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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9月,我们对中央大型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的改革情况进行了样本问卷调查。下发问卷2000份,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填答,回收350份。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一、公司制改革的进展
在所调查的国有大型企业中,企业的改制面达到51.0%。其中,已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比例为13.5%,已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占28.6%,已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占8.9%,正在进行改制的占20.7%,尚未改制的占28.3%。
在已改制企业中,存在四类情况:第一,有30.5%的企业选择的是整体改制。第二,有31.7%的企业正在推进整体改制。第三,有15.8%的企业选择的是已完成局部改制。第四,还有17.1%的企业目前正在推进局部改制。
二、股权多元化
在所调查的企业中,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已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比例占43.9%;公司上市方案已获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准备上市的占3.7%;公司正在准备申请上市的占17.1%;目前还没有上市打算的占30.4%。
关于进一步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途径选择问题,在所调查的样本企业中,选择“经营者和职工投资入股”的企业居首位,为28.0%;第二是“规范上市”,为22.0%;第三是“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为20.7%;第四是“引进民营资本”,为4.9%;第五是“中外合资”,为3.7%;选择其他途径的企业占21.7%。
关于国有股比例问题,在所调查的企业中,有14.6%的企业认为国有股应全部退出;有13.4%的企业认为国有股以参股为宜;有34.1%的企业认为国有股应相对控股;有25.6%的企业认为国有股应绝对控股;还有7.3%的企业认为应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需要强调的是,推进股权多元化,调整股权结构,目的就在于规范国有股东的行为。引入多元股东,包括其他的国有股东、非国有股东、外资股东,有利于所有权到位;有多元股东的制衡,易于实现政企分开,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在本次调查的企业中,已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企业占31.7%;已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企业占21.9%;已建立了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企业占7.3%;尚未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占30.5%。
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责、权界定及运行情况来看,有31.7%的企业认为责、权界定清晰,关系协调,运行规范,各司其职;有32.9%的企业认为责、权界定基本清晰,运行基本协调,基本能发挥各自作用;有1.2%的企业认为责、权界定不清晰,运行缺乏规范,难以发挥各自作用;其它情况的企业占18.3%。
在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上,在54.8%的企业中,行政性的力量仍然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其中,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命的企业比例居首位,达到25.6%;由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董事会通过的企业比例为15.8%;由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任命的企业比例为13.4%;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企业占13.4%;其他情况占14.6%。
在公司总经理的产生方式上,与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相类似,行政性因素仍然起到主导作用。其中,由上级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的占24.4%;由上级推荐,董事会聘任的占24.4%;由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任命的占19.5%;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占21.9%;其他情况的占6.1%。
为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必要的举措。在已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中,认为独立董事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仅占2.4%;认为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占14.6%;认为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的公司占1.2%。尚未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占68.3%;认为很有必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占3.65%;认为没有必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占1.2%。
关于监事的作用问题,认为内部监事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企业占46.3%;认为能发挥很大作用的企业占6.1%;认为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的企业占9.75%;有21.95%的企业没有设立监事;有2.4%的企业对设立内部监事的作用持否定意见,认为没有必要设立;还有2.4%的企业认为很有必要设立内部监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们认为,第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要重视机构的搭建,更要重视机构运行的规范性和协调性的建设;第二,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改变行政权力主导甚至直接任命高层经理人员的情况,将这项权力交给董事会行使。第三,改进和完善国有大型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目前对于中央企业设有外派监事会,对于改制后的企业还设有内部监事会,如何使二者有效、协调运行,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四、对经营者的激励与聘任机制
有26.8%的企业认为已经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机制;有52.4%的企业认为初步建立;还有10.97%的企业认为尚未建立。
从公司对经营者采取的报酬和激励方式看,有50.0%的企业采取的是年薪制;有43.9%的企业采取的是传统的“工资+奖金”模式;选择“年薪制+期权奖励”模式的仅占3.65%。在回答“就本企业而言,加大对经营者激励的有效形式”时,有48.8%的企业选择了“期权激励”形式;有28.0%的企业选择了“现金激励”形式。总的来看,目前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力度不够。
认为目前经营者对企业的贡献与其所得的报酬基本对称的企业占56.1%;很对称的企业占3.7%;不对称的企业占40.2%。
从以上调查结果来看,总体而言,国有大型企业经营者对目前的激励制度不太满意,主要表现为长期激励力度不够,贡献与报酬不对称。
五、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
调查结果反映,在回答“本企业是否形成了能上能下的干部竞聘制度”时,有36.5%的企业认为已经形成,有45.1%的企业认为初步形成,还有9.75%的企业认为尚未形成。在回答“本企业是否形成了能出能进的劳动用工制度”时,有32.9%的企业认为已经形成,有31.7%的企业认为初步形成,还有23.2%的企业认为尚未形成。在所调查的企业中,已基本形成了以个人收入与其岗位和贡献相挂钩、与企业效益相联系、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为特征的收入分配机制。
