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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自愿加班途中受伤是否为工伤?
Q:我是一名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大学生,为了尽快熟悉业务,我经常利用双休日主动到公司加班。一个月前的星期六,我骑车前往公司加班途中不幸被汽车撞伤,肇事方赔偿了我的医药费等损失。随后,我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我是在非工作时间上班受伤的,不能申报工伤。请问,休息日自愿到单位加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陶小姐
A:判断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要遵循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为工作而受伤等。本案中,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非工作时间上班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而言,我国对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都有明文规定,除非单位安排加班或其他特殊情况外,在此期间职工自愿来单位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很难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在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在法律没有作出解释的情况下,按照最大化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以及不违反工伤认定的禁止性规定的要求,应当理解为: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只要你公司认定为你是加班,你的情况就应当属于工伤。
鉴于公司不为你申报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有权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错过了工伤申报期限就没办法补救吗?
Q:我原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2008年1月,我的大拇指和右手腕处被机器夹伤,导致骨折和肌腱断裂,住院治疗和养伤共计5个月。之后,我又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了1年。最近,我从这个单位辞职时,单位没有向我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我的伤未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当我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说我已经错过了工伤申报期限,不予受理。现在我右手的使用功能只有原来的一半,造成生活上诸多不便。请问,错过工伤申报和认定期限,是不是劳动部门就不管了?
梁先生
A:《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我国对有关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以及相关时效问题,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你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2008年1月,经医院治疗和休养后,又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年才离开用人单位,现在才想到提出工伤认定,显然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劳动部门已经无能为力,也无其他法律补救措施。对你深表示同情。其实,我国法律对当事人行使权利一般都有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不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则就有可能丧失法律的保护。
Q:我是一名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大学生,为了尽快熟悉业务,我经常利用双休日主动到公司加班。一个月前的星期六,我骑车前往公司加班途中不幸被汽车撞伤,肇事方赔偿了我的医药费等损失。随后,我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我是在非工作时间上班受伤的,不能申报工伤。请问,休息日自愿到单位加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陶小姐
A:判断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要遵循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为工作而受伤等。本案中,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非工作时间上班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而言,我国对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都有明文规定,除非单位安排加班或其他特殊情况外,在此期间职工自愿来单位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很难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在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在法律没有作出解释的情况下,按照最大化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以及不违反工伤认定的禁止性规定的要求,应当理解为: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只要你公司认定为你是加班,你的情况就应当属于工伤。
鉴于公司不为你申报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有权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错过了工伤申报期限就没办法补救吗?
Q:我原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2008年1月,我的大拇指和右手腕处被机器夹伤,导致骨折和肌腱断裂,住院治疗和养伤共计5个月。之后,我又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了1年。最近,我从这个单位辞职时,单位没有向我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我的伤未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当我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说我已经错过了工伤申报期限,不予受理。现在我右手的使用功能只有原来的一半,造成生活上诸多不便。请问,错过工伤申报和认定期限,是不是劳动部门就不管了?
梁先生
A:《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我国对有关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以及相关时效问题,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你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2008年1月,经医院治疗和休养后,又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年才离开用人单位,现在才想到提出工伤认定,显然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劳动部门已经无能为力,也无其他法律补救措施。对你深表示同情。其实,我国法律对当事人行使权利一般都有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不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则就有可能丧失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