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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老龄化形势下广西各級政府的必然选择。农民收入、政府投入的提高为新农保的推行创造了条件,主要原则的确认与基本制度的合理设计是新农保推行的关键。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条件分析 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广西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2000年广西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已达到10.69%,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也达到了7.3%(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告)。其中,农村老年人占全区老年人的76%。随着农村集体保障能力的下降,因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带来的家庭保障功能的降低,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面临极大的挑战,需要全面引入社会保险机制。
一、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分析
全区在局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其顺利建立与有效运行需多方面的条件支持。《基本方案》(民办发f199212号)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为原则。但是实施过程中农民常因人均收入过低而“缴不起”,政府因财政收入不高而“扶不起”,集体经济因缺乏经济来源而“补不起”。
(一)经济结构变化为新保的制度试行创造了条件。学者杨翠迎、庹国柱通过对德国、日本、丹麦、日本、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实证分析后认为,成功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一般应达到以下几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农业在GDP中的份额在15%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占20%以下: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下降到50%以下,且总人口增长趋于下降;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当年美元)。中国社会科学院陈佳贵等学者也赞成这一分析结论。2008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20.3%、42.3%和37.4%。广西2008年GDP中,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迅速,离15%只有5.3个百分点:人均GDP逐年上升,按2008年人民币对美元年平均汇价(1:6.9)折算,广西人均GDP已经超过2000美元:人口自然增长率1990年以后呈逐年下降趋势,农业劳动力比重和农业人口比重还较高,2000年广西农村人口3633万,占全区人口的比例为76%(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2000中国民族统计年鉴》),但这是欠发达农业省份的省情所决定的,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化、工业化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这两个比重将进一步下降。
(二)政府财政收入的提高为新农保的财政补贴创造了条件。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区位优势,经济社会发展步人快车道。据广西统计局统计,2008年全区GDP突破7000亿元,达到7171.58亿元,比上年增长12.8%,财政收入突破800亿元。达到843.56亿元,比上年增长19.8%。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的增加,解决了老农保中政府“扶不起”的问题,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创造了基本经济条件。
(三)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为新农保的参保缴费创造了条件。广西农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长,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690.3元,比上年增长14.5%,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5.5%;农民人均收入的持续快速增收,解决了老农保中“缴不起”的问题,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创造了基本经济条件。
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主要原则 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思路上要坚持以“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为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
(二)基本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上应重点考虑建设全程化的管理模式。一是界定参保范围。作为在农村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参保主体应为县(区)户口、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没有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参保宣传的过程中应关注自愿参保的高端人群与必须参保的低端人群,高端人群主要包括有较高经济收入与缴费能力的村干部、个体户、手艺工、文化人,鼓励高端人群参保的目的是起到示范作用:低端人群主要包括失地农民、计划生育家庭、贫困农民,扶持低端人群参保是为了尽到兜底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抓两头”就会产生“带中间”的效果。二是优化筹资机制。建立稳定、增值、持续的多元化新农保基金筹集渠道,是新农保制度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构建一个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是当务之急。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承担了缴费的主要义务,而农村只有少数发达地区的集体企业才能为农民提供部分缴费补助。因此。从总体上来说,集体补助只能是筹资的辅助渠道,而政府公共财政应当承担起更主要的筹资责任。在新农保的缴保阶段,财政补贴主要是“入口”补贴,原则上占参保农民缴费总额的比例为20%~50%之间为宜,太高对农民没有意义,太低政府财政难以负担;另外在新农保的领保阶段,财政补贴主要是“出口”补贴,出口补贴主要是“基础养老金”(概念来源:《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基础养老金的设置数额应该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9年4月)规定的45元的养老救济金。三是科学设置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统账结合为主的新农保基金运行模式。可以避免完全个人账户储蓄积累模式所缺乏的共济功能,又能给农保与城保留下制度衔接的通道。在统账结合的模式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各级财政承担的部分还应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以进一步吸引农民参保。四是确定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考虑到农民的收入情况和缴费能力,一般应以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较为合理。当然,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城乡差别缩小,纯务农人数较少,为了便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也可以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该体现“有弹性”的原则。课题组的建议是以5%为起付线,上不封顶。以5%为起付线的多层次的缴费比例适合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与收入水平有差异的农民。五是养老基金规范管理运营。规范管理运营应该包括安全管理与增值运营两个方面,安全管理方面新农保基金应当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统筹地区建立相应的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审计;增值运营方面,要采取三三三制,1/3存银行,1/3买国债,1/3委托基金投资。六是规定计发办法。给付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相应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通常做法是农村低保(45元)的1,5倍(67元)。对于在新制度实施前已经到龄的老年农民。各地财政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的养老福利金(概念来源:《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养老福利金要高于低保补贴(45元),但是要低于基础养老金(67元)。同时各地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建议公式:当年基础养老金=上年基础养老金x(1+通涨率)),使参保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七是整合养老体系结构。整合农村养老体系,首先是建设一个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养老保险为核心,以商业保险、集体养老为补充的养老“综合养老模式”:其次是建设一个政府养老救济、社会养老保险、集体养老福利相互配合的“三位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最后是建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互衔接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体系。
