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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经济特点及合会概况
泉州市位于我国东南沿海,是福建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人口812万人,是福建三大中心城市之一,经济总量连续20年列全省第一,也是福建省经济中心。
相比其他省市,泉州的发展具有较为特殊的历史因素,即由于其与台湾岛隔海相望,并且地域文化特征,如民俗习惯、方言都与台湾岛相近,因而长期被政府作为对台前线。此外,受本地民俗的影响,泉州民营经济特别发达,经济普查数据显示,泉州民营经济工业产值占总工业产值比重达到80.3%,民企税收占政府财政收入六成以上。
合会是一种集储蓄和信贷于一体的古老的民间融资形式,通常由一名发起人(会首)召集若干成员(会脚)组成,支付方式主要有“标起”和“标落”两种。前者是指,每期未中标的会脚缴纳开会之初约定的会钱金额,而中标的会脚缴纳的是约定的会钱金额加上其之前中标的金额。后者是指,未中标的会脚缴纳会钱减当期中标金额,中标会脚缴纳开会之初约定金额的会钱。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中标者获得实际金额不同。
合会在东南沿海存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宋之际,在泉州地区居民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后,闽南地区合会遍地开花,几乎每家每户的主要收入创造者(主要集中在30〜50岁)都曾经参加过合会,20世纪90年代发生了大规模倒会事件后,合会数量有所减少,但仍然十分普遍。
泉州地区合会的案例分析
笔者通过2011年暑期的实际调查,取得了泉州市区20年来13个合会的详细数据。作为东南沿海普遍的一种融资方式,泉州本地的合会在类型,运作方面与其他地区并没有本质不同,但按照合会会脚目的、金额大小,以及支付方法的不同,泉州地区的合会大抵可以分成两类,最直观的区别就在于每份金额上。
金融互助会
此类金融互助会金额较小,每份从300元至2000元不等,最为常见的为500元与1000元的类型。而在人数方面,通常不超过50人。合会的参与者皆为亲戚朋友和同村熟人,并且大多为工薪阶层。会首通常为其中较为有能力者,由众会脚推选出来,也就是说,会脚们对会首的情况都比较了解。近20年来,这种小型互助会的标底都较为固定,一般为份钱的5%和10%两种。利息核算方式大多按照标落方式运作,少数采用标起方式。而最重要的一个区分因素,即是互助会发起或者存在的目的,是为各参与者提供一个资金帮助与储蓄为一体的金融机制,并且主要是提供大笔资金急用,而并非为了投机盈利。
案例1和表1是泉州本地较为典型的一个小型互助会的规则说明和会单,该合会采取“标起”的方式。除会首(A)享有第一次无息中标的权利外,其余会脚在其中标后收到会金。每期会金当中,之前未中过标的会脚每人交给中标会脚1000元,之前中过标的会脚则交纳1000元和得标利息。
对于较先中标者,合会的功能相当于为其提供一笔有息小额贷款,如对于第一个得标者,其实收1000+18×1000=19000元。整个合会过程中,其一共交付了1000+1100×18=22900元。由此得出名义利息为3900元,名义利率为20.53%。而对于靠后的会脚来说,合会的功能相当于提供储蓄,如最后一个会脚一共支付19000元,其实收金额为20215元,相当于储蓄名义利率为6.39%,或者说贷款利率为-6.39%。
然而各成员参加或发起合会的主要目的,并不主要为了储蓄或取得利息。如前文所述,合会参与者皆为工薪阶层,按照泉州市区的人均收入水平,月收入一般在2000~5000元左右,在补贴家用后,剩余的钱如果存入银行中,利息较低,积少成多不易。尤其在整个宏观经济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当家庭需要购买大件商品,或者交纳大学学费、大额医疗费用时,靠着每月工资剩余的储蓄非常吃力。而银行小额贷款收入门槛较高,并且手续复杂。此外,直接向亲戚朋友借钱又碍于情面,怕欠下人情。而通过合会的形式,大家都知根知底,份额钱也较为合理,风险较小,并且不会对自身经济情况造成重大压力。
对于合会的风险控制问题,在笔者接触的小型合会中,只有少数几个合会规定在每月会款结算后,中标者需要将收据转为借条并签名作为凭证,而大多数互助会并没有进行风险控制,甚至在上述案例中出现了延期交纳会金、代收会金等情况。
