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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势头迅猛,产生了很多新观点、新问题。教育产业和其他产业在经济活动的本质上既有共同的地方,也有自身的特点,既受到经济规律的约束,又受到教育规律的规范。而经济规律在教育产业中应包括经济效益规律、公益性规律和非营利规律。
经济效益规律主要是指教育产业应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为其服务,通过合理配置资源来实现教育收益的最大化。经济效益可以理解为投入产出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教育产业应遵循市场机制,包括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教育总体上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教育不仅可以使接受教育的个人受益,而且会对宏观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使整个社会受益,这一点可以理解为公益性规律。
非营利规律是指基于教育的外部性特征及教育的公益性质,教育机构不应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绝大多数教育机构应为非营利性机构。教育产业的投资者不应以取得回报为目的,教育机构的财务需要全部公开,雇员的工资标准要经得起外界的审查和批评。在此前提下,教育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非营利机构,教育机构也可以搞一些营利性活动,但营利活动的收入不能私分,不能作为教育机构自身变相小金库,要在公众监督下用于教育本身的发展上。另外,一些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采取完全市场化的经营方式,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前提是要进行企业注册,执行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得享受非营利机构的待遇,包括税务上的优惠,及接受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等。
经济效益规律与高校规模
这些年我国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在尽力扩大规模,但高校规模是越大越好吗?国家以什么方式向高校投资?高校向学生收费的标准和方式?还有如何看待在我国刚刚起步的民办高校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成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焦点。
这些年来,我国高校的发展速度迅速,尤其在规模方面发展更快。1997年本科招生人数是108万人,2002年为320万人,到2007年则达到了610万人。2004年研究生招生人数为27.5万人,2007年计划招生已增至42.4万人,平均年增长率超过10%。
由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发达国家用了几十年时间,我国仅用了几年。高校跨越式发展规模,满足了人民群众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但很多地方也出现了非理性的扩张现象,并产生了不少后遗症。盲目攀比风劲吹,有些地方不管条件是否具备,都忙着“中专升大专,大专升本科,学院升大学”。有些地方忘记了大学发展的核心要素是人,好像办大学只要有了土地、楼群、设备,就什么都解决了。甚至有个别大学,师资中只有一个法学本科生竟也办起法学院。据调查,截至2005年5月,全国开设新闻专业的院校有661所,而在2004年5月这个数字仅为470所。一年之内新生出近200个院系,这种超常规发展速度造成不少院校师资和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怎么能顾及教学质量。
非理性大规模扩招带来的又一后遗症是:专业设置落后于社会需要。有些高校只顾加紧扩招,却没能力按照社会需求来调整专业设置,结果,不少高校“产品”除了“产地”不同,其他都差不多,难以满足市场对人才多样化和特色化的需求,这已成为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学校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也是高校非理性扩张的一个后遗症。这自然会使学校的管理成本大大增加,为了转嫁经济负担,部分高校只好动脑筋提高对学生的“加工费”,人为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
同时,由于各高校扩建后招生人数均大幅度提高,高校间的招生竞争加剧,一些排名靠后或地理位置较偏的高校生源不足,扩大规模后的招生压力正逐步扩大。
从中国的高度发展需求来说,高校由精英教育转入大众教育是大势所趋,但高校教育的大众化也要考虑到数量适当,以避免盲目发展带来各种后遗症。
众所周知,企业如果过大,往往就会出现规模不经济,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同理,高校规模过大,也会使高校在管理运作上反应迟缓,使资源配置的效率下降,显然,这并不符合经济效益规律。高校的规模应遵循市场机制来确定、调整。在追求规模的同时,还应该注重教育的质量和结构。
对一所大学而言,学科齐全与否与办学质量和水平并不直接正相关。高校还要力争办出特色,不要一味追求“高”、“大”、“全”,这也是经济效益规律的要求。如果一所学校学科齐全,但办得平平庸庸,在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什么突出的表现,就很难办出特色;而没有特色的大学是很难被市场认可的;不被市场认可的大学规模越大,问题越多,又谈何经济效益呢?
