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以经典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为基础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做出具体规定。目前国内专注于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和个例研究较少,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联合所有、民主控制、经济参与并受益的经济组织,研究其内部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此,本项目组着重考察兰考县具有代表性的两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夏武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研究其组织机制、产权结构、决策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找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如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发展资金不足、利润分配形式不尽合理等。最终,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发展特点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政策建议
一、问题的引出
我国的合作社正处于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转变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特别是我国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期,完善合作社治理机制,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对合作社的规范运行和快速发展尤为重要。然而,目前关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研究,国内、外均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形成完整的合作社治理体系。由于成员之间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以及承担角色等方面的高度异质性,使得合作社的治理问题从一开始就比较突出。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等)和博弈论的不断发展,这些新理论为深入阐述和研究合作社内部的治理结构提供了有效的经济分析工具。Hendrikse和Veerman(2001)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了农业合作社在什么样的治理结构下能够获取最大化的投资利润。Hendrikse和Veerman(2001)还采用另一种新制度经济学方法-交易成本理论,构建了一套在财务约束条件下农业合作社最优治理结构决策的逻辑顺序。徐旭初(2005)根据其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考察,提出了一个关于合作社剩余控制权的研究框架,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一种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合作治理结构,着重探讨了知识、权利、非正式制度与治理结构的关系。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其组织属性、利益分配与内部治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目前,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和个例研究较少。因而,本项目组选取兰考县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调研对象,并经过多次考察,最终确定两家典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武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案例,对其内部治理结构进行详细分析、研究。本文认为目前合作社在其治理结构上仍存在些许问题,着重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对合作社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与投资意义上的公司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合作社既非资合又非人合,而是一种交易的联合:强调有限的资本报酬有限——成员参与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与外部交易的平台,资本是合作社的奴仆而非主人;强调一人一票而非一股一票;强调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而非按股分配;强调所有者与惠顾者的统一而非分离。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成员数量的增多以及成员异质性的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已经发生微妙的变化,不同于“罗虚戴尔共同社”时期的合作社。本文拟从组织机制、产权结构、决策机制三个方面来探讨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一)组织机制
按照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合作社的组织机制是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中,第一条就是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承担社员义务,均可入社,不受任何歧视;同时,合作社社员拥有自由退出的权利,这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保护社员利益的作用。我国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自愿加入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加入。合作社作为一个封闭的为其社员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需要一定的资本维持运营,因此农户要取得社员资格需达到一定条件,譬如缴纳入社费、交纳股金等。
在实际调研过程中,调研小组了解到兰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遵循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原则。但随着合作社的发展,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其需要设有一定入社门槛;同时为保护其他社员的利益,有意退社的社员需要提前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债务。
(二)产权结构
合作社原则规定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即合作社社员身份的同一性——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投资者),又是合作社的惠顾者(生产者)。这是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区别,同时也是导致合作社产权结构不明晰的原因。由于传统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目的主要是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而非投资的收益,因此,作为生产者的社员并不关心自己所占的股份,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促成了合作社产权结构的不明晰。不明晰的产权结构容易导致传统合作社运营的无效率,对合作社的激励、监督机制发挥作用产生负面影响。对此,北美地区“新一代合作社”对传统合作社的产权结构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实行交易份额制(deliveryshares)和限制成员制(restrictedmembership),使传统合作社模糊的产权变得明晰,从而增强了产权激励。
在调研采访中,调研小组了解到兰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多为农民,其更认同惠顾者的成员身份,而较少关心合作社产权结构。所以,兰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产权结构不明晰的情况。
(三)决策机制
