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0岁~6岁托幼一体化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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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介绍英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0岁~6岁托幼一体化的背景及主管机构、课程整合、师资培养、服务形式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分析它们在立法建制、项目带动、监督评价角度对一体化的支持,并对我国开展0岁~6岁托幼一体化提出了五点建议。
  [关键词]托幼一体化 政府责任 公共服务 机构监管
  [中图分类号]G6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2)01-0028-04
  近年来,0岁~6岁托幼一体化成为幼儿教育界关注的焦点。“Edueare”这一新概念fEarly ChildhoodEducation and Care)昭示托幼一体化的保教服务成为努力的方向。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建构一体化学前儿童服务体系。本文主要围绕一体化的背景、具体内容以及一体化的支持系统三个方面比较分析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托幼一体化实践。
  一、0岁~6岁托幼一体化的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妇女普遍就业,婴幼儿保育成为家长安心就业,经济发展的羁绊。1998年以前英国教育、保育行政系统分开,两方缺乏整合,造成国家政府部门之争及地方政府教育管理的混乱。出现了正如1978年英国中央政策协调会一则报告所指出的问题:“托育服务没有一个既定的发展方向,也没有制定服务内容的优先顺序;服务不完整,行政管理也稍显混乱;服务机会不公平,婴幼儿在早期发展时,无法公平地得到妥善的照顾。”面对这些问题,1997年上台的工党政府启动了全面整合学前儿童服务体系的改革进程。
  近年来,日本人口出生率下降明显,“少子化”现象突出,学前教育设施相对过剩;城市化过程加快,监护人对幼儿教育的要求提高,不再满足于保育的功能;幼儿园和保育所的功能趋向合一。有鉴于此,1997年日本大藏省、文部省和厚生省研究幼、保二元合一与设施共享等问题,推动二元渐趋整合。
  台湾地区“少子化”现象也很明显,幼儿园与托儿所接收的托幼儿年龄有重叠之处,师资培训也存在“叠床架屋”的问题,阻碍了“相同年龄的幼儿宜享有相同质量的教育”目标的实现。台湾学者林万亿指出台湾保育与教育存在的问题:“托儿所与幼儿园的主管机构被分割”、“相同年龄的幼儿无法享受相同质量的保教服务”、“不同的人员做几乎相同的园所教保事情”、“资源分配的失衡”以及“托育机构严重的私有化与营利化”。
  综上可见,虽然三个国家和地区实施托幼一体化的背景有所差异,但有一个共同点值得关注,即0岁~6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的公平问题。它们一体化的出发点和基本价值取向都是致力于使“服务机会的公平”,让0岁~6岁婴幼儿及其家长“享受相同保教服务的公平”。
  二、0岁~6岁托幼一体化的具体内容
  (一)政府主管机构的整合
  1 英国:从分离到有效整合
  英国义务教育起始年龄为5岁,0岁~2岁幼儿大都由家庭成员自己照顾或使用非正式保育方式。3岁~4岁幼儿有90%会进入幼儿教育与保育机构。
  1997年之前,英国0岁~3岁婴幼儿教育与保育由社会安全部主管,3岁~5岁幼儿教育由教育就业部管辖。1998年新工党政府实施“全国儿童保育战略”(National Childeare Strategy),在中央层面对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进行行政整合,将儿童保育机构的管理职责从福利部门转移到当时的教育与就业部,从而将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3岁~4岁儿童教育)的行政管理职责由两个部门统一于教育部门,并设立两个下属部门分管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事务,之后这两个部门合并为“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办公室”。2002年底,该办公室与“确保开端”(Sure Start)计划合并,由“确保开端办公室”统一负责儿童早期教育、保育以及确保开端项目的相关事宜。
  2 日本:合作而未真正整合
  日本幼儿园与保育所二元的双轨制由来已久,早在1947年3月及12月,日本政府先后公布“学校教育法”、“儿童福祉法”,确定了幼儿园与保育所的双轨制度。幼儿园属日本文部科学省管辖,是学校教育事业,招收3岁至小学入学前幼儿;保育所属厚生劳动省管辖,为社会福祉事业,接纳0岁至5岁婴幼儿。1975年,行政管理厅向文部省和厚生省提出改善幼儿园和保育所的建议。1977年成立了由文部省和厚生省共同参与的“有关幼儿园和保育所问题的恳谈会”的专门机构。1997年大藏省、文部省和厚生省研究幼、保二元合一与设施共享等问题。从2004年开始,日本政府提出“幼保一体化”的“综合机构”构想,并于2006年付诸实施。
