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是工业文明的迟到者,目前走的还是一条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老路——高物耗、高能耗、高产出、高排放、高污染。优质生态的保有量在急剧下降,人口、资源、环境面临支撑的极限,已经失去了发达国家工业化时的廉价资源条件和充裕的环境容量。如不尽快走上循环经济之路,中国的资源将无以为继,环境安全将面临严重威胁,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而目前,在日本、德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正在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不妨“师夷长技以利己”。
企业层面
杜邦化学公司模式——组织单个企业的循环经济:美国杜邦化学公司于1980年代末把工厂当作试验新的循环经济理念的实验室,创造性地把3R原则发展成为与化学工业实际相结合的“3R制造法”,以达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环境保护目标。
区域层面
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模式——面向共生企业的循环经济:丹麦的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是目前国际上工业生态系统运行最为典型的代表。该园区以发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制板厂4个厂为核心,通过贸易的方式把其他企业的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本企业的生产原料,建立工业横生和代谢生态链关系,最终实现园区的污染“零排放”。
社会层面
德国双轨系统模式——针对消费后排放的循环经济:德国的双轨制回收系统(DSD)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DSD是一个专门组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的非政府组织。它接受企业的委托,组织收运者对他们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分类,然后送至相应的资源再利用厂家进行循环利用,能直接回用的包装废弃物则送返制造商。
日本循环经济法带来的启示
日本国土面积狭小,自然资源匾乏,绝大部分资源和许多工业原料依靠进口。为解决人口、资源和环境的矛盾,保持可持续的发展,建设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社会已成为日本的国策。自199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多层次、多方面的法律体系,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利用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大力加以推行。
思考
日本为循环经济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成3个层次:第一层次也可称为基础层次,它由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构成。该法在2000年12月公布实施。该法提出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是:“促进物质的循环,以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第二层次是综合性的2部法律,分别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第三层次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5部具体法律法规,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
日本政府所实施的三个层次与“循环经济”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配套的法律体系,使日本成为发达国家中利用法制武器发展循环经济搞得最好的国家。它从法制上确定了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和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标志着日本在刚刚到来的21世纪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将要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法规集中体现了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废物减量化原则(Reduce)、再利用原则(Reuse)和资源化原则(Recycle)。运用这些法律可以规范政府、企业和国民的“3R行动”标准,在整个社会建起遏止废弃物的大量产生,推动资源的再利用和防止随意投弃废弃物的管理和约束机制。通过实施这几部法律,日本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借鉴
我们可以从日本建立循环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借鉴一些经验:首先,要促进循环经济的立法工作,将“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3R原则确立为发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要求,为实现循环社会提供法律保证;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借鉴日本《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基本法,确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在这部基本法诞生之前,可先着手制定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及家电、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的方法和标准。也可让经济发达省市和资源、环境双重制约严重的省市先行出台地方法规,逐步示范、推广、协调;再者,制定城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各种处理应达到的标准要求,处理的技术规范、处理企业的责任、权利以及责任权利的监督保障机制、监督部门的权利责任、失职行为的处罚等,使城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所有行为都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
企业层面
杜邦化学公司模式——组织单个企业的循环经济:美国杜邦化学公司于1980年代末把工厂当作试验新的循环经济理念的实验室,创造性地把3R原则发展成为与化学工业实际相结合的“3R制造法”,以达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环境保护目标。
区域层面
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模式——面向共生企业的循环经济:丹麦的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是目前国际上工业生态系统运行最为典型的代表。该园区以发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制板厂4个厂为核心,通过贸易的方式把其他企业的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本企业的生产原料,建立工业横生和代谢生态链关系,最终实现园区的污染“零排放”。
社会层面
德国双轨系统模式——针对消费后排放的循环经济:德国的双轨制回收系统(DSD)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DSD是一个专门组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的非政府组织。它接受企业的委托,组织收运者对他们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分类,然后送至相应的资源再利用厂家进行循环利用,能直接回用的包装废弃物则送返制造商。
日本循环经济法带来的启示
日本国土面积狭小,自然资源匾乏,绝大部分资源和许多工业原料依靠进口。为解决人口、资源和环境的矛盾,保持可持续的发展,建设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社会已成为日本的国策。自199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多层次、多方面的法律体系,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利用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大力加以推行。
思考
日本为循环经济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成3个层次:第一层次也可称为基础层次,它由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构成。该法在2000年12月公布实施。该法提出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是:“促进物质的循环,以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第二层次是综合性的2部法律,分别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第三层次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5部具体法律法规,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
日本政府所实施的三个层次与“循环经济”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配套的法律体系,使日本成为发达国家中利用法制武器发展循环经济搞得最好的国家。它从法制上确定了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和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标志着日本在刚刚到来的21世纪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将要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法规集中体现了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废物减量化原则(Reduce)、再利用原则(Reuse)和资源化原则(Recycle)。运用这些法律可以规范政府、企业和国民的“3R行动”标准,在整个社会建起遏止废弃物的大量产生,推动资源的再利用和防止随意投弃废弃物的管理和约束机制。通过实施这几部法律,日本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借鉴
我们可以从日本建立循环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借鉴一些经验:首先,要促进循环经济的立法工作,将“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3R原则确立为发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要求,为实现循环社会提供法律保证;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借鉴日本《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基本法,确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在这部基本法诞生之前,可先着手制定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及家电、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的方法和标准。也可让经济发达省市和资源、环境双重制约严重的省市先行出台地方法规,逐步示范、推广、协调;再者,制定城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各种处理应达到的标准要求,处理的技术规范、处理企业的责任、权利以及责任权利的监督保障机制、监督部门的权利责任、失职行为的处罚等,使城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所有行为都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