此类小型互助会是典型的礼俗社会产物。在合会中,每个人之间都相互熟識,对于各自的经济状况、人品、信用程度都较为了解。而合会主要并不靠着特定的规章或者奖惩制度来维持(事实上也不被法律所承认),更多的是靠着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而运作。因而可以说此类合会是一个非机械的有机组成形式,以成员之间牢靠的“关系”为基础,植根于乡土的礼俗社会产物。
集资助款会
此类合会突出特点即是金额数目较大,每份一般在5000元以上到几万元不等,在泉州下属的一些民营经济较为活跃的区域,甚至有10万元一份的助款会。人数方面并没有固定的规律,有的与小型互助会相同,在20~50人左右,有的上百人。标落并不固定,有的与互助会无异,有的则达到1000元。而利息能够达到正负20%到正负50%之间,年份间波动较大。参会者多为企业主或者投机者,会首一般已经职业化或者半职业化。
案例2是笔者在调查过程中所遇到的金额最大的一个合会的通知,其会脚数目众多,每月资金流动达到50多万元,利息也较高。其会首是一位50多岁的大型水果批发商,在乡里非常有威望,起标做会首已有7年的时间,并且已经形成了较为规律的组织形式,其家人也参与进来一同管理合会,按他的话来说,就是“做标会做成了副业”。
单从条款上来看,我们便能大概看出此类合会与小型互助会的差别:一是金额数目较大,人数众多,这也是利息波动的一个原因,通过分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利息抬升。二是拥有较为正式的规章制度以及详细的规定,在这里,收据必须转为借条。三是会首拥有较大的权力与收益。即会首在第一次得到会首款之后拥有一项特权,即每月并不需要交出在小型互助会中应当交出的份子钱(5000元),而是改为在会尾的时候统一交给会脚,于是,在考虑贴现率后的实际利率上,在此会首计算所得利息只需一次贴现,最大化了时间价值,从而实现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并且,会首通过此举也能减轻自身周转上的压力,从而将这50多万元会首款作为其他长期投资资金。
从其他方面,如参加此类合会的会脚在职业、目的上都与小型互助会有较大区别:
首先,参加者多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者是生意圈中的同行,是一个联系更为单一的社会关系网。如果说小型互助会中所体现的有机组织的关系网类似于图1中的星型交流模式,即每个人都相互熟识,那么此类大型合会的交流模式则逐渐转变为轴型,即在合会当中只有一个联络中心,此中心可以是会首,也可以是当中某个会脚(图1)。
其次,参会者目的较为多样。有的为防止生意出现周转不灵,有的单纯为了赚取利息,更有需要大笔资金放贷或者参加更大的合会。因此可以看出,此类合会的风险较大,即使会首足以信任,仍然容易出现会脚“倒掉”的情况,事实上,近年已多次出现这种情况,而出现问题最多的,当是利用会款放高利贷的那类会脚。
再者,在风险的控制上,那无处不在的乡土社会的价值判断仍然发挥着重大的作用。除了在条款中的借据规定外,“通常都是信得过的朋友介绍”。一旦出现会脚“倒掉”的情况,民间的共识是由会首垫付该会脚余下期数所无法交出的会款。因此,会首的经济实力也是衡量合会风险的重要因素。受访会首也表示,即使出现这种情况,由于会首自身会拿出较多份额参会,仍然是“划算”的。
综上可以看出,此类集资助款会的乡土礼俗规范已经很大程度上弱化,从其形态与运行规则来看,笔者认为是一种半机械化的组织。
合会现象的一般结论
第一,合会解决金融信息不对称的途径,并不是通过一系列资产调查,而是通过社会关系网的亲疏远近。笔者认为,讨论两种途径孰优孰劣毫无价值的,民众更在意实用性,而非科学论证。显然,作为乡土社会中的普通民众,更愿意相信传统的关系。
第二,正规金融的缺位并不是导致民间非正规金融的源头。合会在东南沿海一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当时并没有所谓的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分,如果说由于一个后生事物的缺陷而产生了一个前生事物,是站不住脚的。另外,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即使正规金融(如银行)能够提供比合会更优越的金融服务,许多人仍然会选择参加合会,而不是投资于所谓的“理财产品”或者“小额贷款”。说明除传统习惯外,民众对政府、银行的不信任也是重要原因。这是系统性问题,似乎不是靠简单完善正规金融就能轻易改变的。
