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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权力本身来源于人民,政府与投资建设方所签订的特许协议在本质上也同样可以视为社会公众对于投资建设方的委托。但事实上,在BOT制度的构建中,民众的诉求常常被忽视,也缺乏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BOT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正视公民权利,凡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基础建设的事项却应充分考虑公民权利的行使,力争将社会建设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