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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2日,近200个缔约国在G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一致通过《巴黎协定》,与《京都议定书》相比,《巴黎协定》确立了“自下而上”的治理机制,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各自能力”等制度设计。都体现了它的优越性。然而其在强制履约方面仍存在缺失,如何能既保留协定的灵活性又提高各国履约的积极性.是现代国际社会亟须解决的问题。保障《巴黎协定》的检测、核查机制将是缓解问题的一大助力,是敦促缔约国积极履约以实现《G黎协定》灵活性和有效性双重目标的关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