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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黯然销魂者,唯别而已矣。”当婚姻遇上房子,以爱情为基石的婚姻,能抵得住婚姻法新解的这招“黯然销魂掌”吗?2011年8月31日,《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实施,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并引发了单身女子买房热、已婚妇女加名热等。这也堪称是2011年“最偏离行业”的房地产年度话题之一。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份
有人认为婚姻法新解体现了公平,有人说婚姻法新解让家庭主妇成为最有风险的职业,还有人直言,“这简直是在欺负女人、放纵男人”。
按照婚姻法与之前的规定有了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比如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还有“婚前签约,婚后领证”的房产处理情况。按照婚姻法新解中的规定,最让女主人们“心寒”的就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就表示,夫妻离婚,支付房屋首付款者拥有房屋产权。
未婚女青年买房热情高涨
“以前的婚姻法不是这样规定的,我跟他结婚十几年,当初买房出资也没分你我,现在房子就变成他一人的了,我怎能心安?”一位家庭主妇如此表示已经在房产证上加名。而另一位即将进入婚姻殿堂的广州白领阿君则自我调侃称,“他有一套房,我也买了一套房,就算以后离婚,他住他的,我住我的,谁也不吃亏。”据了解,婚姻法新解正式实施后,全国其他城市还是兴起了已婚家庭房产的加名热。同时,还加大了一部分未婚女青年的买房热情。“鼓励彻底AA制”的婚姻法新解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多方观点认为,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激起各方争论,是因为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婚姻法新解可能会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变化。
各地掀起房产证“加名热”
婚姻法新解出台,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应对参与还贷的配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随后,各地传出房产证“加名热”,各地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否征税问题上执行混乱,南京、武汉、石家庄等多个城市要求对房产证加名征税,由此引发舆论质疑。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宣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 ,免征契税。
点评:“宁可相信房子也不相信男人”,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就是如此之大。
婚离了,带不走一半房产
2011年12月中旬,北京荆女士的离婚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北京市依据婚姻法新解判决的首例案件。荆女士跟丈夫是在2006年登记结婚,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而丈夫李先生则辩称涉案房屋17万元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最终北京丰台法院依据婚姻法新解,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婚姻法新解出台后,最争议的话题就是对已婚妇女的权益缺乏应有的保护。这个案例似乎也是最好的证明。
为房产妻子当庭撤诉
日前,浙江省的一对夫妻上法院闹离婚。两人于2006年相识,相恋三年后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结婚后,王女士发现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丈夫大男子主义,什么都要他说了算,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大吵小吵不断。“这样的日子过下去也没什么意思,不如早离早解脱。”王女士说。她先生在2006年首付买了套商品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现在这套房子已经增值不少,王女士要求分一半的房产。在法庭上,妻子听完法官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解读,沉默了十几分钟,然后说:“我先撤诉吧,我回去再好好想想。”这是婚姻法新解出台以来,浙江省内法院首次调解成功的离婚案。
点评:不幸的婚姻,最终也无法靠财富维系改变甜蜜度。
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能力并不等同,实际购房方往往要强于对方。婚姻期间,时空在发生变化,往往更容易加剧这种反差。允许强者以承担债务之名把已经升值的不动产权带走,强者将会更强,弱者只会更弱,弱者只会更受伤害。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份
有人认为婚姻法新解体现了公平,有人说婚姻法新解让家庭主妇成为最有风险的职业,还有人直言,“这简直是在欺负女人、放纵男人”。
按照婚姻法与之前的规定有了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比如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还有“婚前签约,婚后领证”的房产处理情况。按照婚姻法新解中的规定,最让女主人们“心寒”的就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就表示,夫妻离婚,支付房屋首付款者拥有房屋产权。
未婚女青年买房热情高涨
“以前的婚姻法不是这样规定的,我跟他结婚十几年,当初买房出资也没分你我,现在房子就变成他一人的了,我怎能心安?”一位家庭主妇如此表示已经在房产证上加名。而另一位即将进入婚姻殿堂的广州白领阿君则自我调侃称,“他有一套房,我也买了一套房,就算以后离婚,他住他的,我住我的,谁也不吃亏。”据了解,婚姻法新解正式实施后,全国其他城市还是兴起了已婚家庭房产的加名热。同时,还加大了一部分未婚女青年的买房热情。“鼓励彻底AA制”的婚姻法新解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多方观点认为,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激起各方争论,是因为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婚姻法新解可能会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变化。
各地掀起房产证“加名热”
婚姻法新解出台,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应对参与还贷的配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随后,各地传出房产证“加名热”,各地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否征税问题上执行混乱,南京、武汉、石家庄等多个城市要求对房产证加名征税,由此引发舆论质疑。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宣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 ,免征契税。
点评:“宁可相信房子也不相信男人”,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就是如此之大。
婚离了,带不走一半房产
2011年12月中旬,北京荆女士的离婚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北京市依据婚姻法新解判决的首例案件。荆女士跟丈夫是在2006年登记结婚,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而丈夫李先生则辩称涉案房屋17万元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最终北京丰台法院依据婚姻法新解,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婚姻法新解出台后,最争议的话题就是对已婚妇女的权益缺乏应有的保护。这个案例似乎也是最好的证明。
为房产妻子当庭撤诉
日前,浙江省的一对夫妻上法院闹离婚。两人于2006年相识,相恋三年后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结婚后,王女士发现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丈夫大男子主义,什么都要他说了算,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大吵小吵不断。“这样的日子过下去也没什么意思,不如早离早解脱。”王女士说。她先生在2006年首付买了套商品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现在这套房子已经增值不少,王女士要求分一半的房产。在法庭上,妻子听完法官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解读,沉默了十几分钟,然后说:“我先撤诉吧,我回去再好好想想。”这是婚姻法新解出台以来,浙江省内法院首次调解成功的离婚案。
点评:不幸的婚姻,最终也无法靠财富维系改变甜蜜度。
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能力并不等同,实际购房方往往要强于对方。婚姻期间,时空在发生变化,往往更容易加剧这种反差。允许强者以承担债务之名把已经升值的不动产权带走,强者将会更强,弱者只会更弱,弱者只会更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