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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农业进步是一大亮点;农业进步也支撑了国民经济的整体进步。但今后中国农业现代化能否顺利推进,似乎越来越成为一件令人忧虑的事情。
广义地说,“农业”这一概念所具有的广大内涵,已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们讨论农业诸多相关问题的需要,但大概是因为受词语排列魅力的吸引,人们现在更喜欢使用“三農”这个词语,把农业、农民、农村并列起来,将其看做三方面的相对独立的问题。这样一种用语方式,倒也不无坏处,似乎能让人们从较短的文字中,得到更多的信息。
以往我们曾经把三农问题概括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问题,大略来说,这种概括现在也能说得通。但这个概括的缺陷是看不出问题的真实所在,甚至还可能引起误解。笔者这里提出另一种说法。
中国农业所面对的是开放条件下的国际竞争力问题。制约我国农业产出增长的壁垒,并非土地与劳动的绝对量不足,而是农民对农产品价格的反应。例如,农民撂荒土地的面积大体与农产品价格有关。目前,国内农产品价格总体偏高,进口包括走私的压力越来越大。降低我国农业成本,提升农业竞争力,有多种举措,而最重要的是发展家庭农场,使专业农户的规模不断壮大。
中国农民面对的是权利平等问题。公共品供应在城乡之间严重不平等,与社会主义原则相背离,但这个事实偏偏发生在我们这个号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最严重的公共服务不平等是城乡之间实行了歧视性的财产权制度。城市居民可以搞私营经济,农民在农业领域偏偏必须坚持集体经济,而且这个集体经济还要不断壮大。
中国农村面对的是人口布局调整、社会结构转变的问题,说到底是面对一个逐步城镇化的问题。这不是说中国村庄要完全变为城市,而是说在比较理想的状态下,中国的一部分自然村要消失,一部分自然村会转变为小型的专业农户居民点,还有一些村庄会转变为小城市,有更多的农民会进入各类城市。这个过程受政策的影响很大。从现在的变化趋势看,前景不是那么令人放心。
概括说,“三农”的良性发展应该是农业生产农场化、农村社会城镇化与农民权利市民化。这“三化”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几个关键所在。农业生产农场化给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产业组织基础;农村社会城镇化给农业现代化奠定高效率的市场供求关系;农民权利市民化则会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基本的制度基础。
但是,现实的“三农”却显露令人忧虑的趋势,笔者将其概括为农业公司化、农村庄园化与农民雇工化。做这样的概括,并不是说我国已经完全形成了公司化的农业、庄园化的农村以及雇工化的农民群体,而是指现实政经体制缺陷扭曲、变形以后,为这种发展趋势提供了某种条件,并使其已经显露行迹。
地方政府大多热衷公司化农业。目前究竟有多少公司型企业涉及到田间生产环节,尚没有官方统计数据,但从进入农业的企业基本都使用合作社的招牌看,数量应该不少。目前我国合作社数量近100万家,其中示范社在10万家左右,而达到示范社标准的多有公司背景。按笔者的调查,公司化不见得比家庭农场有更高的效率。差不多在1000亩以上的公司农业,都会出现土地分包的情形,否则管理成本会非常高昂。反过来说,一个农业生产单位一旦出现土地分包情形,就意味着出现了因规模过大而发生的“不经济”问题。一些公司化农业投资者直接或间接从农民那里以较低的租金率拿到土地,借助政府的财政支农项目对土地进行大规模整理,然后再高价出租给实际农业生产者,自己从中净赚一笔。在有的地方,土地的一进一出所产生的差价可以达到3倍以上。这种以套取国家农业补贴为目的的公司不会认真从事农业经营。分包农户因为土地租约期较短,也没有长期经营行为。
农村庄园化则是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不和谐片段。近些年,一些地方在优化农地利用上有过一些比较好的做法,保持甚至增加了耕地面积。但也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在优质耕地上借发展“都市农业”、“观光农业”、“有机农场”、“文化农村”的名目建造私人或集团庄园的现象。一些机构在农村圈地建立自己的“基地”,而所用名义也是发展现代农业。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花巨资打造“新农村样板”,实际却没有多少示范意义。某地竟然花四五千万将一个人口不到20户的自然村“包装”为精品村庄,其中包括超出自身需要的公共设施。所有这些农业形式均非市场化农业,其实是满足少数人需求的庄园经济。这种势头如果继续蔓延,中国农业的平均真实成本只能越来越高。
因为公司化农业与庄园经济的兴起,我国农业领域的雇工人数出现增长势头。一些地方官员经常说农民获得了多种收入,有工资收入、租金收入、补贴收入,因此以为是好事,遂大力推动农业雇工经营。但据笔者在国内外调研、访问,可认定一般农业田间生产如采用雇工生产方式,其效率会很低。欧美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不足使时,也会请人参与,但通常会以聘请“合伙人”的方式来操作,而不是按计时工发工资。国内有的专业农户给笔者讲过一些生动的故事,说明农业雇工经营与家庭农场经营之间的巨大差异。
依笔者之见,为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村社会转型,应遏制农业公司化、农场庄园化、农民雇工化趋势。政府对相关行为可以不强力禁止,但决不可鼓励,尤其不可将支农资金投到有这种趋势的当事人手上。