第三,基于乡土性思路可以发现,“金融抑制就一定会产生民间金融”这个论断有失偏颇。一方面,这两面之间的关系并不如想象的关系那么紧密;另一方面,它忽略了传统的力量,并没有真正站在民间大众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正如一位受访者所说的:“在90年代初储蓄利息较高的,贷款利息较低的时候,仍然有大量合会的存在。这是民间传统习惯,并不关乎银行,国家政策什么事情。”
第四,由于近年来倒会事件时有发生,从而产生了“合会异化说”,认为合会将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互助转变为以攫取利益为目的的地下金融交易,甚至成为一些会头诈骗的工具。但在实际调查中发现:一方面,这种“异化”在规模较小的金融互助会中至今并未出现。受访者表示,会脚之间知根知底,看重信誉,且会钱金额较小,倒会、诈骗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在规模更大、更为复杂的集资助款会中,确实存在“异化”风险,需要加以重视。两者不可混为一谈,一并否决,而是需要加以适当的监督和引导。
政策引导上的讨论
虽然上述类型的民间合会能够很好地适应满足普通大众以及农村农民对于小型金融的需求,但政府对其的存在以及发展一直没有明确的表态。合会可以说一直以来以一种“灰色”的方式存在着。
在前几年倒会风波盛行时期,许多学者对合会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并倡导政府对其进行防治。笔者认为,通过这几年的事实,已经能够证明这样的态度以及主张是有失偏颇的。合会是中国传统社会几百年来,民众的金融需求发展所孕育出来的果实,其生命力之强,遍布之广,使得将之完全扼杀需要非常大的成本,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算的。另一部分学者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案例,主张通过逐渐的将合会制度化和法制化,将合会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实现“白色化”。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1902年日本政府在臺湾地区公布《讲会取缔规则》,该规则专门针对互助性合会,规定每个合会的会首必须订立一份会书,并在指定部门进行登记。但实际上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办理登记手续,而其中绝大多数是由日本小业主办的合会。可见,单纯的制度化并不可行。这个逻辑很简单,消费是由于需求引导的,抛开政治强权,群众是否会去迎合制度,首要在于参与合会是否有这方面的需求。令人遗憾的是,所谓的制度化,在群众看来并不是合会所必要的,因为合会光靠着传统传承下来的规则就能够运作,民众大可私下设会,而不参与制度规则。
我们知道合会的产生,或者说存在意义,体现在迎合小范围小规模的金融需求上。合会产生于一个封闭的传统社会环境中,各个社会因素是处于稳定的状态,但是现在传统礼俗社会被经济发展所冲击,特别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下,社会关系的约束链条则有可能发生断裂,比如合会成为某些人敛取钱财的工具、倒会现象的频发。此时可能就需要一个完全不同的评判体系为合会提供运行依据、为参与者的权利提供保障,也就是机械的法理规则。1928年台湾地区在引导合会“白色化”的时候,其立法机构有如下声明:“法律保护各人订立契约之自由,因此任何人不得以合会未经许可或正式背书而谓该合会契约为当然无效,从而骗取会脚钱财。”
从成本收益来看,法制化对于政府是一条非常实惠的道路。成本主要集中于立法,一旦颁布可依照的规章制度,加之一定的法制宣传,合会参与者在发生纠纷或重大问题时,便有法可依,寻求法律的援助。这无形之中也拉近了政府与这个以往被灰色化的“传统”的距离,有利于双方相互之间更好的了解对方。如此,在法制化的基础上,政府对合会的“白色化”引导才有机会成功。
