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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止执行适用的随意性与恢复执行的把关不严造成了有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中止执行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缺失,也造成了社会对执行工作不解和抵触情绪,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完善执行中止程序不应简单地限制其适用,而应当从建立中止标准、完善程序监督以及畅通救济渠道入手,以最在限度减少中止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