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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B市地处西部,占地12325平方公里,人口近400万,2013年B市生产总值(GDP)仅460亿。司法权属于国家权力的重要构成部分,经济发展可以存在区域差异,但法治建设不应有地区差别。因此,在我国法院系统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公开)时,尤其不能忽视西部落后地区法院的进展情况。
【关键词】司法权;经济发展;考察
一、实践考察
自司法公开建设全面推开以来,B市法院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400余份,做到了应公开的一律公开。并制定了《关于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同时出台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作为指导今后司法公开的纲领性文件;制定了《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明确了信息化对司法公开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在审务信息和庭审公开方面,首先,两级法院全面开通了门户网站,在常规性事项的公开基础上,开展了网上立案、信访,裁判文书等核心司法内容的公开,并制定了《B市法院互联网站运行暂行规定》。其次,加大与媒体合作,提升司法公开广度。与B市电视台合作开办了《法庭内外》,对社会关注度高、舆情风险大的典型案件进行电视实况报道,以公开消除可能出现的误会和风险,目前已经播出80多期。再次,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司法公开,一是早在2012年便开通了新浪微博,发布相关司法公开信息;二是在麻辣社区等重点论坛开设认证官方账号,对网友关心的司法活动及时回复,并制定了《微博管理暂行规定》。
在执行公开方面,一是设置电子触摸屏,建成执行公开网站,公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随时查阅有关案件信息;二是在B市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建立执行服务窗口,开辟执行"绿色通道",将执行中直接面对当事人的事务性工作全部集中在前台,扩展窗口服务功能,快速有效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三是建立执行开放日制度,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全程参与执行;四是建立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机制,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各大商业银行征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阅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守法及信用情况,增强执行威慑。为实现执行信息的全公开,B市中院正在筹备建设执行信息短信发送平台,以提高执行公开的覆盖面。
从上述内容来看,B市市法院司法公开建设整体情况虽然有所起色,但成效尚待提升,比如对于审判流程公开,B市法院总体进展不大。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司法公开认识不到位。部分法院存在认识偏差,甚至采取"选择性公开"。而且,办案数量越多的法官,对司法公开的认同度越低。这种现象在基层法院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机制建设尚未形成体系。司法公开制度没有相应的督查机制,评判机制,奖惩机制,制度运行缺乏保障。新闻发布制度尚待规范,未建立与媒体的紧密化沟通联络机制。
(三)司法公开缺乏具体制度规范。庭审公开重形式轻实质、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待于提高。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存在不足,裁判文书在案件类型上不平衡,多为民商事裁判文书,刑事、行政裁判文书较少,且更新不及时。
(四)B市法院在执行公开方面,虽然所做的工作相对较多,但情况也并非十分理想。B市中院及五个基层院虽设置了执行栏目,但是,大多数法院只是公开一些执行个案以及以宣传为目的的公开执行动态。
二、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B市法院在司法公开建设方面产生上述问题的首要原因在于:司法观念尚未及时更新,一是司法神秘主义观念作祟。部分法官的意识中仍残存着"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观念,认为公开得越少,暴露的问题越少,威望才能够保住。二是司法特权思想尤存。有许多法官认为司法公开是法院的事,主动权在法官手里。想不想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应该由法官说了算。三是认识局限于狭义的司法公开。有的法官认为只要做到了让人旁听案件审理就算公开了,至于通过媒体或网络等向更大范围的公众公开则不在公开之列。对此,必须破除这样的认识误区--即将信息公开当作法院的一种特权,当作法院与社会交往的技术,当作法院自我宣传的工具。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认识到,司法公开首先是民众的权利,是民众知情权的重要体现。这是民众监督国家政权的宪法权利以及对审判信息知情的司法权利的重要构成。而法律已经界定了审判信息公开的界限,因此,除非十分特殊、需作特别利益权衡的情况,法院已经没有公开信息上的"自由裁量权",它必须依法履行其审判公开的义务。
三、完善进路
对于B市法院在审判流程公开上毫无进展的问题,这方面可向沿海发达地区法院学习、借鉴。如浙江法院,自2008年以来,全面实施网上办案,每个案件流程环节的进展情况都在网上公开,当事人可以凭密码在本院门户网站上查询本案的诉讼进度;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开通12368语音和短信服务平台,开展网上预约、立案、证据交换、送达等便民服务。无疑浙江法院在审判流程公开方面的作法为B市法院提供了有益经验,值得借鉴。对于B市市法院在执行公开方面多数法院只公开一些执行个案以及以宣传为目的的公开执行动态的做法,需要加以改变,应增加提供诸如执行常识、执行公告、曝光台、执行案件查询等实职执行信息,以向民众体现法院推行司法公开的真诚态度和务实精神。
而对于司法公开建设机制建设缺乏体系、具体制度缺乏规范、司法公开进展工作总体缓慢的问题。其实,据了解,这一问题不仅仅在B市地区法院存在,在东部发达地区法院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对此,笔者以为,将司法公开建设成效纳入法院工作监督考核的范围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法院审判管理包括绩效考核,有的内容,如审判的质量和效果,考核较难,不能简单地根据上诉率、申诉率等作出评价。但程序问题,包括司法公开问题,因其具有外显和易辨识性,则是应考能考的事项。法院系统可用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进行严格的工作考核,并总结经验调整指标扩大范围,将其推广适用于全部法院,从而使审判公开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同时,针对西部地区法院在推行司法公开建设缺乏经费保障而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时,最高院应向西部落后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在经费支持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在经费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关键词】司法权;经济发展;考察