公益性规律与高等教育投资
中国政府决心要办全世界最大规模的高等教育,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高等教育费用应由个人与国家共同分担。这一思路绝大多数人都能接受,问题是个人与国家分担的比例应如何界定?这涉及到对高等教育中的私人收益与公共利益的计算问题。在世界银行2004年出版的一份报告中,世行专家并不认可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远高于社會收益的观点,认为“高等教育投资的社会收益是巨大的,其社会收益要远远高于个人收益。”这个观点就要求国家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资,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对高等教育投资的增加十分有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经在《关于高等教育的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中指出:“在教育经费问题上,如果采取国家不承担义务的政策,那么就可能在成本回收,在寻求其他资助等方面给高等教育造成过大的压力,也会导致对自力更生的曲解。要使高等教育对社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国家和整个社会应将其视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投资。”
在2006年的两会上,政府对教育投入已成为热点话题,2005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万亿元,而全国教育支出为3951.59亿元,科技支出为991.56亿元,照此计算,全国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是2.16%。而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到2000年财政性教育支出应达到GDP的4%。但这些年,这一比例从来没有达到过,2002年最高也只达到3.41%。政府投入不足,逼迫高校走上变相收费的“经营之路”,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学生和公众的利益。
非营利规律与民办高校
目前,民办高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新生力量,然而民办高校是否可以获利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关键是民办高校到底是非营利机构还是纯企业形式,一直存在争议,过去民办大学是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这种对学校的营利或非营利性质不加区别的做法,给民办学校带来很多尴尬,例如著名的新东方学校曾经出现过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向它收税,另一方面工商局却不准将它作为企业注册,银行因此也不给贷款的尴尬局面。
其实,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已经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法第46、47条还分别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上述法律条文已经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十分优越的环境,存在定性不清晰:教育经济规律要求教育应是非营利的,只有这样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和捐赠的好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虽然将民办教育事业定义为公益性事业,但该法同时还使民办学校既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又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捐赠的好处。看来,对合理回报定义及合理回报具体操作方法的制定显得非常重要,如果对“合理回报”的监管控制不力的话,极易造成民办学校财产的流失,这就可能违背立法者的初衷。根据非营利规律,明确界定民办高校的性质并加以区别对待,是规范民办高校发展和管理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政府也应对合理合法取得回报的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给民办高校发展造就公平的环境。
(作者单位:陈晶璞为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宋效中为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经济效益规律主要是指教育产业应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为其服务,通过合理配置资源来实现教育收益的最大化。经济效益可以理解为投入产出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教育产业应遵循市场机制,包括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教育总体上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教育不仅可以使接受教育的个人受益,而且会对宏观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使整个社会受益,这一点可以理解为公益性规律。
非营利规律是指基于教育的外部性特征及教育的公益性质,教育机构不应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绝大多数教育机构应为非营利性机构。教育产业的投资者不应以取得回报为目的,教育机构的财务需要全部公开,雇员的工资标准要经得起外界的审查和批评。在此前提下,教育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非营利机构,教育机构也可以搞一些营利性活动,但营利活动的收入不能私分,不能作为教育机构自身变相小金库,要在公众监督下用于教育本身的发展上。另外,一些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采取完全市场化的经营方式,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前提是要进行企业注册,执行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得享受非营利机构的待遇,包括税务上的优惠,及接受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等。
经济效益规律与高校规模
这些年我国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在尽力扩大规模,但高校规模是越大越好吗?国家以什么方式向高校投资?高校向学生收费的标准和方式?还有如何看待在我国刚刚起步的民办高校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成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焦点。
这些年来,我国高校的发展速度迅速,尤其在规模方面发展更快。1997年本科招生人数是108万人,2002年为320万人,到2007年则达到了610万人。2004年研究生招生人数为27.5万人,2007年计划招生已增至42.4万人,平均年增长率超过10%。