总之,广西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际上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谁推行(政府、社会、市场),解决责任主体的问题:二是推行什么(资金收集、资金管理、资金发放),解决制度构建内容;三是如何推行,解决推行步骤问题(低水平、高覆盖到高水平、高覆盖)以及从试点阶段到全面推行阶段;四是拿什么来推行,解决保障制度的问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比例性投入以及法制化建设的问题)。当然,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模式的配合协调,才能“善治”广西农村养老问题。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条件分析 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广西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2000年广西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已达到10.69%,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也达到了7.3%(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告)。其中,农村老年人占全区老年人的76%。随着农村集体保障能力的下降,因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带来的家庭保障功能的降低,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面临极大的挑战,需要全面引入社会保险机制。
一、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分析
全区在局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其顺利建立与有效运行需多方面的条件支持。《基本方案》(民办发f199212号)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为原则。但是实施过程中农民常因人均收入过低而“缴不起”,政府因财政收入不高而“扶不起”,集体经济因缺乏经济来源而“补不起”。
(一)经济结构变化为新保的制度试行创造了条件。学者杨翠迎、庹国柱通过对德国、日本、丹麦、日本、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实证分析后认为,成功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一般应达到以下几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农业在GDP中的份额在15%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占20%以下: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下降到50%以下,且总人口增长趋于下降;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当年美元)。中国社会科学院陈佳贵等学者也赞成这一分析结论。2008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20.3%、42.3%和37.4%。广西2008年GDP中,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迅速,离15%只有5.3个百分点:人均GDP逐年上升,按2008年人民币对美元年平均汇价(1:6.9)折算,广西人均GDP已经超过2000美元:人口自然增长率1990年以后呈逐年下降趋势,农业劳动力比重和农业人口比重还较高,2000年广西农村人口3633万,占全区人口的比例为76%(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2000中国民族统计年鉴》),但这是欠发达农业省份的省情所决定的,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化、工业化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这两个比重将进一步下降。
(二)政府财政收入的提高为新农保的财政补贴创造了条件。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区位优势,经济社会发展步人快车道。据广西统计局统计,2008年全区GDP突破7000亿元,达到7171.58亿元,比上年增长12.8%,财政收入突破800亿元。达到843.56亿元,比上年增长19.8%。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的增加,解决了老农保中政府“扶不起”的问题,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创造了基本经济条件。
(三)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为新农保的参保缴费创造了条件。广西农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长,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690.3元,比上年增长14.5%,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5.5%;农民人均收入的持续快速增收,解决了老农保中“缴不起”的问题,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创造了基本经济条件。
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主要原则 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思路上要坚持以“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为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
(二)基本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上应重点考虑建设全程化的管理模式。一是界定参保范围。作为在农村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参保主体应为县(区)户口、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没有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参保宣传的过程中应关注自愿参保的高端人群与必须参保的低端人群,高端人群主要包括有较高经济收入与缴费能力的村干部、个体户、手艺工、文化人,鼓励高端人群参保的目的是起到示范作用:低端人群主要包括失地农民、计划生育家庭、贫困农民,扶持低端人群参保是为了尽到兜底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抓两头”就会产生“带中间”的效果。二是优化筹资机制。建立稳定、增值、持续的多元化新农保基金筹集渠道,是新农保制度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构建一个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是当务之急。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承担了缴费的主要义务,而农村只有少数发达地区的集体企业才能为农民提供部分缴费补助。因此。从总体上来说,集体补助只能是筹资的辅助渠道,而政府公共财政应当承担起更主要的筹资责任。在新农保的缴保阶段,财政补贴主要是“入口”补贴,原则上占参保农民缴费总额的比例为20%~50%之间为宜,太高对农民没有意义,太低政府财政难以负担;另外在新农保的领保阶段,财政补贴主要是“出口”补贴,出口补贴主要是“基础养老金”(概念来源:《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基础养老金的设置数额应该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9年4月)规定的45元的养老救济金。三是科学设置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统账结合为主的新农保基金运行模式。可以避免完全个人账户储蓄积累模式所缺乏的共济功能,又能给农保与城保留下制度衔接的通道。在统账结合的模式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各级财政承担的部分还应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以进一步吸引农民参保。四是确定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考虑到农民的收入情况和缴费能力,一般应以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较为合理。当然,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城乡差别缩小,纯务农人数较少,为了便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也可以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该体现“有弹性”的原则。课题组的建议是以5%为起付线,上不封顶。以5%为起付线的多层次的缴费比例适合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与收入水平有差异的农民。五是养老基金规范管理运营。规范管理运营应该包括安全管理与增值运营两个方面,安全管理方面新农保基金应当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统筹地区建立相应的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审计;增值运营方面,要采取三三三制,1/3存银行,1/3买国债,1/3委托基金投资。六是规定计发办法。给付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相应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通常做法是农村低保(45元)的1,5倍(67元)。对于在新制度实施前已经到龄的老年农民。各地财政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的养老福利金(概念来源:《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养老福利金要高于低保补贴(45元),但是要低于基础养老金(67元)。同时各地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建议公式:当年基础养老金=上年基础养老金x(1+通涨率)),使参保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七是整合养老体系结构。整合农村养老体系,首先是建设一个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养老保险为核心,以商业保险、集体养老为补充的养老“综合养老模式”:其次是建设一个政府养老救济、社会养老保险、集体养老福利相互配合的“三位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最后是建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互衔接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体系。
总之,广西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际上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谁推行(政府、社会、市场),解决责任主体的问题:二是推行什么(资金收集、资金管理、资金发放),解决制度构建内容;三是如何推行,解决推行步骤问题(低水平、高覆盖到高水平、高覆盖)以及从试点阶段到全面推行阶段;四是拿什么来推行,解决保障制度的问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比例性投入以及法制化建设的问题)。当然,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模式的配合协调,才能“善治”广西农村养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