  虽然文部省与厚生省进行了一系列的“幼保一元化”合作,但至今幼儿园与保育所仍分属两个部门管辖。从这一意义上而言,日本“幼保一元化”更侧重于保教理念与内容的一体化。对此,我国台湾学者简楚英就曾指出“同样的学生年龄、同样的教育内容,却由两个机构办理,总难收统整之保教效果,可以说是日本托育服务政策未来的重要挑战”。
  3 台湾:分工而非实质整合
  台湾幼稚园的主管部门是“教育部”,招收4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幼儿,托儿所的主管部门是“内政部”,招收足月至6岁婴幼儿。两者招收幼儿存在重叠,皆包含4岁~6岁的幼儿。1988年由台湾“行政院”提出“幼托整合”动议,2001年由“教育部”与“内政部”共同组成“幼托整合推动委员会”,提出应在相同年龄的幼儿享有相同教育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幼托整合工作。2005年“行政院”召开“研商‘教育部’与‘内政部’所拟幼托整合方案(草案)会议”,确定幼托整合后幼儿园的主管机构为教育部门,并对幼托整合后学前托教制度、人员培训与转换、幼儿园内人员配置以及幼儿园设置及立案基准进行了规划。值得注意的是,此番调整明确了家庭托育及托婴中心接纳0岁~2岁幼儿,该机构的管理由社政部门管理。幼稚园与托儿所整合称为“幼儿园”,招收2岁~6岁幼儿,管理机构为教育部门。0岁~2岁婴幼儿以“托婴”为主,2岁~6岁幼儿强调“教育与照顾”并重,2岁~3岁偏重托育,4岁~6岁强调教育,目标是建立“专业的学龄前教育体系”。
  可见,台湾的机构整合实质上是机构管理范围的重新分工,对“教育部”与“内政部”管理重叠的部分进行了划清,0岁~2岁婴幼幼儿保育与2岁~6岁幼儿保教明确分属两个部门管理。
  (二)课程或学习标准的整合
  1 英国:重视被忽略的“0岁~2岁”
  1999年,英国出版了《早期学习目标》以及与之配套的《基础阶段教育3岁~5岁课程指南》,基础阶段并不包含0岁~2岁婴幼儿,该年龄阶段的幼儿被忽略了,教育及保育明显分开。2008年9月英国颁布了新的《儿童早期基础阶段》(The EarlyYears Foundation Stage,EYFS)学前教育课程(简称EYFS)。EYFS整合了《0岁~3岁很重要》、《8岁以下儿童日托和居家保姆全国标准》、《基础阶段课程 指导》等标准,完整地建立起0岁~5岁幼儿学习、发展和保育统一的课程框架,实现了0岁~5岁幼儿保教课程的整合。
  2 日本:“大纲”与“方针”不谋而合
  在日本,幼保一元化的最终精神就是保育内容的一元化,实现0岁~6岁课程的一贯化。保育所的教育目标是根据厚生省的“保育所保育方针”而设定。其内容除了具有养育和福利的特点外,教育目标近似于幼儿园。1989年文部省率先在《幼儿教育大纲》中提出以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和表现五个领域为主的幼儿教育内容,恰巧这也成为1990年厚生省颁布的《保育所保育方针》中幼儿教育的主要内容,这说明幼儿园和保育所保教目标与内容是基本一致的。事实也表明,日本各地在“幼保一元化”过程中,有的地方已开始融合厚生省的“保育指针”以及文部省的“幼稚园教育要领”,形成课程的一贯化,有的地方自编0岁~6岁一贯化的课程。
  3 台湾:幼儿园与托儿所教育目标基本一致
  台湾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是:维护儿童身心健康;养成儿童良好习惯;充实儿童生活经验;增进儿童伦理观念;培养儿童合群习性。托儿所的教育目标是:增进儿童身心之健康;培养儿童优良之习惯;启发儿童基本之生活知能;增进儿童之快乐和幸福。可见,台湾保教目标,总体上是一致的,这为幼儿园与托儿所课程的进一步整合奠定了基础。
  (三)师资培养的整合
  日本幼儿园和保育所对师资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幼儿园教师必须在指定的四年制大学或短期专门学校修完指定课程并获取毕业证后,再向政府报名进行资格考试获取幼儿园教师资格,方可从事幼儿教育工作。而保育所师资要求则相对较低,“二年大学毕业,并取得资格证”即可。
  这种师资要求方面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教质量。为此,1998年,文部省和厚生省发表了《为支援儿童和家庭的共同行动计划》,展开了双方协同研究,使幼儿园教员及保育员学习科目共通化。这也是日本幼儿园和保育所实现一体化的一种尝试,但如何及早解决两者之间的分歧,实现师资有效整合仍然是日本教育界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台湾非常重视对职前幼托师资课程进行整合,台湾学者卢美贵提出,应“先整合幼教师或教保员课程再整合幼托机构”。
  幼儿园与托儿所均提供保育与教育,保育人员在托儿所必须同时进行“教”“保”工作。幼儿园教师,在教育幼儿的同时,也必须处理幼儿保育的工作,两者息息相关。但是却存在这样的矛盾,即托儿所教师不得到幼儿园任教,而幼儿园教师可至托儿所任教。关键是职前师资培养课程设置混乱,目前台湾正着手对13所设有幼儿教育学系的大学、26所设有幼儿保育系的技职校院开设的专业课程重新定位。