成员民主控制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之一,即追求一种成员直接参与合作社事务决策的民主方式。相应地,合作社的决策机制应当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的方式。早期合作社在产权制度设置上的所有权主体的个体性、普遍性和均齐性,促使了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管理机制。随着合作社的发展,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方面,由于合作社成员出资的股权化,“一人一票”决策的产权制度基础不复存在,民主原则的表现方式发生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增强,“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可能会增大达成一致意见的难度,导致决策的低效率。因此合作社的民主应体现在成员控制上,而不必体现在成员管理上。成员控制可通过一人一票选举理事会成员、异议和退出机制等方式来实现。 调研小组在调研中了解到,兰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选举理事会成员,并主要由理事会决策合作社重大事宜,以此来实现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由于普通农民社员资本和经营能力有限,理事会治理更能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效益;并且在农产品普遍过剩、“卖难”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大多数普通社员最关心的是农产品的销售和收益。只要核心社员控制下的合作社能够解决普通社员的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问题,普通社员一般不会提出异议。
三、现存问题
截至2011年1月,兰考县合作社数量达到324家,社员人数达到16808人,带动农户数达到84000户。兰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功不可没。随着调研的深入,课题小组发现兰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外部风险与其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合理。
(一)合作社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并且防范风险的能力差
合作社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当前农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价格波动的风险和流通过程中的风险。
1.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时滞。鉴于农产品具有生产周期长而销售周期短的特点,其生产与销售在时间上的不对称与分割会导致农民对农产品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信息判断失误。从而,易产生由于农产品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而导致的风险,可借用远期合约或者期货市场进行风险规避。此外,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价格发挥着对农产品生产的调节作用,即上一期价格影响本期的生产活动,本期生产状况又会影响下一期的价格,这就是经济学中的“蛛网效应”。在我国由于农产品市场信息提供体系不完善、农民整体素质偏低,因而“蛛网效应”在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中尤其明显。
2.流通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农产品无法长期保存。农产品的流通与工业产品的流通相比,由于农产品大多是鲜活商品,比较容易变质,其流通过程更要求专用性和即时性。
在发达国家,为了减少农产品生产与销售中的此类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会运用诸如标准化远期合约、农产品期货等金融工具。但在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相关金融工具相对欠缺的条件下,即便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也不具备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限制的问题
资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发展的前提与动力,以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其在规模种植蔬菜的基础上,希望实现“从农场到餐桌”的产业链模式,这就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实际情况中,尽管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比较笼统,而且农业弱质性特征决定了农业信贷的高成本、高风险,很多金融机构并未对农村合作社提供真正优惠的金融服务。另外,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往往力不从心。以兰考县为例,兰考全县的合作社数量众多,但是政府可供扶持合作社的资金却十分有限。截至目前兰考县仅有5家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得到开封市财政局25万的资金支持,。
(三)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状况不透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销售、采购、存货、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度。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以农民为主体,整体受教育程度较低、经营管理能力欠缺,不能认识到会计人员在经济组织中的重要作用。以武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调研小组共实地到访三次,均未见到合作社的会计人员。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有一位专职会计,其退休前为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科长,会计知识完备,因而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相对而言具备初步完善的会计制度。但是整体上,农村合作社普遍不注重对其资金、财务方面的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社员大会应该担当监督合作社财务状况的责任,但是由于成员大会的成员以农民为主,财务知识匮乏,很难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例如武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课题小组在走访的过程中就了解到存在社员质疑合作社财务但无从检查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独有的乡村文化,且部分成员与理事之间存在亲戚关系,因而大部分成员觉得没有监督财务的必要。以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课题小组发现合作社社员对理事长和会计人员均给予足够的信任。综合看来,合作社的财务对社员并不完全透明。
(四)社员要求分红与合作社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
通常合作社起步阶段一定要有分红,这种返利是赢得农民信任的重要手段,不然就容易招致社员的质疑甚至退社。合作社正是通过“年终将可分配盈余按照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惠顾额进行返还”体现其“对内部社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体现农民的自主性。但合作社在起步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其发展,因而要求较高的留存收益率,这就与社员要求分红产生了矛盾。
(五)利润分配形式的不合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返还或分配给成员的方法,首先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次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接受国家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以家家喜为例,合作社销售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这里并不存在农民与合作社交易量,盈余返还更是无从谈起,且类似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这样的情况在兰考县十分常见。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五条提出,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虽然盈余返还是按照农民与合作社交易量来分配,但是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却是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来承担。显然,合作社成员承担的责任与获得的利益不相符,这就造成众多合作社实际上是在以股份分红。
四、政策建议
