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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量刑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刑事审判中,定罪准确和量刑适当应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但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院的司法审判中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存在量刑不均衡现象。笔者通过对量刑不均衡现象原因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提出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相对独立”或是“隔离”的量刑模式的观点。
关键词:量刑程序;相对独立;隔离
刑事审判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是定罪和量刑,“定罪准确和量刑适当应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定罪解决的是犯罪性质的问题,定罪准确无疑是体现罪责刑对称以及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阶段和基本保证,但只有定罪准确而无量刑适当,则根本无法最终体现罪责刑对称的应有关系,也显然无法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量刑的适当应当作为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最终保证”<1>但是由于各种社会原因的影响,量刑不公正问题仍然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罪行不适应、刑种适用比例失调、量刑方法不科学、量刑经验不平衡等问题尤为突出。<2>量刑不规范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从2010年10月1日起,《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这是在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有关量刑程序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鉴于此,笔者将通过对我国量刑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相对独立”或是“隔离”的量刑模式的观点。
一、我国现行量刑方面存在不均衡的现象
“量刑不均衡问题”一般是指,对同一案件或是相似案件,在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不同时间或是同一审判组织内部的不同法官之间对被告人判处的具体刑罚及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在类似情况下所犯之同样罪行,在某法官之下被处长期徒刑,在他法官之下,仅被处轻禁锢刑,而且无须设如此差别之适当理由。”<3>
第一,量刑不均衡现象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笔者引用案例来进行简要分析: 2009年湖南邵阳市双清区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局原局长兼农税会计的刘思成,在2002年11月至2007年8月的几年时间里,利用自己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大肆私吞公款810余万元用于赌博,被省高院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同一年,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洪生,挪用贪污受贿4.7亿元被判无期徒刑。据称,经认真审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洪生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涉案总价值4.7亿元,依此,分别判处王洪生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6年,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相似案例在不同地区的判处结果有着极大的差异性,这样必然会破坏司法权威,难以让涉案当事人和社会群众信服。
第二,同一地域甚至是同一法院也曾经存在这种量刑不均衡现象。例如姜堰法院院长汤建国曾发现姜堰市法院几乎是同一时期审理了3起案情相似的交通肇事案件,而3名主审法官对各自案件的被告人量刑却不平衡。3起案件的被告人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都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后果都是致1人死亡,案发后均有自首和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而3名被告人受到的刑罚却不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年、1年半。<6>从个案上分析,法官在判案时都根据现行刑法的条文和原则,做到了罪刑相当,看起来都合乎法理,但是当三个案件相互对比时,就会发现让人难以信服的很大差异。
第三,特定类型案件的量刑现实出畸重或畸轻的现象。前者如近年来发生的利用自动取款机故障恶意取款案件,<7>后者如一些不同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两类案件的判决所表现出的严重的量刑不均衡现象,陈瑞华教授将其定位为“社会不平等”问题,从而揭示出量刑不均衡可能对社会秩序与稳定带来的不利的政治影响。<8>
二、量刑不均衡现象的原因
量刑不均衡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重点包括以下几点:
(一)量刑幅度的跨度太大。整部《刑法》中多处出现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模糊的量刑幅度。这与德、日等国刑法的法定刑幅度相比,法定刑幅度过大的矛盾显得十分突出。法定刑幅度规定的太宽泛,量刑情节规定的不够详尽,有很大的浮动空间,这必然导致量刑的不稳定性,出现上述各种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其消极后果则是相当严重的,不仅潜藏着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直接降低了刑罚的严肃性和严密性,使得对刑罚的可操作性难度加大,而且给法官滥用职权提供了空间,也是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9>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个体素质对量刑结果有很大影响。从理论上讲,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法律,但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其成长背景、所受教育、个人经历、信仰以至其性别、性格等都会对其量刑裁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我国,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每一种量刑范围内都有很大的幅度,如一起案件,它的刑罚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可以宣布判处三、四、五年不等的量刑幅度,而且我国目前还不要求法官对量刑给予说明详实的理由,这样极容易产生关系案、情感案、金钱案等,出现同案不同罚的不合理现象。