由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发达国家用了几十年时间,我国仅用了几年。高校跨越式发展规模,满足了人民群众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但很多地方也出现了非理性的扩张现象,并产生了不少后遗症。盲目攀比风劲吹,有些地方不管条件是否具备,都忙着“中专升大专,大专升本科,学院升大学”。有些地方忘记了大学发展的核心要素是人,好像办大学只要有了土地、楼群、设备,就什么都解决了。甚至有个别大学,师资中只有一个法学本科生竟也办起法学院。据调查,截至2005年5月,全国开设新闻专业的院校有661所,而在2004年5月这个数字仅为470所。一年之内新生出近200个院系,这种超常规发展速度造成不少院校师资和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怎么能顾及教学质量。
非理性大规模扩招带来的又一后遗症是:专业设置落后于社会需要。有些高校只顾加紧扩招,却没能力按照社会需求来调整专业设置,结果,不少高校“产品”除了“产地”不同,其他都差不多,难以满足市场对人才多样化和特色化的需求,这已成为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学校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也是高校非理性扩张的一个后遗症。这自然会使学校的管理成本大大增加,为了转嫁经济负担,部分高校只好动脑筋提高对学生的“加工费”,人为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
同时,由于各高校扩建后招生人数均大幅度提高,高校间的招生竞争加剧,一些排名靠后或地理位置较偏的高校生源不足,扩大规模后的招生压力正逐步扩大。
从中国的高度发展需求来说,高校由精英教育转入大众教育是大势所趋,但高校教育的大众化也要考虑到数量适当,以避免盲目发展带来各种后遗症。
众所周知,企业如果过大,往往就会出现规模不经济,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同理,高校规模过大,也会使高校在管理运作上反应迟缓,使资源配置的效率下降,显然,这并不符合经济效益规律。高校的规模应遵循市场机制来确定、调整。在追求规模的同时,还应该注重教育的质量和结构。
对一所大学而言,学科齐全与否与办学质量和水平并不直接正相关。高校还要力争办出特色,不要一味追求“高”、“大”、“全”,这也是经济效益规律的要求。如果一所学校学科齐全,但办得平平庸庸,在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什么突出的表现,就很难办出特色;而没有特色的大学是很难被市场认可的;不被市场认可的大学规模越大,问题越多,又谈何经济效益呢?
公益性规律与高等教育投资
中国政府决心要办全世界最大规模的高等教育,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高等教育费用应由个人与国家共同分担。这一思路绝大多数人都能接受,问题是个人与国家分担的比例应如何界定?这涉及到对高等教育中的私人收益与公共利益的计算问题。在世界银行2004年出版的一份报告中,世行专家并不认可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远高于社會收益的观点,认为“高等教育投资的社会收益是巨大的,其社会收益要远远高于个人收益。”这个观点就要求国家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资,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对高等教育投资的增加十分有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经在《关于高等教育的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中指出:“在教育经费问题上,如果采取国家不承担义务的政策,那么就可能在成本回收,在寻求其他资助等方面给高等教育造成过大的压力,也会导致对自力更生的曲解。要使高等教育对社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国家和整个社会应将其视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投资。”
在2006年的两会上,政府对教育投入已成为热点话题,2005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万亿元,而全国教育支出为3951.59亿元,科技支出为991.56亿元,照此计算,全国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是2.16%。而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到2000年财政性教育支出应达到GDP的4%。但这些年,这一比例从来没有达到过,2002年最高也只达到3.41%。政府投入不足,逼迫高校走上变相收费的“经营之路”,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学生和公众的利益。
非营利规律与民办高校
目前,民办高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新生力量,然而民办高校是否可以获利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关键是民办高校到底是非营利机构还是纯企业形式,一直存在争议,过去民办大学是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这种对学校的营利或非营利性质不加区别的做法,给民办学校带来很多尴尬,例如著名的新东方学校曾经出现过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向它收税,另一方面工商局却不准将它作为企业注册,银行因此也不给贷款的尴尬局面。
其实,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已经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法第46、47条还分别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上述法律条文已经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十分优越的环境,存在定性不清晰:教育经济规律要求教育应是非营利的,只有这样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和捐赠的好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虽然将民办教育事业定义为公益性事业,但该法同时还使民办学校既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又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捐赠的好处。看来,对合理回报定义及合理回报具体操作方法的制定显得非常重要,如果对“合理回报”的监管控制不力的话,极易造成民办学校财产的流失,这就可能违背立法者的初衷。根据非营利规律,明确界定民办高校的性质并加以区别对待,是规范民办高校发展和管理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政府也应对合理合法取得回报的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给民办高校发展造就公平的环境。
(作者单位:陈晶璞为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宋效中为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