广义地说,“农业”这一概念所具有的广大内涵,已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们讨论农业诸多相关问题的需要,但大概是因为受词语排列魅力的吸引,人们现在更喜欢使用“三農”这个词语,把农业、农民、农村并列起来,将其看做三方面的相对独立的问题。这样一种用语方式,倒也不无坏处,似乎能让人们从较短的文字中,得到更多的信息。
以往我们曾经把三农问题概括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问题,大略来说,这种概括现在也能说得通。但这个概括的缺陷是看不出问题的真实所在,甚至还可能引起误解。笔者这里提出另一种说法。
中国农业所面对的是开放条件下的国际竞争力问题。制约我国农业产出增长的壁垒,并非土地与劳动的绝对量不足,而是农民对农产品价格的反应。例如,农民撂荒土地的面积大体与农产品价格有关。目前,国内农产品价格总体偏高,进口包括走私的压力越来越大。降低我国农业成本,提升农业竞争力,有多种举措,而最重要的是发展家庭农场,使专业农户的规模不断壮大。
中国农民面对的是权利平等问题。公共品供应在城乡之间严重不平等,与社会主义原则相背离,但这个事实偏偏发生在我们这个号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最严重的公共服务不平等是城乡之间实行了歧视性的财产权制度。城市居民可以搞私营经济,农民在农业领域偏偏必须坚持集体经济,而且这个集体经济还要不断壮大。
中国农村面对的是人口布局调整、社会结构转变的问题,说到底是面对一个逐步城镇化的问题。这不是说中国村庄要完全变为城市,而是说在比较理想的状态下,中国的一部分自然村要消失,一部分自然村会转变为小型的专业农户居民点,还有一些村庄会转变为小城市,有更多的农民会进入各类城市。这个过程受政策的影响很大。从现在的变化趋势看,前景不是那么令人放心。
概括说,“三农”的良性发展应该是农业生产农场化、农村社会城镇化与农民权利市民化。这“三化”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几个关键所在。农业生产农场化给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产业组织基础;农村社会城镇化给农业现代化奠定高效率的市场供求关系;农民权利市民化则会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基本的制度基础。
但是,现实的“三农”却显露令人忧虑的趋势,笔者将其概括为农业公司化、农村庄园化与农民雇工化。做这样的概括,并不是说我国已经完全形成了公司化的农业、庄园化的农村以及雇工化的农民群体,而是指现实政经体制缺陷扭曲、变形以后,为这种发展趋势提供了某种条件,并使其已经显露行迹。
地方政府大多热衷公司化农业。目前究竟有多少公司型企业涉及到田间生产环节,尚没有官方统计数据,但从进入农业的企业基本都使用合作社的招牌看,数量应该不少。目前我国合作社数量近100万家,其中示范社在10万家左右,而达到示范社标准的多有公司背景。按笔者的调查,公司化不见得比家庭农场有更高的效率。差不多在1000亩以上的公司农业,都会出现土地分包的情形,否则管理成本会非常高昂。反过来说,一个农业生产单位一旦出现土地分包情形,就意味着出现了因规模过大而发生的“不经济”问题。一些公司化农业投资者直接或间接从农民那里以较低的租金率拿到土地,借助政府的财政支农项目对土地进行大规模整理,然后再高价出租给实际农业生产者,自己从中净赚一笔。在有的地方,土地的一进一出所产生的差价可以达到3倍以上。这种以套取国家农业补贴为目的的公司不会认真从事农业经营。分包农户因为土地租约期较短,也没有长期经营行为。
农村庄园化则是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不和谐片段。近些年,一些地方在优化农地利用上有过一些比较好的做法,保持甚至增加了耕地面积。但也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在优质耕地上借发展“都市农业”、“观光农业”、“有机农场”、“文化农村”的名目建造私人或集团庄园的现象。一些机构在农村圈地建立自己的“基地”,而所用名义也是发展现代农业。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花巨资打造“新农村样板”,实际却没有多少示范意义。某地竟然花四五千万将一个人口不到20户的自然村“包装”为精品村庄,其中包括超出自身需要的公共设施。所有这些农业形式均非市场化农业,其实是满足少数人需求的庄园经济。这种势头如果继续蔓延,中国农业的平均真实成本只能越来越高。
因为公司化农业与庄园经济的兴起,我国农业领域的雇工人数出现增长势头。一些地方官员经常说农民获得了多种收入,有工资收入、租金收入、补贴收入,因此以为是好事,遂大力推动农业雇工经营。但据笔者在国内外调研、访问,可认定一般农业田间生产如采用雇工生产方式,其效率会很低。欧美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不足使时,也会请人参与,但通常会以聘请“合伙人”的方式来操作,而不是按计时工发工资。国内有的专业农户给笔者讲过一些生动的故事,说明农业雇工经营与家庭农场经营之间的巨大差异。
依笔者之见,为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村社会转型,应遏制农业公司化、农场庄园化、农民雇工化趋势。政府对相关行为可以不强力禁止,但决不可鼓励,尤其不可将支农资金投到有这种趋势的当事人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