(三)社会参与性较低。首先我国刑事庭审中,被害人的参与性很有限,作为案件的受害者,没有被赋予足够的重视;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会受一定程度的人身限制,这就容易给辩护律师造成一定困难,产生“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我国的量刑过程实际上是通过办公室作业来完成的,既包括法官的单方面裁决活动,又有法院内部的行政审批活动,包括院长、庭长的审批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活动,而与量刑结局有密切关联的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则被排除在量刑决策过程之外。
(四)“重定罪、轻量刑”情况严重。刑事审判的主要目标就是确定被告是否构成犯罪、如何正确量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定罪、轻量刑”情况。这不仅是审判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因: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往往认为量刑是法院审判人员的职责,与他们无关,故只注重收集能够定罪的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涉及到量刑的事实证据往往不予收集;在审判阶段,法院如果对每一案件庭后都要自行调查,人力、物力不足;当然,很多法官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认为判断犯罪性质不能错,否则就是冤假错案,而量刑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就是合理的。
三、重构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立法思路
在现实的刑事审判活动中,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占绝大多数,<10>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有罪的案件达99%以上。<11>大部分的被告人他们的关注点主要不是定罪而是量刑问题。当事人除了关注量刑判决过程、量刑结果还比较关注法院对案件的量刑判决与其他相近或类似案件量刑判决的比较上。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大对量刑的关注。保证量刑的公正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实体法方面的完善,二是程序上的改革,本文将从程序的角度分析如何保证量刑的均衡。
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的问题,在我国也引起了不少刑法学者的重视,很早就有学者提出数学量刑法,电脑量刑法等。<12>特别是最近几年,不论是刑法学者,还是司法实践者都在积极探讨解决量刑失衡问题的有效途径,而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理论方面,如白建军教授设计的SCO评价体系,<13>赵廷光教授主持研制的人工智能软件《辅助量刑系统》。<14>司法实务方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量刑指导规则》<15>、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开发了《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16>等。这些有益的探索无疑对推动我国量刑理论和量刑实践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这些研究成果只是处于研究探索的层面,实践中的量刑方法仍然是经验量刑法。
从最高法院公布的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看,目前我国正试行的是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是一种定罪与量刑程序混合的程序, 只是量刑与之前相比获得了更加突出的地位。笔者认为, 对重构量刑程序的设置不能一概而论, 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分析,采取“相对独立”和“隔离式”相兼顾的做法:对于被告人认罪或按简易程序审理的,采取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采取“隔离式”量刑模式。
我国刑诉法按照案情的简单、复杂、重大或轻微分为三类,主要是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和一般普通程序三种程序。独立的量刑程序可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来设计。
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由于案情简单,被告人罪行轻微且已认罪,采取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犯罪事实进行简单证实后可以规定详细的量刑程序,着力解决量刑的统一与公正问题。因而,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可以在简要查明相关犯罪事实后重点查明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庭审可以主要围绕量刑进行辩论。同时因为认罪从轻制度,鼓励被告人认罪,这样可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重大复杂以及新型疑难案件量刑程序的设计是整个量刑程序改革中最为疑难、最具挑战性的问题。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采取“隔离式”量刑模式。不认罪案件,首先解决定罪的问题,根据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不同的判决,被告人无罪,直接作出无罪判决结束审判程序。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进入量刑程序。实践中,合议庭并不能当庭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往往需要在庭下对所有证据进行系统的分析才能做出是否有罪的决定,特别疑难的案件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那么就不能直接从定罪程序过渡到量刑程序,而是需要等是否有罪确定后再次开庭来进行量刑程序。在作出有罪的决定后,法院应当事先告知被告人法院作出的有罪的决定,需要进入量刑环节,被告人应当予以充分准备量刑程序的法庭辩论等等。定罪环节与量刑环节之间休庭的时间设置应当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给控辩双方留下充足的时间予以准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定罪程序结束后,量刑程序开始前,法院作出的被告人有罪的决定只是暂时性的、过渡性的,它只是起到一个连接的作用,并不能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只有等到量刑程序结束后,由法院对定罪结果和量刑结果一同规定在判决书上,才能产生效力,被告人才能提起上诉,检察院才能提起抗诉。
注 释:
<1>赵秉志、于志刚:“刑法基本原则的法条设置与现实差距——基于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分析”,《法学》1999年第10期,第44页.
