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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报>4月21日刊登了国土资源部法规司政研处陈战杰同志的署名文章--<怎样理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含义>;该报6月9日又刊登了陈战杰同志的署名文章<非法采矿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不究刑事责任>.根据陈文对<矿产资源法>的解释,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与破坏性采矿行为的概念是一致的,对它们"一视同仁,已经采出量不属于资源破坏的范畴",都是指对矿产资源的"糟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