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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商业化发展,不仅能发掘作品自身内在价值与潜力,也能促进民间文艺的保护与传承。但现阶段由于法律规制的不足,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商业化发展面临困境。这需要我们确立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法律原则;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从公法与私法不同角度对民间文艺作品商业开发行为予以规制;构建个人、集体、国家的"三元论"作者观界定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主体,从而寻求各方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