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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行政权,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监督制度应当基于特殊行政权的定位来建构和完善。司法审查侦查是一种趋势,但目前制度兑现仍然存在若干困境,未来应当在逐步试行司法审查侦查制度的同时,从微观层面强化检察监督。鉴于侦查权的特殊性,侦查信息只能有限公开,据此应当强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监督权,淡化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