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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公式就像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的牛顿定律,它评估和检阅着人类立法,提醒人们勿逾越法律的道德底线,从而捍卫着政治向善的原则和宗旨
个人有善恶,国家也有善恶。按照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在所有的善恶里面,优良的法律能够实现的善乃是大善,而恶劣的法律导致的恶,也会是远超个体平庸之恶的至恶。因而,如何面对法律之恶,就成为法哲学永恒的命题。“二战”之后,关于拉德布鲁赫公式的争论,是人类在这一重大问题上的又一次反思。
1946年8月,纽伦堡审判已接近尾声,但德国各地对纳粹统治期间出现的诸多事件,譬如《朗读者》中的“合法恐怖”事件的审判依然在进行。在此背景下,德国法学家、前魏玛时期司法部长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南德意志法学家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制定法的不法与超制定法的法》的文章。这篇文章的核心论点被学者命名为“拉德布鲁赫公式”,它讨论的问题是——恶法还是不是法律?
在《制定法的不法与超制定法的法》一文中,被归纳为“拉德布鲁赫公式”的主要是这么一段话:国家制定法的权威性应该得到尊重,即使其在内容上不正义和不合目的,但一旦制定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则这种“不正确的法”就必须向正义屈服;凡是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是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制定法律时被有意否认的地方,制定法就不再仅仅是“不正确的法”,毋宁说它压根就不是法,已经失去了法的性质。
“拉德布鲁赫公式”由两部分构成:在第一部分中,它主张当制定法违背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地步时,就会丧失法律效力,这可以被称为“不能容忍公式”;在第二部分中,它主张当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有意否认正义,则这样的法律就会丧失法的地位或者说法的性质,这可以被称为“否认公式”。因而,广义的拉德布鲁赫公式也被称为“不能容忍命题”和“否认命题”。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拉德布鲁赫公式”所提出的观点并不新鲜,它只是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说在20世纪中期的最新阐释而已。作为西方最古老的法律学说,自然法思想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经历了古罗马西塞罗以及中世纪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等经院神学家,最终在近代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卢梭那里达到了鼎盛。自然法学说最核心的观点是:法律必须接受人类良知和正义原则的引领和约束,任何逾越了人类道德底线的法律,将会失去法的品质和效力。
19世纪以来,随着法律实证主义在欧洲兴起,自然法学说日渐衰落。实证主义主张以科学的立场和方法来研究法的形式、逻辑、效力,主张在法学中驱逐一切价值因素。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法律就是法律,它出自国家立法程序,与道德或正义无关,即使是被众人厌恶的法律,在未被立法者废止之前,依然具有法的效力和权威。这种驱逐价值评判和伦理反思的法律学说,在纳粹时期成为主流。
因而,拉德布鲁赫在战后提出的一系列观点,意在清算盛行于德国魏玛时期与第三帝国时期的法律實证主义思潮“流毒”。他在《制定法的不法与超制定法的法》一文中指出:“事实上,实证主义由于相信‘法律就是法律’,已使德国法律界毫无自卫能力,无法抵抗具有专横的、犯罪内容的制定法。”这话可以被看作是拉德布鲁赫公式提出的背景或者说社会生成原因。很显然,拉德布鲁赫正是将德国法律人在纳粹统治期间助纣为虐的思想动因归咎于法律实证主义,并基于这一论断提出了与之相对抗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在这一点上,拉德布鲁赫或许与德国战后精神重建之父雅斯贝尔斯的观点不谋而合,那就是:德国人实现真理的唯一途径,就是必须净化民族灵魂深处。
拉德布鲁赫公式被认为是战后自然法复兴的理论代表。虽然并未对纽伦堡审判产生影响,但拉德布鲁赫公式在此后德国宪法法院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却一再被或明或暗地援引,在类似“柏林墙射手案”等诸多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了指导作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不仅在德语世界引发争议,在英美学界,对纽伦堡审判和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态度同样构成了划分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理论阵营的试金石,并促成了著名的“哈特—富勒之争”。后者影响巨大,至今依然在某些方面决定着英美法理学的讨论框架。
拉德布鲁赫公式就像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的牛顿定律,它评估和检阅着人类立法,提醒人们勿逾越法律的道德底线,从而捍卫着政治向善的原则和宗旨。
(作者为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教授)
个人有善恶,国家也有善恶。按照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在所有的善恶里面,优良的法律能够实现的善乃是大善,而恶劣的法律导致的恶,也会是远超个体平庸之恶的至恶。因而,如何面对法律之恶,就成为法哲学永恒的命题。“二战”之后,关于拉德布鲁赫公式的争论,是人类在这一重大问题上的又一次反思。
1946年8月,纽伦堡审判已接近尾声,但德国各地对纳粹统治期间出现的诸多事件,譬如《朗读者》中的“合法恐怖”事件的审判依然在进行。在此背景下,德国法学家、前魏玛时期司法部长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南德意志法学家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制定法的不法与超制定法的法》的文章。这篇文章的核心论点被学者命名为“拉德布鲁赫公式”,它讨论的问题是——恶法还是不是法律?
