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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为其成为一项独立征收客体,并能获得征收补偿提供了正当性理论基础。然而现行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理念是建立在债权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之上的,忽视对失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进行相应的补偿,这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产生了严重的偏差,并受其强烈冲击造成了现行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憾和系统性缺陷。因此,急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进行制度化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