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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经营权由于在诞生之初承载着社会保障等政治功能,故其流转规则不同于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城乡二元结构正在逐渐解构,农民主要生活来源并不再依赖于农村土地,故家庭承包经营权所负载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减弱。为此,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制度的前提下,应当将家庭承包经营权“纯粹化”为民事权利,不需要再对其流转给予特别限制,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