第一,通过远期合约规避合作社农业经营的巨大风险。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是影响到农业生产稳定性的重大问题。规避此类风险的一个重要机制在于农产品期货市场。在发达国家,农业生产者通常在期货市场以“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实现价格与收益的锁定,从而规避市场价格风险。但是在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期货标准化合约的品种较少,不利于农业合作社通过期货市场完成套期保值。另外,调研组所考察的农业合作社往往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也难以直接参与到农产品期货交易过程中。除了利用期货市场之外,远期合约将会是另一个锁定市场价格风险的重要工具。与期货市场的标准化合约相对比,远期合约并不需要特定的金融市场。农业合作化组织可以与市场中重要的农产品交易商签订远期合约的形式来锁定价格及收益。政府可以鼓励农产品交易商与农业合作社的签订一系列远期合约的方法来保护农业生产。鼓励的方法可以是依据合约的交易金额为农产品交易商提供优惠贷款,或者贷款担保。 第二,通过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社区银行为农业合作社及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支持。农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问题并不仅限于合作社本身,同时也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无助于解决这一问题,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则是难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就农业合作社而言,最适宜的金融机制当是农村的社区银行,如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村镇银行的定位来看,它具有社区银行的性质。村镇银行的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较充分了解本地区农业生产的经营风险,从而可以较为有效地进行专门业务的风险管理,有利于对农业和农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但是,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的相关政策,限制了私人投资向这一领域内的发展,如控股权问题。央行及其他监管机构应积极推进村镇银行机制的创新与改革,放宽金融准入的限制,鼓励私人投资,促进村镇银行的发展,从而为农业和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
第三,强化对农业合作社的税收审计和政策优惠。从调研组的调查知道,我国目前诸多农业合作社的组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税及博取优惠政策。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免税主体,应当遵循免税主体相应的义务。其中,重要的一项义务在于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合作社应当与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样,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及审计准则。通过这种方法强化农业合作社的会计和审记,并提高合作社的财会透明化程度。
第四,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能充分考虑到合作社经营发展的多种实际情况。因此这一法律的某些条款并不适合某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如“年终将可分配盈余按照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惠顾额进行返还”,此款条文暗含地假设了合作社并不需要较多地资产进行经营,而这与农业日益现代化、日益要求资本投入的发展趋势相违背。执行《合作社法》的条款意味着合作社无法取得资本公积,从而无法滚动发展。如果再考虑到合作社融资困难的实际情况,合作法更是难以取得进一步的发展与壮大。因此修订此项条款,允许资本公积,并根据农民和合作社交易额或者投资额确认剩余索取权有助于协调统一合作社的长远利益及经营户的当前利益,将是一个好的选择。《合作社法》更应当体现契约自由的民商法立法精神。不应过于积极地涉及合作社的经营细节。
参考文献:
1. HENDR IKSE GW J,VEERMAN C P.Marketing Cooperative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 a Transaction Costs Economics Analysis[J].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1(3).
2.HENDR IKSE GW J ,VEERMAN C P.Marketing Cooperatives: an Incomplete Contracting Perspective[J].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1(1).
3.郭红东,钱崔红.关于合作社理论的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5(1).
4.黄胜忠,林坚,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3).
5.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6.王军.合作社治理: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10(2).
7.徐旭初.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他[J].农村经济,2003(8).
8.黄胜忠,徐旭初.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9.傅晨.新一代合作社: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源泉[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作者单位:杜春蕾,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王薇丽,河南大学;赵丽芳,河南大学;谭利利,河南大学;石小平,河南大学;孙崇,河南大学)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政策建议
一、问题的引出
我国的合作社正处于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转变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特别是我国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期,完善合作社治理机制,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对合作社的规范运行和快速发展尤为重要。然而,目前关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研究,国内、外均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形成完整的合作社治理体系。由于成员之间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以及承担角色等方面的高度异质性,使得合作社的治理问题从一开始就比较突出。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等)和博弈论的不断发展,这些新理论为深入阐述和研究合作社内部的治理结构提供了有效的经济分析工具。Hendrikse和Veerman(2001)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了农业合作社在什么样的治理结构下能够获取最大化的投资利润。Hendrikse和Veerman(2001)还采用另一种新制度经济学方法-交易成本理论,构建了一套在财务约束条件下农业合作社最优治理结构决策的逻辑顺序。徐旭初(2005)根据其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考察,提出了一个关于合作社剩余控制权的研究框架,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一种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合作治理结构,着重探讨了知识、权利、非正式制度与治理结构的关系。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其组织属性、利益分配与内部治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目前,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和个例研究较少。因而,本项目组选取兰考县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调研对象,并经过多次考察,最终确定两家典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武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案例,对其内部治理结构进行详细分析、研究。本文认为目前合作社在其治理结构上仍存在些许问题,着重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对合作社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与投资意义上的公司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合作社既非资合又非人合,而是一种交易的联合:强调有限的资本报酬有限——成员参与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与外部交易的平台,资本是合作社的奴仆而非主人;强调一人一票而非一股一票;强调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而非按股分配;强调所有者与惠顾者的统一而非分离。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成员数量的增多以及成员异质性的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已经发生微妙的变化,不同于“罗虚戴尔共同社”时期的合作社。本文拟从组织机制、产权结构、决策机制三个方面来探讨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一)组织机制
