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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改增”已经全面实施,营业税和增值税在账务处理、税款计算与缴纳、发票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这将对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如何应对“营改增”帶来的机遇和挑战,规范企业经营管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目前施工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营改增 施工企业 影响 措施
一、“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1.经营模式错综复杂。近年来,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普遍存在任务不足、利润率降低现象。尽管《建筑法》明令禁止企业挂靠、分包和转包,但为了生存,在建筑领域以上情况仍然存在。挂靠、分包和转包导致中标方和施工方分属不同的企业,有的施工方甚至为个人,违法违规的同时也给企业管理带来隐患。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挂靠、分包和转包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正常抵扣,从而加大企业成本。如何规范经营模式,杜绝挂靠、分包和转包,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是每个施工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2.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一般人工费占建筑工程总造价的 20% ~ 30%。施工企业人员构成复杂,除企业职工外还包括企业外聘人员、协作单位人员以及临时用工等。这些人员薪酬发放大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即使取得增值税发票大多也是 3% 征收率的发票,和施工企业 11% 的税负相比差距较大。
3.材料采购市场不规范。施工企业材料采购不能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若按 11% 缴纳增值税施工企业实际税负明显偏高 ;有的工程项目受施工地条件限制,材料供应建筑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进项税无法正常抵扣,使施工企业实际税负加大。
4.设备租赁费不能足额抵扣。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降低成本,施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租赁部分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增值税率为 17%,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租赁企业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承担 17% 的增值税税负。税法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税率 3%)”,为降低税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租赁企业必然选择简易计税或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缴纳 3% 的增值税,这将造成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从而加大企业实际税负。
5.增值税发票认证难度大。施工企业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范围分散,增值税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认证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照规定,进项税必须在 180 天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施工企业收到的发票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时间、发票章是否合规等,这些无疑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方式不同,营业税在施工所在地缴纳,纳税程序简单 ;增值税采取在施工所在地预交 2%,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1.规范经营模式,加强合作商管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来说是一场革命,挂靠、分包和转包等实施难度和双方风险均增加,这就要求施工企业从不规范到规范,从随意到严谨,从违规到合法。施工企业要从企业发展规划、组织机构设置、子分公司的设立、招投标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规范经营模式,杜绝非法挂靠、分包和转包,规避法律风险。总公司或母公司对分公司和子公司利用资质承担不同的责任,企业要对下属企业进行规范,对市场竞争力不强的子公司转为分公司管理。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税负的高低,关键取决于从合作商取得的专用发票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合作商管理,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完善进项税抵扣问题 ;对于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应分析原因,从管理上堵塞漏洞,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2.宣传“营改增”知识,做好税收筹划。施工企业要从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积极开展“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准确理解政策以及潜在的影响。通过各种形式对企业管理人员、招投标人员、财务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等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要求在材料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分包等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确保“营改增”发票收集完整。“营改增”在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挑战的同时,也为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空间。企业可以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降低涉税风险。
3.规范财务核算,加强过渡期管理。“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健全会计核算,合法、合规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不同税率、征收率和减免税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分别核算,降低税负。对于过渡期新老项目必须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要认真细致,防范税务风险。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税务核算不合规,会按照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1% 直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增值税管理中明确了许多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施工企业财务税收人员应将增值税进项税计入成本或进项税的转出,防止出现纳税错误。
4.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虚开发票风险。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严格增值税发票和发票专用章保管、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抵扣流程。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传递、作废、缴销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视同现金管理,对每张增值税发票进行登记、备份和认证,防止遗失发票、收到虚假发票和虚开发票等现象的发生。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原则上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应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的专用发票,不得重复开具发票,严禁虚开发票、代开发票行为。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施工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只有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统一”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认证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李治国.上海营改增试点推动产业链发展[N].经济日报,2015.
[2]董新歌.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浅析[J].经济导刊,2013.
关键词:营改增 施工企业 影响 措施
一、“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1.经营模式错综复杂。近年来,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普遍存在任务不足、利润率降低现象。尽管《建筑法》明令禁止企业挂靠、分包和转包,但为了生存,在建筑领域以上情况仍然存在。挂靠、分包和转包导致中标方和施工方分属不同的企业,有的施工方甚至为个人,违法违规的同时也给企业管理带来隐患。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挂靠、分包和转包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正常抵扣,从而加大企业成本。如何规范经营模式,杜绝挂靠、分包和转包,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是每个施工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2.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一般人工费占建筑工程总造价的 20% ~ 30%。施工企业人员构成复杂,除企业职工外还包括企业外聘人员、协作单位人员以及临时用工等。这些人员薪酬发放大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即使取得增值税发票大多也是 3% 征收率的发票,和施工企业 11% 的税负相比差距较大。
3.材料采购市场不规范。施工企业材料采购不能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若按 11% 缴纳增值税施工企业实际税负明显偏高 ;有的工程项目受施工地条件限制,材料供应建筑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进项税无法正常抵扣,使施工企业实际税负加大。
4.设备租赁费不能足额抵扣。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降低成本,施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租赁部分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增值税率为 17%,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租赁企业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承担 17% 的增值税税负。税法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税率 3%)”,为降低税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租赁企业必然选择简易计税或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缴纳 3% 的增值税,这将造成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从而加大企业实际税负。
5.增值税发票认证难度大。施工企业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范围分散,增值税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认证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照规定,进项税必须在 180 天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施工企业收到的发票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时间、发票章是否合规等,这些无疑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方式不同,营业税在施工所在地缴纳,纳税程序简单 ;增值税采取在施工所在地预交 2%,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1.规范经营模式,加强合作商管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来说是一场革命,挂靠、分包和转包等实施难度和双方风险均增加,这就要求施工企业从不规范到规范,从随意到严谨,从违规到合法。施工企业要从企业发展规划、组织机构设置、子分公司的设立、招投标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规范经营模式,杜绝非法挂靠、分包和转包,规避法律风险。总公司或母公司对分公司和子公司利用资质承担不同的责任,企业要对下属企业进行规范,对市场竞争力不强的子公司转为分公司管理。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税负的高低,关键取决于从合作商取得的专用发票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合作商管理,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完善进项税抵扣问题 ;对于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应分析原因,从管理上堵塞漏洞,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2.宣传“营改增”知识,做好税收筹划。施工企业要从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积极开展“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准确理解政策以及潜在的影响。通过各种形式对企业管理人员、招投标人员、财务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等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要求在材料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分包等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确保“营改增”发票收集完整。“营改增”在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挑战的同时,也为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空间。企业可以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降低涉税风险。
3.规范财务核算,加强过渡期管理。“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健全会计核算,合法、合规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不同税率、征收率和减免税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分别核算,降低税负。对于过渡期新老项目必须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要认真细致,防范税务风险。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税务核算不合规,会按照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1% 直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增值税管理中明确了许多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施工企业财务税收人员应将增值税进项税计入成本或进项税的转出,防止出现纳税错误。
4.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虚开发票风险。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严格增值税发票和发票专用章保管、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抵扣流程。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传递、作废、缴销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视同现金管理,对每张增值税发票进行登记、备份和认证,防止遗失发票、收到虚假发票和虚开发票等现象的发生。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原则上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应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的专用发票,不得重复开具发票,严禁虚开发票、代开发票行为。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施工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只有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统一”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认证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李治国.上海营改增试点推动产业链发展[N].经济日报,2015.
[2]董新歌.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浅析[J].经济导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