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决在亚洲法院的执行与亚洲判决在美国执行情况的比较

来源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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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引言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进行商业交易时,他们往往在最终合同中加入一条“争议的解决”条款。这类条款通常不是规定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均由仲裁解决(通常在中立国),就是加上一个“法院管辖权条款”,双方约定在特定法院诉讼。但是,如引起争议的合同没有规定“争议的解决”条款,或者争议与合同无关,比如产品责任问题,这时极少采用仲裁。于是,诉讼就成为唯一的选择,在大多数情况下,受损方在本国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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