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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为解决农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供给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近十多年来,村民自治制度参与了农村公共产品生产,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自治组织兼政务、村务于一身,决策与服务存在独立性、封闭性和排他性等,不少村民自治组织不愿意与村民同心共事,更乐意与乡镇权力“合谋”,致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效。不过,村民自治制度仍不失为村庄治理方面比较好的制度设计,只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它,该制度就肯定能发挥其安排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