一、实践考察
自司法公开建设全面推开以来,B市法院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400余份,做到了应公开的一律公开。并制定了《关于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同时出台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作为指导今后司法公开的纲领性文件;制定了《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明确了信息化对司法公开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在审务信息和庭审公开方面,首先,两级法院全面开通了门户网站,在常规性事项的公开基础上,开展了网上立案、信访,裁判文书等核心司法内容的公开,并制定了《B市法院互联网站运行暂行规定》。其次,加大与媒体合作,提升司法公开广度。与B市电视台合作开办了《法庭内外》,对社会关注度高、舆情风险大的典型案件进行电视实况报道,以公开消除可能出现的误会和风险,目前已经播出80多期。再次,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司法公开,一是早在2012年便开通了新浪微博,发布相关司法公开信息;二是在麻辣社区等重点论坛开设认证官方账号,对网友关心的司法活动及时回复,并制定了《微博管理暂行规定》。
在执行公开方面,一是设置电子触摸屏,建成执行公开网站,公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随时查阅有关案件信息;二是在B市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建立执行服务窗口,开辟执行"绿色通道",将执行中直接面对当事人的事务性工作全部集中在前台,扩展窗口服务功能,快速有效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三是建立执行开放日制度,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全程参与执行;四是建立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机制,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各大商业银行征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阅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守法及信用情况,增强执行威慑。为实现执行信息的全公开,B市中院正在筹备建设执行信息短信发送平台,以提高执行公开的覆盖面。
从上述内容来看,B市市法院司法公开建设整体情况虽然有所起色,但成效尚待提升,比如对于审判流程公开,B市法院总体进展不大。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司法公开认识不到位。部分法院存在认识偏差,甚至采取"选择性公开"。而且,办案数量越多的法官,对司法公开的认同度越低。这种现象在基层法院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机制建设尚未形成体系。司法公开制度没有相应的督查机制,评判机制,奖惩机制,制度运行缺乏保障。新闻发布制度尚待规范,未建立与媒体的紧密化沟通联络机制。
(三)司法公开缺乏具体制度规范。庭审公开重形式轻实质、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待于提高。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存在不足,裁判文书在案件类型上不平衡,多为民商事裁判文书,刑事、行政裁判文书较少,且更新不及时。
(四)B市法院在执行公开方面,虽然所做的工作相对较多,但情况也并非十分理想。B市中院及五个基层院虽设置了执行栏目,但是,大多数法院只是公开一些执行个案以及以宣传为目的的公开执行动态。
二、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B市法院在司法公开建设方面产生上述问题的首要原因在于:司法观念尚未及时更新,一是司法神秘主义观念作祟。部分法官的意识中仍残存着"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观念,认为公开得越少,暴露的问题越少,威望才能够保住。二是司法特权思想尤存。有许多法官认为司法公开是法院的事,主动权在法官手里。想不想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应该由法官说了算。三是认识局限于狭义的司法公开。有的法官认为只要做到了让人旁听案件审理就算公开了,至于通过媒体或网络等向更大范围的公众公开则不在公开之列。对此,必须破除这样的认识误区--即将信息公开当作法院的一种特权,当作法院与社会交往的技术,当作法院自我宣传的工具。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认识到,司法公开首先是民众的权利,是民众知情权的重要体现。这是民众监督国家政权的宪法权利以及对审判信息知情的司法权利的重要构成。而法律已经界定了审判信息公开的界限,因此,除非十分特殊、需作特别利益权衡的情况,法院已经没有公开信息上的"自由裁量权",它必须依法履行其审判公开的义务。
三、完善进路
对于B市法院在审判流程公开上毫无进展的问题,这方面可向沿海发达地区法院学习、借鉴。如浙江法院,自2008年以来,全面实施网上办案,每个案件流程环节的进展情况都在网上公开,当事人可以凭密码在本院门户网站上查询本案的诉讼进度;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开通12368语音和短信服务平台,开展网上预约、立案、证据交换、送达等便民服务。无疑浙江法院在审判流程公开方面的作法为B市法院提供了有益经验,值得借鉴。对于B市市法院在执行公开方面多数法院只公开一些执行个案以及以宣传为目的的公开执行动态的做法,需要加以改变,应增加提供诸如执行常识、执行公告、曝光台、执行案件查询等实职执行信息,以向民众体现法院推行司法公开的真诚态度和务实精神。
而对于司法公开建设机制建设缺乏体系、具体制度缺乏规范、司法公开进展工作总体缓慢的问题。其实,据了解,这一问题不仅仅在B市地区法院存在,在东部发达地区法院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对此,笔者以为,将司法公开建设成效纳入法院工作监督考核的范围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法院审判管理包括绩效考核,有的内容,如审判的质量和效果,考核较难,不能简单地根据上诉率、申诉率等作出评价。但程序问题,包括司法公开问题,因其具有外显和易辨识性,则是应考能考的事项。法院系统可用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进行严格的工作考核,并总结经验调整指标扩大范围,将其推广适用于全部法院,从而使审判公开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同时,针对西部地区法院在推行司法公开建设缺乏经费保障而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时,最高院应向西部落后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在经费支持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在经费方面予以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