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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在法院对民事案件具有审判权的前提下对所应管辖的案件进行分工,是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启动前奏,因此,各国对管辖权的规定都很重视,但对管辖权的理解上各国却存在着差异。德、法、美三国分别作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其管辖制度也各有其特点,文章试对此进行分析,指出其对我国民事管辖制度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