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拒绝作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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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首先对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这其中主要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方面对各国近亲属举作证权中親属范围的限定进行了比较。其次,本文追溯了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法律渊源。从我国古代的“亲亲相为隐”制度和国外的现行相关立法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亟需确立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再次,本文通过具体案例探讨了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方面近亲属作证权的缺失表现。最后本文阐述了确立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并主张在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当前的具体国情,在民事诉讼法上明确规定近亲属拒绝作证权。
  关键词:民事诉讼;近亲属;拒绝作证权
  一、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内涵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想要了解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就要先知道究竟何为证人拒绝作证权。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主要是指具备证人资格的人由于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法律规定的作证豁免的权利。众所周知,证据的发现是诉讼能够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一旦确认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那将很有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困难,甚至严重影响诉讼的进行。既然如此,为何世界各国仍然在立法上对近亲属拒绝作证权作了相关规定。这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会牵涉到各方面的社会利益。而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就是在利益衡量下旨在保护证人的一项制度。而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并保护家庭成员间的互信和个人的日常生活免于不利的影响。
  二、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法律渊源
  1.中国古代“亲亲相为隐”制度
  “亲亲相为隐”作为中国封建主义法律传统的特有原则之一,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的体现。但并不应该因此而对其一概予以否定。容隐原则纵然有与现代法治制度所不相容的方面,但无可否认,它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的价值。首先容隐制度是法律人性化的典型体现,而法律的内容也不可能不体现亲情关系。同时,容隐制度也有利于保障人权,使百姓更亲法,从而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因此,对待传统我们应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而不是以偏概全,全盘推翻。
  2.现代社会民事诉讼中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体现
  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在西方国家早期历史上,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有关规定大多数都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近现代的法律更注重的是保护个人利益。
  大陆法系中德国的相关规定最具有代表性。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以下人员可以拒绝作证。第一,当事人一方的订婚人;第二,当事人一方的配偶,含解除婚姻关系者;第三,是或曾经是当事人一方的直系亲属或者姻亲关系者。第384条规定了证人拒绝作证的三种情形:在以下情形可以拒绝作证。
  作为英美法系中最典型的国家,美国将亲属拒绝作证权与两类特权联系起来。一类是“夫妻证言特权”,该特权允许配偶中一方能够拒绝对另一方不利的案件事实的作证。另一类是“夫妻保密特权”,该特权允许夫妻双方无论谁是诉讼当事人都可以拒绝向法庭泄露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互相的秘密交流信息且该特权在夫妻关系终止后仍继续存在。
  三、目前我国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缺失的表现
  经过调查研究表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全部提供证言的证人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0%。即使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文明程度较高的地区,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比例也不高,有的甚至低于5%。在民事审判中,深圳市中院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在2%~5%之间徘徊,山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3年来,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只有1%,且都是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虽然以上数据只是个别法院的统计结果,并不能反映全国的现状。然而正如事物的普遍性蕴含在特殊性之中一样,这组个别数据在某种程度上也表明了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普遍存在着。
  四、我国民事诉讼确立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增设亲属出庭义务豁免权开始,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逐步填补着我国现代亲属拒证制度的空白。在2015年的二次修改中更是对证人作证内容方面作出了修改,即在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一修改无不体现着我国法治建设中对人权保障的体现,也彰显着我国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相融合的趋势。我们可以明显看出确立近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的重大意义:
  首先,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确立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大影响。人伦亲情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它本身所具有的优越性和正当性决定着它不可以仅仅因为国家利益至上就被蔑视甚至摒弃。因此,重新确立近亲属拒绝作证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同时,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实现也是法律正义的实现。自古以来,不知道有多少哲学家都探讨过一个问题,那就是究竟什么是所谓的正义。然而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那何又为法律正义呢?法律正义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正义,而是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世俗化的正义,是正义中的基本正义。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它以正义为内核,是法律规范体系中区别于恶法的良规良法。最重要的是,法律正义需要有一定的必要的道德基础。而古今中外的法律都不约而同的对近亲属拒绝作证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证明了这一特权的存在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然而纵观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的立法,却恰恰忽视了这一点,因此也难以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和拥护。
  尽管本文一直在探讨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确立的种种积极影响。然而,事物通常都是有两面性的。无限制的自由的允许近亲属行使拒绝作证权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因此在允许近亲属行使这一特权的同时,我国立法方面应该相应的规定几点例外情况来加以限制:在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时禁止行使作证豁免特权。这是因为在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面前,近亲属拒绝作证的特权理应当然让位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2]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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