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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于2001年12月3日发布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GPSD),设定了欧盟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原则,并要求成员国建立专门的市场监督部门。指令要求,在界定因产品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范围扩展到在供应链里的各种参与者,生产商是其一,所有经济运营商即带有经济性营利目的的经营主体(包括:零部件和原材料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等)也需要为不安全产品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