在《制定法的不法与超制定法的法》一文中,被归纳为“拉德布鲁赫公式”的主要是这么一段话:国家制定法的权威性应该得到尊重,即使其在内容上不正义和不合目的,但一旦制定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则这种“不正确的法”就必须向正义屈服;凡是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是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制定法律时被有意否认的地方,制定法就不再仅仅是“不正确的法”,毋宁说它压根就不是法,已经失去了法的性质。
“拉德布鲁赫公式”由两部分构成:在第一部分中,它主张当制定法违背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地步时,就会丧失法律效力,这可以被称为“不能容忍公式”;在第二部分中,它主张当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有意否认正义,则这样的法律就会丧失法的地位或者说法的性质,这可以被称为“否认公式”。因而,广义的拉德布鲁赫公式也被称为“不能容忍命题”和“否认命题”。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拉德布鲁赫公式”所提出的观点并不新鲜,它只是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说在20世纪中期的最新阐释而已。作为西方最古老的法律学说,自然法思想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经历了古罗马西塞罗以及中世纪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等经院神学家,最终在近代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卢梭那里达到了鼎盛。自然法学说最核心的观点是:法律必须接受人类良知和正义原则的引领和约束,任何逾越了人类道德底线的法律,将会失去法的品质和效力。
19世纪以来,随着法律实证主义在欧洲兴起,自然法学说日渐衰落。实证主义主张以科学的立场和方法来研究法的形式、逻辑、效力,主张在法学中驱逐一切价值因素。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法律就是法律,它出自国家立法程序,与道德或正义无关,即使是被众人厌恶的法律,在未被立法者废止之前,依然具有法的效力和权威。这种驱逐价值评判和伦理反思的法律学说,在纳粹时期成为主流。
因而,拉德布鲁赫在战后提出的一系列观点,意在清算盛行于德国魏玛时期与第三帝国时期的法律實证主义思潮“流毒”。他在《制定法的不法与超制定法的法》一文中指出:“事实上,实证主义由于相信‘法律就是法律’,已使德国法律界毫无自卫能力,无法抵抗具有专横的、犯罪内容的制定法。”这话可以被看作是拉德布鲁赫公式提出的背景或者说社会生成原因。很显然,拉德布鲁赫正是将德国法律人在纳粹统治期间助纣为虐的思想动因归咎于法律实证主义,并基于这一论断提出了与之相对抗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在这一点上,拉德布鲁赫或许与德国战后精神重建之父雅斯贝尔斯的观点不谋而合,那就是:德国人实现真理的唯一途径,就是必须净化民族灵魂深处。
拉德布鲁赫公式被认为是战后自然法复兴的理论代表。虽然并未对纽伦堡审判产生影响,但拉德布鲁赫公式在此后德国宪法法院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却一再被或明或暗地援引,在类似“柏林墙射手案”等诸多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了指导作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不仅在德语世界引发争议,在英美学界,对纽伦堡审判和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态度同样构成了划分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理论阵营的试金石,并促成了著名的“哈特—富勒之争”。后者影响巨大,至今依然在某些方面决定着英美法理学的讨论框架。
拉德布鲁赫公式就像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的牛顿定律,它评估和检阅着人类立法,提醒人们勿逾越法律的道德底线,从而捍卫着政治向善的原则和宗旨。
(作者为外交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