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有23.2%企业已经全部分离;有43.9%的企业属于部分分离;目前还没有进行分离的企业占23.2%。在回答“本企业主营业务”时,有76.8%的企业选择了主业突出;有23.2%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尚不明确,还在培育之中。
七、几点建议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对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指导与协调
1.要进一步清理各项政策规定,取消不合理的审批、核准、许可、备案等,制定规范、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规则。实现政企分开,分清责任,明确事权,减少程序,简化手续,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管理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2.国有大型企业改革与中小企业改革不同,由于资产规模大,人员多,改革牵涉面广,各方利益调整复杂,改革的难度增加,改革的影响力也大,因此,政府主管改革的部门应加强对大型企业改革的指导。
3.建立健全改革协调机制。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上的协调,改变政出多门的状况,提高政策的统一性。
(二)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产权有序流动
1.进一步推进北京、天津、上海三家产权交易中心的规范建设,对全国近170家地方产权交易机构应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必要产权交易条件的要取缔或合并,加强监管力度,规范交易行为,加快产权交易的步伐。
2.建立或明确国家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机构或部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产权市场管理部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分属地方不同部门,很难形成统一的法规、统一的行业标准、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的配套政策。区域性产权市场没有固定的名称、场所、人员、管理机构和经费来源,尚不具备实体性。加快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目的在于产权交易能集中,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进行。
3.加快建设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情况动态监管。
(三)加快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步伐
1.要尽快清理或取消对民营资本的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大型企业的改制,充分发挥民营资本的作用。
2.对于不便实现产权性质多元化的国有大型企业,可通过国有大型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实现国有股东多元化,优化股权结构。
3.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同时,还要注重国有产权责任到位、所有者责任到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在一定时期或年度内的责任目标,并按期向政府或人大报告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除特殊公司外,要严格考核资本回报,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五)要重视经营者对企业改制的推动作用
在本次调查结果中,关于推动公司改制的动力,选择经营者的居首位,比例达到46.3%;选择政府主管部门的居次位,比例为35.4%;选择其他因素的占19.3%。因此,要重视与有效发挥企业经营者对改制的推动作用。
(六)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作用。
要加强董事会下设议事机构的建设,包括战略、提名、薪酬和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对于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必须强化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要注重增强长期激励的作用,同时要提高激励的透明度。
(七)建立有效的经营风险预控机制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一、公司制改革的进展
在所调查的国有大型企业中,企业的改制面达到51.0%。其中,已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比例为13.5%,已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占28.6%,已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占8.9%,正在进行改制的占20.7%,尚未改制的占28.3%。
在已改制企业中,存在四类情况:第一,有30.5%的企业选择的是整体改制。第二,有31.7%的企业正在推进整体改制。第三,有15.8%的企业选择的是已完成局部改制。第四,还有17.1%的企业目前正在推进局部改制。
二、股权多元化
在所调查的企业中,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已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比例占43.9%;公司上市方案已获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准备上市的占3.7%;公司正在准备申请上市的占17.1%;目前还没有上市打算的占30.4%。
关于进一步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途径选择问题,在所调查的样本企业中,选择“经营者和职工投资入股”的企业居首位,为28.0%;第二是“规范上市”,为22.0%;第三是“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为20.7%;第四是“引进民营资本”,为4.9%;第五是“中外合资”,为3.7%;选择其他途径的企业占21.7%。
关于国有股比例问题,在所调查的企业中,有14.6%的企业认为国有股应全部退出;有13.4%的企业认为国有股以参股为宜;有34.1%的企业认为国有股应相对控股;有25.6%的企业认为国有股应绝对控股;还有7.3%的企业认为应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需要强调的是,推进股权多元化,调整股权结构,目的就在于规范国有股东的行为。引入多元股东,包括其他的国有股东、非国有股东、外资股东,有利于所有权到位;有多元股东的制衡,易于实现政企分开,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在本次调查的企业中,已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企业占31.7%;已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企业占21.9%;已建立了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企业占7.3%;尚未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占30.5%。
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责、权界定及运行情况来看,有31.7%的企业认为责、权界定清晰,关系协调,运行规范,各司其职;有32.9%的企业认为责、权界定基本清晰,运行基本协调,基本能发挥各自作用;有1.2%的企业认为责、权界定不清晰,运行缺乏规范,难以发挥各自作用;其它情况的企业占18.3%。
在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上,在54.8%的企业中,行政性的力量仍然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其中,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命的企业比例居首位,达到25.6%;由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董事会通过的企业比例为15.8%;由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任命的企业比例为13.4%;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企业占13.4%;其他情况占14.6%。