  然而,英国的保教师资尚未进行整合。比如托儿所在师资要求方面,不像地方教育当局办理幼儿园,以合格教师为主,反而多半是经过训练合格的护士或幼儿护理工作人员。
  (四)托幼一体化服务形式多样化
  上述国家和地区现行的幼儿托育方式与实施机构均呈现多样化,也创新出不少幼儿保育与教育服务模式。
  英国有托儿所、全日班托儿所、保姆或居家保姆(2岁以下的幼儿,保姆式托育是一种最普遍的照顾方式,尤其针对较低收入以及工人阶级的家庭)、混合型幼托中心以及幼托绩优中心等服务机构,此外还有亲子团体,朋友、邻居照看等服务形式。
  日本积极开展以机构为中心的多种形式的保育服务,比如托儿中心、残障儿童日托服务、时间多样化托育、临时托育服务以及托育社区活动方案等。日本教育界始终认为,幼儿的发展是具连续性的,幼儿园和保育所招收对象都是学前儿童,因此有必要强化它们之间的合作。值得一提的是“综合机构”计划,使用者是0岁至入学前的幼儿及其家长。其中,对0岁~2岁的幼儿,主要提供父母和幼儿一起入园以及亲子交流的场所;对于3岁~5岁的幼儿,则根据小区的情况为家长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比如对养育幼儿者提供一定的咨询服务、指导及支持。“综合机构”改变了过去小区不能完全适应幼儿园和保育所教育需要的状况,使小区更具有自主性,扩大了幼儿教育的机会,增加对父母养育幼儿的支持。同时,对解决幼儿园和保育所存在的分离问题,实现“质优量足”的保育和教育意义重大。
  台湾保育与教育主要机构是托儿所和幼儿园(还有针对0岁~12岁阶段儿童的课后照顾中心或安亲班等形式)。值得关注的是,台湾近年来私立托儿所增加迅速,已成为托育服务的主流,据统计,2006年台湾共有托儿所4302所,收托295527人,其中私立托儿所共有3955所,收托209271人。
  三、0岁~6岁托幼一体化的支持系统
  托幼一体化的有效实现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立体的、多层面的政策设计,使之有系统的制度保障;需要以项目或计划为撬动点进行必要的财政投入,使之能真正推动托幼一体化实践。
  1 立法建制保规范。1998年英国政府颁布的绿皮书《应对保育挑战》(Meeting The ChildcareChallenge)提出,托幼机构提供的服务要改变保育和教育相分离状况,将“保教一体化”作为扩展学前儿童保育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国家战略。2003年出台了绿皮书《每个儿童都重要》(Every ChildMatters)及其配套实施文件《每个儿童都重要:为了儿童而改变》(EveryChild Matters:Change forChildren),2004年又出台了《儿童法案》(ChildrenAct,2004),2006年颁布的《儿童保育法案》(Childcare Act,2006)更明确强调,学前儿童服务应包括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服务、与幼儿及其家长或准家长相关的社会服务、卫生保健服务、就业与培训服务、信息提供以及其他支持性服务。
  日本陆续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儿童宪章》、《儿童福利设施最低标准法》以及《关于幼儿教育、保育一体化的综合机构》的咨询报告。同时还数次对《幼稚园教育要领》和《保育所保育指针》进行修订。
  台湾从2002年开始相继颁布了《幼稚教育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法》(2003年)以及《儿童教育及照顾法(草案)》(2007)。
  如上所述,三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育与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使学前教育以及托幼一体化有法可依,保证了托幼一体化有序、稳定的开展。
  2 项目带动促成效。在托幼一体化进程中,它们均提供了一系列的辅助项目,而且这些项目都附带有一定的经费投入。比如,英国实施了幼儿教育券计划、确保开端计划。日本两次提出《幼儿教育振兴计划》。台湾实施了“发放幼儿教育券实施方案”、“原住民幼儿就读公私立幼稚园学费补助”、“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补助”、“扶持5岁弱势幼儿及早教育计划学费补助”、“555安亲照顾政策”等。
  3 监督评估求质量。监督是重要的环节,没有监督就没有质量。英国托幼机构注册和督导改革也在大 力推进。在《儿童保育法案》的基础上,英国政府制定了面向0岁~5岁儿童服务机构注册和督导工作的标准和执行准则,并将EYFS作为注册、督导和质量评价的重要参考。新的框架打破了对不同托幼机构注册和督导时的不同要求,开始以同样的注册和督导标准来审核、评价所有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机构。此举措保证了英国托幼机构的规范和质量。
  台湾托儿所和幼儿园有完备的评监制度,但民间私立的托婴中心、家庭保姆等却完全没有纳入妥善的管理与评监。这对于儿童的安全和照顾品质而言是一大隐忧。为避免私立机构只顾挣钱不管安全与质量,台湾提出必须谨慎评估托育机构与家庭托育的评监制度,严格执行奖惩制度,严把托育服务品质。