<2> 徐噶:“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调研报告”,《刑事审判要览》2006年第6期,第65页.
<3> 蔡墩铭:《刑法总论论文选集》(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62年版。第827页.
<4>参见《财政局长“毁”在赌上让谁长记性?》,http://71bbs.people.com,2011年2月20日访问.
<5>任俊兵:“疯狂的贪欲-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洪生案查处纪实”,《先锋队》,2009年第14期,第29页.
<6>“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全国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国量刑指南有望今年出台”.
<7>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09 -01/01/content_1011958.htm?node=7568,2011年2月5日最后访问.
<7>南方网系列报道:“许霆ATM机案”,http://www.nddaily.com/sszt/xuting/,2010年1月30日最后访问.
<8>参见陈瑞华:“许霆案的法治标本意义”,《南方周末》2008年1月17日,第四版.
<9>陈灏珠:“建议细化我国(刑法)量刑的幅度”,《前进论坛》,2000年第4期,第145页.
<10>顾永忠:“个案量刑间的失衡问题”,《人民司法》,2002年第5期,第74页.
<11>刘金林:“量刑规范化:四大争议亟需解决”,检察日报,2009年6月12日第四版。
<12>苏惠渔等:《量刑与电脑》,百家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页.
<13>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206页.
<14>赵廷光:“实现量刑公开性和透明性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第74页.
<15>汤建国:《量刑均衡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16>萍梅:“电脑量刑是与非”,《政府法制》(半月刊),2004年12月(下),第43页.
关键词:量刑程序;相对独立;隔离
刑事审判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是定罪和量刑,“定罪准确和量刑适当应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定罪解决的是犯罪性质的问题,定罪准确无疑是体现罪责刑对称以及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阶段和基本保证,但只有定罪准确而无量刑适当,则根本无法最终体现罪责刑对称的应有关系,也显然无法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量刑的适当应当作为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最终保证”<1>但是由于各种社会原因的影响,量刑不公正问题仍然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罪行不适应、刑种适用比例失调、量刑方法不科学、量刑经验不平衡等问题尤为突出。<2>量刑不规范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从2010年10月1日起,《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这是在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有关量刑程序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鉴于此,笔者将通过对我国量刑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相对独立”或是“隔离”的量刑模式的观点。
一、我国现行量刑方面存在不均衡的现象
“量刑不均衡问题”一般是指,对同一案件或是相似案件,在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不同时间或是同一审判组织内部的不同法官之间对被告人判处的具体刑罚及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在类似情况下所犯之同样罪行,在某法官之下被处长期徒刑,在他法官之下,仅被处轻禁锢刑,而且无须设如此差别之适当理由。”<3>
第一,量刑不均衡现象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笔者引用案例来进行简要分析: 2009年湖南邵阳市双清区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局原局长兼农税会计的刘思成,在2002年11月至2007年8月的几年时间里,利用自己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大肆私吞公款810余万元用于赌博,被省高院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同一年,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洪生,挪用贪污受贿4.7亿元被判无期徒刑。据称,经认真审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洪生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涉案总价值4.7亿元,依此,分别判处王洪生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6年,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相似案例在不同地区的判处结果有着极大的差异性,这样必然会破坏司法权威,难以让涉案当事人和社会群众信服。
第二,同一地域甚至是同一法院也曾经存在这种量刑不均衡现象。例如姜堰法院院长汤建国曾发现姜堰市法院几乎是同一时期审理了3起案情相似的交通肇事案件,而3名主审法官对各自案件的被告人量刑却不平衡。3起案件的被告人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都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后果都是致1人死亡,案发后均有自首和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而3名被告人受到的刑罚却不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年、1年半。<6>从个案上分析,法官在判案时都根据现行刑法的条文和原则,做到了罪刑相当,看起来都合乎法理,但是当三个案件相互对比时,就会发现让人难以信服的很大差异。
