储量缴纳一定的资源税,而不是等开采出矿产品后再缴纳,这其中有效地鞭策企业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开采方法,99%的开发、利用,不要浪费。这样会避免企业在按储量缴纳了资源税后不足量开采,造成资源浪费,导致税款的流失。这样实施,开采企业就会着重考虑提高开采回采率、利用率,减少损失。不会发生在占用了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储量后,就为所欲为,不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只以自己利益为主导,利令智昏,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利于保护资源。不能使资源税政策改革充分体现出保护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
同时,对资源税也可采用为以矿产资源的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的复合征税法。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征收,就是以产量或销量为基数,再综合考虑回采率、资源利用率等作为幅度指标,这样就将资源税与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回采率、利用率等项指标直接挂起钩来,从而促使开采企业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有效遏制矿产资源被滥采滥挖。
参考文献:
[1]高兵,王丽艳.矿产资源的税费制度初探.资源与产业,2006,3.
[2]牛克洪,兰君,魏振宽.纵谈我国煤炭企业发展的新趋势,煤炭经济研究,2006,11:16-18.
[3]张洪,刘方乐.略谈我国资源税费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财会月刊,2008,4.
关键词:资源税;费改税;征税范围;征税标准;宏观控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资源税费的现状
(一)宏观现状
据统计局发布的:从1994年全国资源税收占税收总收入比率0.9%到2006年的0.55%,这个数据显示,资源税税额比率过小,没有上升却有下降的趋势。再从具体金额来看,我国2006年缴入国库的资源税是207.26亿元,不足当年税收收入37636亿元的1%。这种比例的失调,是遵循《资源税暂行条例》以矿产品产量或销量为计税基数,进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体现。
(二)企业现状
我集团公司实行的是1994年2月颁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实行的资源税是以(原选煤入洗量 原选煤销量 自用煤)*3.2元/吨的标准进行计提并缴纳的。像我集团公司类似的许多大中型煤炭企业,税负的种类都很多,2011年2月又新增了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2%进行征收,税种合计约二十种。据《2007年全国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分析》有关数据显示,新增的税费总额已占据煤炭总收入的1/3。由于一些税费的重复征收,煤炭行业的增值税也高出全国工业的平均水平。因此,不能仅以产量或销售量为计税基础,这样不仅不能正确显示出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企业的深刻影响,而且会造成企业盲目追求产量最大化,忽略一些最基本的安全问题,事故频频发生,对企业、对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影响。从九十年代煤炭的繁荣市场到现在市场的不景气,我集团公司人均收入未见明显上扬趋势,但企业利税却是当地的头等大户,年均利税上亿之多,而且逐年呈上升势头。
二、目前资源税费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从量定额征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形势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占主体的社会,价格的高低主要由市场这个因素来决定,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按产量或销售量征收,这种从量征收的计税方式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只能成为导致资源浪费严重的根本原因之一。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对资源税的征收额度没有起到有效调节和控制的作用,不能有效地体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原则。
(二)没有体现出资源所有权的有偿使用和等价交换原则
我国虽然目前对资源的有偿使用方面出台了一些新方法、新政策,来保护资源的开发、利用(比如在征收矿产资源税的同时,虽然也同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但从近几年来看,它的征收,体现出管理部门职能重叠,税费倒挂等一系列问题,根本不能充分体现资源所有权的有偿使用和等价交换的原则。
三、解决资源税费管理问题的对策及方法
(一)提高征收资源税费的水平
1)规定合理的资源税税率,规范征收尺度,适当提高计提标准。
首先,提高税率。现在原煤征收资源税的定额税率最低的只有0.3元/吨,虽然各地方政府将其税额有所提高,但其上限极值也只有5元/吨,对资源的保护、调节作用有限,不能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过低的现状。
其次,采用定额税加比例税的复合计税。在征收定额税的同时,再加征一道比例税率的税收,就能使计税基数随价格上升而增大,这样提高综合税率,其调节作用就会很明显。
2)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资源开发、环境治理、生态补偿等责任机制。强制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承担环境成本、生态修复成本和弃置费用等。但这一过程,伴随一开始从几乎无偿使用到现在的有偿定额使用,这个变化会涉及到许多利益,需要多方面的合理调整。不能由于资源税成本调增,售价上升,就把压力层层传递,最终导致加大了消费者的支出。
(二)扩大征收范围
现行税目,有些是针对矿区开采后恢复生态环境的,比如,环境治理保证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它们都是应对矿区开采过程中或矿区废弃后,如何恢复生态环境的问题。国家应该把凡触及环境及资源的一系列开发,均纳入征收对象,在开采备案批准期初,就设立高门槛准入制度,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让开采企业有效开采,极少浪费,强化环保意识,从而使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有效保护。这对于周边环境乃至全国的生态都是很有必要的。前几年不少发生在露天开采区的洪灾伤亡惨剧,以及开采产生的矿碴阻碍泄洪通道等生态现象,就足以警示人们,资源的开采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十分紧迫。
(三)以资源储量为主要计税基数
改革计征方法。把过去以产量和销量计征调整为以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在这种税收制度下,生产煤炭的企业以井田的资源储量来缴纳资源税,开采石油的企业以油田探明的储量来缴纳资源税,迫使企业在开采初期,先根据储量缴纳一定的资源税,而不是等开采出矿产品后再缴纳,这其中有效地鞭策企业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开采方法,99%的开发、利用,不要浪费。这样会避免企业在按储量缴纳了资源税后不足量开采,造成资源浪费,导致税款的流失。这样实施,开采企业就会着重考虑提高开采回采率、利用率,减少损失。不会发生在占用了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储量后,就为所欲为,不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只以自己利益为主导,利令智昏,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利于保护资源。不能使资源税政策改革充分体现出保护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
同时,对资源税也可采用为以矿产资源的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的复合征税法。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征收,就是以产量或销量为基数,再综合考虑回采率、资源利用率等作为幅度指标,这样就将资源税与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回采率、利用率等项指标直接挂起钩来,从而促使开采企业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有效遏制矿产资源被滥采滥挖。
参考文献:
[1]高兵,王丽艳.矿产资源的税费制度初探.资源与产业,2006,3.
[2]牛克洪,兰君,魏振宽.纵谈我国煤炭企业发展的新趋势,煤炭经济研究,2006,11:16-18.
[3]张洪,刘方乐.略谈我国资源税费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财会月刊,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