在公司总经理的产生方式上,与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相类似,行政性因素仍然起到主导作用。其中,由上级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的占24.4%;由上级推荐,董事会聘任的占24.4%;由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任命的占19.5%;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占21.9%;其他情况的占6.1%。
为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必要的举措。在已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中,认为独立董事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仅占2.4%;认为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占14.6%;认为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的公司占1.2%。尚未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占68.3%;认为很有必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占3.65%;认为没有必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占1.2%。
关于监事的作用问题,认为内部监事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企业占46.3%;认为能发挥很大作用的企业占6.1%;认为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的企业占9.75%;有21.95%的企业没有设立监事;有2.4%的企业对设立内部监事的作用持否定意见,认为没有必要设立;还有2.4%的企业认为很有必要设立内部监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们认为,第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要重视机构的搭建,更要重视机构运行的规范性和协调性的建设;第二,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改变行政权力主导甚至直接任命高层经理人员的情况,将这项权力交给董事会行使。第三,改进和完善国有大型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目前对于中央企业设有外派监事会,对于改制后的企业还设有内部监事会,如何使二者有效、协调运行,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四、对经营者的激励与聘任机制
有26.8%的企业认为已经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机制;有52.4%的企业认为初步建立;还有10.97%的企业认为尚未建立。
从公司对经营者采取的报酬和激励方式看,有50.0%的企业采取的是年薪制;有43.9%的企业采取的是传统的“工资+奖金”模式;选择“年薪制+期权奖励”模式的仅占3.65%。在回答“就本企业而言,加大对经营者激励的有效形式”时,有48.8%的企业选择了“期权激励”形式;有28.0%的企业选择了“现金激励”形式。总的来看,目前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力度不够。
认为目前经营者对企业的贡献与其所得的报酬基本对称的企业占56.1%;很对称的企业占3.7%;不对称的企业占40.2%。
从以上调查结果来看,总体而言,国有大型企业经营者对目前的激励制度不太满意,主要表现为长期激励力度不够,贡献与报酬不对称。
五、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
调查结果反映,在回答“本企业是否形成了能上能下的干部竞聘制度”时,有36.5%的企业认为已经形成,有45.1%的企业认为初步形成,还有9.75%的企业认为尚未形成。在回答“本企业是否形成了能出能进的劳动用工制度”时,有32.9%的企业认为已经形成,有31.7%的企业认为初步形成,还有23.2%的企业认为尚未形成。在所调查的企业中,已基本形成了以个人收入与其岗位和贡献相挂钩、与企业效益相联系、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为特征的收入分配机制。
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有23.2%企业已经全部分离;有43.9%的企业属于部分分离;目前还没有进行分离的企业占23.2%。在回答“本企业主营业务”时,有76.8%的企业选择了主业突出;有23.2%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尚不明确,还在培育之中。
七、几点建议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对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指导与协调
1.要进一步清理各项政策规定,取消不合理的审批、核准、许可、备案等,制定规范、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规则。实现政企分开,分清责任,明确事权,减少程序,简化手续,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管理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2.国有大型企业改革与中小企业改革不同,由于资产规模大,人员多,改革牵涉面广,各方利益调整复杂,改革的难度增加,改革的影响力也大,因此,政府主管改革的部门应加强对大型企业改革的指导。
3.建立健全改革协调机制。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上的协调,改变政出多门的状况,提高政策的统一性。
(二)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产权有序流动
1.进一步推进北京、天津、上海三家产权交易中心的规范建设,对全国近170家地方产权交易机构应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必要产权交易条件的要取缔或合并,加强监管力度,规范交易行为,加快产权交易的步伐。
2.建立或明确国家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机构或部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产权市场管理部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分属地方不同部门,很难形成统一的法规、统一的行业标准、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的配套政策。区域性产权市场没有固定的名称、场所、人员、管理机构和经费来源,尚不具备实体性。加快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目的在于产权交易能集中,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进行。
3.加快建设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情况动态监管。
(三)加快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步伐
1.要尽快清理或取消对民营资本的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大型企业的改制,充分发挥民营资本的作用。
2.对于不便实现产权性质多元化的国有大型企业,可通过国有大型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实现国有股东多元化,优化股权结构。
3.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同时,还要注重国有产权责任到位、所有者责任到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在一定时期或年度内的责任目标,并按期向政府或人大报告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除特殊公司外,要严格考核资本回报,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五)要重视经营者对企业改制的推动作用
在本次调查结果中,关于推动公司改制的动力,选择经营者的居首位,比例达到46.3%;选择政府主管部门的居次位,比例为35.4%;选择其他因素的占19.3%。因此,要重视与有效发挥企业经营者对改制的推动作用。
(六)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作用。
要加强董事会下设议事机构的建设,包括战略、提名、薪酬和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对于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必须强化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要注重增强长期激励的作用,同时要提高激励的透明度。
(七)建立有效的经营风险预控机制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