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利益限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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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仍处于一个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从单一利益状态向多元利益格局转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总会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而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某种损害。既得利益集团,特别是拥有垄断实力、处于垄断地位的垄断者,为了自身利益,就会想方设法设立一些进入门槛,排斥外部竞争。这种现象,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是正常的、无法避免的,就是在市场经济国家,同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但作为长期受限制的非公有制经济面临市场的垄断与分割的经济环境,在国家从政策上放开非公经济的今天,如何有效的消除市场上既得利益者的限制,关系到非公经济能否健康发展。
  
   一、存在问题
  
   1.部门利益、个人利益限制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在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中不是国家没有鼓励政策,而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偏离了政策的预期目的,这是民营企业目前遭遇的最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项好的政策,有的部门、有的地方不是不明白,但是,为了部门利益、为了地方利益,仍然千方百计留住自己手中的权力,形成一些潜规则。特别是垄断行业的主管部门,由于多年的政企不分,导致垄断行业的主管部门已成为国有垄断企业的代言人和保护神,中央政府赋予他们的行政管理权力成为他们保护本部门国有企业的专有权力。同时部分行政官员由于长期的利益驱动的惯性,导致部分行政官员为了个人利益,为自己的权力寻租,对市场的新进入者横加管、卡、压,没有毛病找茬,最终目的在于部门利益、个人利益。
   不可忽视的是,一些政府部门不仅是相关行业的决策者,也是利益主体之一。他们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受到本部门利益的影响。政府部门运用各种行政手段构筑准入壁垒,维护本系统企业的垄断地位,甚至用某些法规使其合法化,导致“名义开放、实际不开放”的“玻璃门”现象比较突出。
   而且,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官员出于种种动机,其中并不排斥帮助亲友谋求自身经济改善的动机,默许并支持了私营经济的成长。公共部门这种行为方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但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政府官员的公共权力与个别企业两者不断地相互渗透,形成的非正式关系网络给其他投资者造成了很高的进入壁垒,形成了一张“不可触摸的网”,阻碍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对外开放。私人与政府官员的非正式联系,使政府官员成为个别私人企业的代言人,形成了对政府政策利益的垄断,导致区域内政策的“亲疏”,不仅限制了他人进入的可能性,也造成企业自身发展的路径依赖。
   2.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对民营企业的限制
   有些垄断企业,像企业又像政府,它们可能会打着整顿行业秩序的旗号排挤民营企业。还有一些行业,改革开放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它们的利益,反而进一步强化了垄断地位。这些垄断者在没有法律或法律性文件明确制约的情况下,往往可以对进入者动用类似于审批权、管理监督权等行政权力,采取一些或明或暗的手段,使本来就不很熟悉“潜规则”的民资遭遇各种“暗礁”,且无计可施。
  国有经济与政府长期形成的千丝万缕、血脉相连的关系,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谈判地位的强势,国有企业作为“先进入者”在各方面的优势,再加上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反感,都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处于一个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之中。在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国有企业总体而言能受到政府的照顾和或明或暗的保护,外资企业不但享受相当多的优惠政策,而且能通过其强大的资本势力、品牌势力等获得一种强势地位。由于中国目前还不是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政府对资源配置仍然有相当大的影响,使得政府有更多的手段实行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倾斜政策。对国有企业的照顾和或明或暗的保护,外资企业的强势地位,结果必然导致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挤压和排斥。即使在许多典型的竞争性行业,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其他条文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入,但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入仍然很不顺畅,或者进入之后经营很不顺利,主要就是因为这种挤压和排斥的广泛存在。在国有经济、外资经济比重越高、历史越长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的竞争环境就越不平等,受到的挤压和排斥就越大。
   3.民营企业中先行者的限制
   一些民营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损害竞争对手甚至是消费者利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他们一方面利用自己强大的游说能力和影响力,意图左右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的行为,并由此保住自己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益。另一方面利用其垄断地位,设置进入壁垒,阻止其他非公有制资本的进入。由于市场公平竞争法规的不健全,甚至个别地区的企业和个体户以种种非正常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垄断利益,如娱乐业的黑势力渗透、渔霸、菜霸等独断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的破坏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这种问题多出现在不发达地区,有限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垄断地位,对竞争者而言,以大压小,以强凌弱现象层出不穷,严重限制了市场准入,使一些小企业和个体户创业无门,大大限制了百姓的创业积极性。
  
   二、解决对策
  
  首先,要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这就要求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在经济领域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干预。要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 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受平等的政策待遇,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发展的权利和利益。
   其次,要加强反垄断管理。反垄断管理是保证市场竞争的必要手段之一。当前,反垄断管理重点是如何才能让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真正按市场发展要求行事。首要任务是加大立法投入,加快立法步伐,加强执法力度,从法的角度解决过度垄断问题。加紧制定和出台《反垄断法》,用法律来禁止垄断行为。还要设立全国性的“公平交易调查署”或者“公平交易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应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或者隶属于检察院,其人事编制和财务由人事部和财政部编列预算,但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的裁决权,即在业务上它们只是按照法律进行裁决。由于这个机构的职能有相当的宏观性,因而它不必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确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微观市场执法职能(目前归工商总局)并入,而仍然应维持现有微观市场执法的格局。当然,这需要在制定反垄断法的同时,修改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中若干垄断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统一规制。甚至还可以制定垄断税,对于非自然垄断性行业达到一定垄断条件的,征收惩罚性税,让垄断付出制度成本。
  另外,改革也是反垄断的一针强心剂。因此要继续深化改革,包括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企业产权制度和体制改革等等,如:加快垄断行业市场化进程,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价格机制,继续推进投融资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垄断企业要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建立与完善监管体系,从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和规范运作的角度出发,加强对传统垄断市场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价格、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监管。此外,其他制衡方式包括新闻监督等等,也是有助于促进打破垄断的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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