第三,特定类型案件的量刑现实出畸重或畸轻的现象。前者如近年来发生的利用自动取款机故障恶意取款案件,<7>后者如一些不同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两类案件的判决所表现出的严重的量刑不均衡现象,陈瑞华教授将其定位为“社会不平等”问题,从而揭示出量刑不均衡可能对社会秩序与稳定带来的不利的政治影响。<8>
二、量刑不均衡现象的原因
量刑不均衡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重点包括以下几点:
(一)量刑幅度的跨度太大。整部《刑法》中多处出现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模糊的量刑幅度。这与德、日等国刑法的法定刑幅度相比,法定刑幅度过大的矛盾显得十分突出。法定刑幅度规定的太宽泛,量刑情节规定的不够详尽,有很大的浮动空间,这必然导致量刑的不稳定性,出现上述各种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其消极后果则是相当严重的,不仅潜藏着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直接降低了刑罚的严肃性和严密性,使得对刑罚的可操作性难度加大,而且给法官滥用职权提供了空间,也是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9>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个体素质对量刑结果有很大影响。从理论上讲,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法律,但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其成长背景、所受教育、个人经历、信仰以至其性别、性格等都会对其量刑裁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我国,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每一种量刑范围内都有很大的幅度,如一起案件,它的刑罚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可以宣布判处三、四、五年不等的量刑幅度,而且我国目前还不要求法官对量刑给予说明详实的理由,这样极容易产生关系案、情感案、金钱案等,出现同案不同罚的不合理现象。
(三)社会参与性较低。首先我国刑事庭审中,被害人的参与性很有限,作为案件的受害者,没有被赋予足够的重视;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会受一定程度的人身限制,这就容易给辩护律师造成一定困难,产生“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我国的量刑过程实际上是通过办公室作业来完成的,既包括法官的单方面裁决活动,又有法院内部的行政审批活动,包括院长、庭长的审批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活动,而与量刑结局有密切关联的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则被排除在量刑决策过程之外。
(四)“重定罪、轻量刑”情况严重。刑事审判的主要目标就是确定被告是否构成犯罪、如何正确量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定罪、轻量刑”情况。这不仅是审判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因: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往往认为量刑是法院审判人员的职责,与他们无关,故只注重收集能够定罪的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涉及到量刑的事实证据往往不予收集;在审判阶段,法院如果对每一案件庭后都要自行调查,人力、物力不足;当然,很多法官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认为判断犯罪性质不能错,否则就是冤假错案,而量刑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就是合理的。
三、重构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立法思路
在现实的刑事审判活动中,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占绝大多数,<10>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有罪的案件达99%以上。<11>大部分的被告人他们的关注点主要不是定罪而是量刑问题。当事人除了关注量刑判决过程、量刑结果还比较关注法院对案件的量刑判决与其他相近或类似案件量刑判决的比较上。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大对量刑的关注。保证量刑的公正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实体法方面的完善,二是程序上的改革,本文将从程序的角度分析如何保证量刑的均衡。
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的问题,在我国也引起了不少刑法学者的重视,很早就有学者提出数学量刑法,电脑量刑法等。<12>特别是最近几年,不论是刑法学者,还是司法实践者都在积极探讨解决量刑失衡问题的有效途径,而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理论方面,如白建军教授设计的SCO评价体系,<13>赵廷光教授主持研制的人工智能软件《辅助量刑系统》。<14>司法实务方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量刑指导规则》<15>、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开发了《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16>等。这些有益的探索无疑对推动我国量刑理论和量刑实践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这些研究成果只是处于研究探索的层面,实践中的量刑方法仍然是经验量刑法。