  日本重视对保育与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督,比如中央儿童福利委员会对隶属于厚生省的儿童家庭局进行监督,地方儿童福利事务委员会对地方福利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四、对我国开展0岁~6岁托幼一体化的启示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托幼一体化实践为我国开展0岁~6所托幼一体化提供不少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第一,理念的整合比机构的整合更为重要。首先,从上述国家和地区经验可以看到,它们的托幼一体化是整个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福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理念上要从公共服务以及福利的视野系统地看待托幼一体化,它不仅仅是学前教育的问题。其次,应科学地、理性地认识0岁~3岁幼儿与3岁~6岁幼儿保育与教育的联系与差异,一体化不是一致化。有些地方认为托幼一体化就是把0岁~3幼儿“装”进幼儿园,在幼儿园开设托班,这是不科学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理念的整合比机构的整合更为迫切。最后,应慎重看待和进行机构的整合。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出现0岁~3岁阶段的保教是计生部门负责还是教育部门负责之争。日本与台湾地区也没有真正对主管机构进行整合,仍然由两个机构负责,但机构之间却常有合作,配合默契。因此我们不要局限于“归谁管”之争,而应认识到“托幼一体化也并不意味着教育部门一统化,一切真正从关心儿童出发,能够真正为0岁~3岁的儿童带来良好的保教条件的政府部门,都是促进0岁~3岁保教事业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卫生、福利等部门应积极投入托幼工作之中”。
  第二,应明确政府对于托幼一体化的责任。政府的责任首先体现为明确具体负责托幼一体化的职能部门或划清不同职能部分的具体责任和权限,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其次,托幼一体化不是一个孤立的行动,政府应做好托幼一体化的制度设计,比如制定“儿童福利法”、“学前教育法”等法律;健全托幼一体化标准体系,比如,研究0岁~3岁婴幼儿课程标准。再次,政府能采取多种方式对托幼一体化尤其是0岁~3岁婴幼儿教育进行一定的财政投入。
  第三,要重视0岁~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师资的培养。一方面,可以对目前大学学前教育专业的课程进行有效的整合和重新定位,适当增加0岁~3岁婴幼儿教育的课程。比如,台湾的幼托整合政策的切入点就是研究对职前师资培养课程的进行有效整合。另一方面,要对在职的幼儿教师进行培训,使其不仅兼备0岁~3岁和3岁~6岁幼儿保教知识和技能,并使之连贯化和整合化。
  第四,0岁~6岁托幼一体化不应局限为机构的教育,尤其不能将托幼一体化简单理解成在幼儿园开办托班。托幼一体化教育体系必须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尤其是依靠政府的力量。在形式上要多元化和多样化,采取一切有利于0岁~3岁儿童接受科学保教的形式。对此,可以借鉴日本的“综合机构”模式。
  第五,加强对民办托幼机构的监管。目前我国各种形式的民办托幼机构如雨后春笋,但保教质量却良莠不齐,不少机构过于追求利润,师资素质偏低,课程欠科学,保教内容异化。因此,亟需政府制定相关的监督评估制度,加大对民办托幼机构的人员、课程的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3]刘翠华,托育服务概论:政策、法规与趋势[M]台北:扬智文化,2007:232.228
  [2]曹能秀,冯钊,当前日本幼儿教育改革的新动向[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2006,(2)
  [4]霍力岩,齐政珂,全面整合学前儿童服务体系——走向“保教一体化”的英国学前教育[J]比较教育研究,2010,(5)
  [5]张晖,新西兰、英国、日本学前教育一体化述评及启示[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2011,(11)
  [6]Department fn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1998),Meeting the Childcare Challenge(Green Paper),London:HMOS,http://www.dcsf.gov.uk/everychildmatters,2011-11-28
  [7]UK Parliament(2006),Childcare Act 2006,http://www.opsi.gov.uk,2011-12-2
  [8]虞永平,托幼一体化的政策导向与课程理念[J],学前课程研究,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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