按照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合作社的组织机制是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中,第一条就是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承担社员义务,均可入社,不受任何歧视;同时,合作社社员拥有自由退出的权利,这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保护社员利益的作用。我国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自愿加入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加入。合作社作为一个封闭的为其社员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需要一定的资本维持运营,因此农户要取得社员资格需达到一定条件,譬如缴纳入社费、交纳股金等。
在实际调研过程中,调研小组了解到兰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遵循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原则。但随着合作社的发展,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其需要设有一定入社门槛;同时为保护其他社员的利益,有意退社的社员需要提前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债务。
(二)产权结构
合作社原则规定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即合作社社员身份的同一性——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投资者),又是合作社的惠顾者(生产者)。这是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区别,同时也是导致合作社产权结构不明晰的原因。由于传统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目的主要是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而非投资的收益,因此,作为生产者的社员并不关心自己所占的股份,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促成了合作社产权结构的不明晰。不明晰的产权结构容易导致传统合作社运营的无效率,对合作社的激励、监督机制发挥作用产生负面影响。对此,北美地区“新一代合作社”对传统合作社的产权结构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实行交易份额制(deliveryshares)和限制成员制(restrictedmembership),使传统合作社模糊的产权变得明晰,从而增强了产权激励。
在调研采访中,调研小组了解到兰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多为农民,其更认同惠顾者的成员身份,而较少关心合作社产权结构。所以,兰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产权结构不明晰的情况。
(三)决策机制
成员民主控制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之一,即追求一种成员直接参与合作社事务决策的民主方式。相应地,合作社的决策机制应当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的方式。早期合作社在产权制度设置上的所有权主体的个体性、普遍性和均齐性,促使了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管理机制。随着合作社的发展,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方面,由于合作社成员出资的股权化,“一人一票”决策的产权制度基础不复存在,民主原则的表现方式发生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增强,“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可能会增大达成一致意见的难度,导致决策的低效率。因此合作社的民主应体现在成员控制上,而不必体现在成员管理上。成员控制可通过一人一票选举理事会成员、异议和退出机制等方式来实现。 调研小组在调研中了解到,兰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选举理事会成员,并主要由理事会决策合作社重大事宜,以此来实现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由于普通农民社员资本和经营能力有限,理事会治理更能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效益;并且在农产品普遍过剩、“卖难”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大多数普通社员最关心的是农产品的销售和收益。只要核心社员控制下的合作社能够解决普通社员的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问题,普通社员一般不会提出异议。
三、现存问题
截至2011年1月,兰考县合作社数量达到324家,社员人数达到16808人,带动农户数达到84000户。兰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功不可没。随着调研的深入,课题小组发现兰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外部风险与其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合理。
(一)合作社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并且防范风险的能力差
合作社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当前农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价格波动的风险和流通过程中的风险。
1.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时滞。鉴于农产品具有生产周期长而销售周期短的特点,其生产与销售在时间上的不对称与分割会导致农民对农产品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信息判断失误。从而,易产生由于农产品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而导致的风险,可借用远期合约或者期货市场进行风险规避。此外,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价格发挥着对农产品生产的调节作用,即上一期价格影响本期的生产活动,本期生产状况又会影响下一期的价格,这就是经济学中的“蛛网效应”。在我国由于农产品市场信息提供体系不完善、农民整体素质偏低,因而“蛛网效应”在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中尤其明显。
2.流通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农产品无法长期保存。农产品的流通与工业产品的流通相比,由于农产品大多是鲜活商品,比较容易变质,其流通过程更要求专用性和即时性。
在发达国家,为了减少农产品生产与销售中的此类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会运用诸如标准化远期合约、农产品期货等金融工具。但在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相关金融工具相对欠缺的条件下,即便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也不具备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限制的问题
资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发展的前提与动力,以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其在规模种植蔬菜的基础上,希望实现“从农场到餐桌”的产业链模式,这就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实际情况中,尽管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比较笼统,而且农业弱质性特征决定了农业信贷的高成本、高风险,很多金融机构并未对农村合作社提供真正优惠的金融服务。另外,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往往力不从心。以兰考县为例,兰考全县的合作社数量众多,但是政府可供扶持合作社的资金却十分有限。截至目前兰考县仅有5家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得到开封市财政局25万的资金支持,。
