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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中的提示义务、说明标准、免责条款的范围、举证责任进行了立法创新。但此次司法解释没有正确诊断导致保险人说明义务难以切实履行的"病因"。未来我国立法应给予受"误导消费"的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废除此次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关于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证据类型的认定,将保险公司保留音频资料作为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