从最高法院公布的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看,目前我国正试行的是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是一种定罪与量刑程序混合的程序, 只是量刑与之前相比获得了更加突出的地位。笔者认为, 对重构量刑程序的设置不能一概而论, 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分析,采取“相对独立”和“隔离式”相兼顾的做法:对于被告人认罪或按简易程序审理的,采取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采取“隔离式”量刑模式。
我国刑诉法按照案情的简单、复杂、重大或轻微分为三类,主要是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和一般普通程序三种程序。独立的量刑程序可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来设计。
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由于案情简单,被告人罪行轻微且已认罪,采取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犯罪事实进行简单证实后可以规定详细的量刑程序,着力解决量刑的统一与公正问题。因而,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可以在简要查明相关犯罪事实后重点查明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庭审可以主要围绕量刑进行辩论。同时因为认罪从轻制度,鼓励被告人认罪,这样可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重大复杂以及新型疑难案件量刑程序的设计是整个量刑程序改革中最为疑难、最具挑战性的问题。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采取“隔离式”量刑模式。不认罪案件,首先解决定罪的问题,根据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不同的判决,被告人无罪,直接作出无罪判决结束审判程序。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进入量刑程序。实践中,合议庭并不能当庭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往往需要在庭下对所有证据进行系统的分析才能做出是否有罪的决定,特别疑难的案件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那么就不能直接从定罪程序过渡到量刑程序,而是需要等是否有罪确定后再次开庭来进行量刑程序。在作出有罪的决定后,法院应当事先告知被告人法院作出的有罪的决定,需要进入量刑环节,被告人应当予以充分准备量刑程序的法庭辩论等等。定罪环节与量刑环节之间休庭的时间设置应当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给控辩双方留下充足的时间予以准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定罪程序结束后,量刑程序开始前,法院作出的被告人有罪的决定只是暂时性的、过渡性的,它只是起到一个连接的作用,并不能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只有等到量刑程序结束后,由法院对定罪结果和量刑结果一同规定在判决书上,才能产生效力,被告人才能提起上诉,检察院才能提起抗诉。
注 释:
<1>赵秉志、于志刚:“刑法基本原则的法条设置与现实差距——基于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分析”,《法学》1999年第10期,第44页.
<2> 徐噶:“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调研报告”,《刑事审判要览》2006年第6期,第65页.
<3> 蔡墩铭:《刑法总论论文选集》(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62年版。第827页.
<4>参见《财政局长“毁”在赌上让谁长记性?》,http://71bbs.people.com,2011年2月20日访问.
<5>任俊兵:“疯狂的贪欲-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洪生案查处纪实”,《先锋队》,2009年第14期,第29页.
<6>“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全国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国量刑指南有望今年出台”.
<7>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09 -01/01/content_1011958.htm?node=7568,2011年2月5日最后访问.
<7>南方网系列报道:“许霆ATM机案”,http://www.nddaily.com/sszt/xuting/,2010年1月30日最后访问.
<8>参见陈瑞华:“许霆案的法治标本意义”,《南方周末》2008年1月17日,第四版.
<9>陈灏珠:“建议细化我国(刑法)量刑的幅度”,《前进论坛》,2000年第4期,第145页.
<10>顾永忠:“个案量刑间的失衡问题”,《人民司法》,2002年第5期,第74页.
<11>刘金林:“量刑规范化:四大争议亟需解决”,检察日报,2009年6月12日第四版。
<12>苏惠渔等:《量刑与电脑》,百家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页.
<13>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206页.
<14>赵廷光:“实现量刑公开性和透明性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第74页.
<15>汤建国:《量刑均衡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16>萍梅:“电脑量刑是与非”,《政府法制》(半月刊),2004年12月(下),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