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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对合作社的债权包括惠顾债权和借款债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破产时农民成员的惠顾债权应当优先受偿,却没有构建与之相匹配的配套措施,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为了协调农民成员与其他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冲突,我国合作社破产法律制度应当限制享有惠顾债权的农民成员在债权人会议上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