(三)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状况不透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销售、采购、存货、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度。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以农民为主体,整体受教育程度较低、经营管理能力欠缺,不能认识到会计人员在经济组织中的重要作用。以武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调研小组共实地到访三次,均未见到合作社的会计人员。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有一位专职会计,其退休前为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科长,会计知识完备,因而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相对而言具备初步完善的会计制度。但是整体上,农村合作社普遍不注重对其资金、财务方面的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社员大会应该担当监督合作社财务状况的责任,但是由于成员大会的成员以农民为主,财务知识匮乏,很难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例如武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课题小组在走访的过程中就了解到存在社员质疑合作社财务但无从检查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独有的乡村文化,且部分成员与理事之间存在亲戚关系,因而大部分成员觉得没有监督财务的必要。以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课题小组发现合作社社员对理事长和会计人员均给予足够的信任。综合看来,合作社的财务对社员并不完全透明。
(四)社员要求分红与合作社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
通常合作社起步阶段一定要有分红,这种返利是赢得农民信任的重要手段,不然就容易招致社员的质疑甚至退社。合作社正是通过“年终将可分配盈余按照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惠顾额进行返还”体现其“对内部社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体现农民的自主性。但合作社在起步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其发展,因而要求较高的留存收益率,这就与社员要求分红产生了矛盾。
(五)利润分配形式的不合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返还或分配给成员的方法,首先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次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接受国家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以家家喜为例,合作社销售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这里并不存在农民与合作社交易量,盈余返还更是无从谈起,且类似家家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这样的情况在兰考县十分常见。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五条提出,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虽然盈余返还是按照农民与合作社交易量来分配,但是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却是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来承担。显然,合作社成员承担的责任与获得的利益不相符,这就造成众多合作社实际上是在以股份分红。
四、政策建议
第一,通过远期合约规避合作社农业经营的巨大风险。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是影响到农业生产稳定性的重大问题。规避此类风险的一个重要机制在于农产品期货市场。在发达国家,农业生产者通常在期货市场以“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实现价格与收益的锁定,从而规避市场价格风险。但是在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期货标准化合约的品种较少,不利于农业合作社通过期货市场完成套期保值。另外,调研组所考察的农业合作社往往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也难以直接参与到农产品期货交易过程中。除了利用期货市场之外,远期合约将会是另一个锁定市场价格风险的重要工具。与期货市场的标准化合约相对比,远期合约并不需要特定的金融市场。农业合作化组织可以与市场中重要的农产品交易商签订远期合约的形式来锁定价格及收益。政府可以鼓励农产品交易商与农业合作社的签订一系列远期合约的方法来保护农业生产。鼓励的方法可以是依据合约的交易金额为农产品交易商提供优惠贷款,或者贷款担保。 第二,通过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社区银行为农业合作社及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支持。农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问题并不仅限于合作社本身,同时也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无助于解决这一问题,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则是难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就农业合作社而言,最适宜的金融机制当是农村的社区银行,如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村镇银行的定位来看,它具有社区银行的性质。村镇银行的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较充分了解本地区农业生产的经营风险,从而可以较为有效地进行专门业务的风险管理,有利于对农业和农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但是,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的相关政策,限制了私人投资向这一领域内的发展,如控股权问题。央行及其他监管机构应积极推进村镇银行机制的创新与改革,放宽金融准入的限制,鼓励私人投资,促进村镇银行的发展,从而为农业和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
第三,强化对农业合作社的税收审计和政策优惠。从调研组的调查知道,我国目前诸多农业合作社的组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税及博取优惠政策。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免税主体,应当遵循免税主体相应的义务。其中,重要的一项义务在于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合作社应当与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样,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及审计准则。通过这种方法强化农业合作社的会计和审记,并提高合作社的财会透明化程度。
第四,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能充分考虑到合作社经营发展的多种实际情况。因此这一法律的某些条款并不适合某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如“年终将可分配盈余按照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惠顾额进行返还”,此款条文暗含地假设了合作社并不需要较多地资产进行经营,而这与农业日益现代化、日益要求资本投入的发展趋势相违背。执行《合作社法》的条款意味着合作社无法取得资本公积,从而无法滚动发展。如果再考虑到合作社融资困难的实际情况,合作法更是难以取得进一步的发展与壮大。因此修订此项条款,允许资本公积,并根据农民和合作社交易额或者投资额确认剩余索取权有助于协调统一合作社的长远利益及经营户的当前利益,将是一个好的选择。《合作社法》更应当体现契约自由的民商法立法精神。不应过于积极地涉及合作社的经营细节。
参考文献:
1. HENDR IKSE GW J,VEERMAN C P.Marketing Cooperative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 a Transaction Costs Economics Analysis[J].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1(3).
2.HENDR IKSE GW J ,VEERMAN C P.Marketing Cooperatives: an Incomplete Contracting Perspective[J].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1(1).
3.郭红东,钱崔红.关于合作社理论的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5(1).
4.黄胜忠,林坚,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3).
5.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6.王军.合作社治理: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10(2).
7.徐旭初.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他[J].农村经济,2003(8).
8.黄胜忠,徐旭初.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9.傅晨.新一代合作社: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源泉[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作者单位:杜春蕾,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王薇丽,河南大学;赵丽芳,河南大学;谭利利,河南大学;石小平,河南大学;孙崇,河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