而更进一步地说,笔者认为最最重要的,就是在看待诸如此类关系到中国传统社会机理的问题时,需要从其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实际社会环境的角度去思考和理解,而不是站在当权者,或者是权威的角度,更不能拿一些舶来品,去否定历史为我们留下的产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泉州市位于我国东南沿海,是福建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人口812万人,是福建三大中心城市之一,经济总量连续20年列全省第一,也是福建省经济中心。
相比其他省市,泉州的发展具有较为特殊的历史因素,即由于其与台湾岛隔海相望,并且地域文化特征,如民俗习惯、方言都与台湾岛相近,因而长期被政府作为对台前线。此外,受本地民俗的影响,泉州民营经济特别发达,经济普查数据显示,泉州民营经济工业产值占总工业产值比重达到80.3%,民企税收占政府财政收入六成以上。
合会是一种集储蓄和信贷于一体的古老的民间融资形式,通常由一名发起人(会首)召集若干成员(会脚)组成,支付方式主要有“标起”和“标落”两种。前者是指,每期未中标的会脚缴纳开会之初约定的会钱金额,而中标的会脚缴纳的是约定的会钱金额加上其之前中标的金额。后者是指,未中标的会脚缴纳会钱减当期中标金额,中标会脚缴纳开会之初约定金额的会钱。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中标者获得实际金额不同。
合会在东南沿海存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宋之际,在泉州地区居民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后,闽南地区合会遍地开花,几乎每家每户的主要收入创造者(主要集中在30〜50岁)都曾经参加过合会,20世纪90年代发生了大规模倒会事件后,合会数量有所减少,但仍然十分普遍。
泉州地区合会的案例分析
笔者通过2011年暑期的实际调查,取得了泉州市区20年来13个合会的详细数据。作为东南沿海普遍的一种融资方式,泉州本地的合会在类型,运作方面与其他地区并没有本质不同,但按照合会会脚目的、金额大小,以及支付方法的不同,泉州地区的合会大抵可以分成两类,最直观的区别就在于每份金额上。
金融互助会
此类金融互助会金额较小,每份从300元至2000元不等,最为常见的为500元与1000元的类型。而在人数方面,通常不超过50人。合会的参与者皆为亲戚朋友和同村熟人,并且大多为工薪阶层。会首通常为其中较为有能力者,由众会脚推选出来,也就是说,会脚们对会首的情况都比较了解。近20年来,这种小型互助会的标底都较为固定,一般为份钱的5%和10%两种。利息核算方式大多按照标落方式运作,少数采用标起方式。而最重要的一个区分因素,即是互助会发起或者存在的目的,是为各参与者提供一个资金帮助与储蓄为一体的金融机制,并且主要是提供大笔资金急用,而并非为了投机盈利。
案例1和表1是泉州本地较为典型的一个小型互助会的规则说明和会单,该合会采取“标起”的方式。除会首(A)享有第一次无息中标的权利外,其余会脚在其中标后收到会金。每期会金当中,之前未中过标的会脚每人交给中标会脚1000元,之前中过标的会脚则交纳1000元和得标利息。
对于较先中标者,合会的功能相当于为其提供一笔有息小额贷款,如对于第一个得标者,其实收1000+18×1000=19000元。整个合会过程中,其一共交付了1000+1100×18=22900元。由此得出名义利息为3900元,名义利率为20.53%。而对于靠后的会脚来说,合会的功能相当于提供储蓄,如最后一个会脚一共支付19000元,其实收金额为20215元,相当于储蓄名义利率为6.39%,或者说贷款利率为-6.39%。
然而各成员参加或发起合会的主要目的,并不主要为了储蓄或取得利息。如前文所述,合会参与者皆为工薪阶层,按照泉州市区的人均收入水平,月收入一般在2000~5000元左右,在补贴家用后,剩余的钱如果存入银行中,利息较低,积少成多不易。尤其在整个宏观经济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当家庭需要购买大件商品,或者交纳大学学费、大额医疗费用时,靠着每月工资剩余的储蓄非常吃力。而银行小额贷款收入门槛较高,并且手续复杂。此外,直接向亲戚朋友借钱又碍于情面,怕欠下人情。而通过合会的形式,大家都知根知底,份额钱也较为合理,风险较小,并且不会对自身经济情况造成重大压力。
对于合会的风险控制问题,在笔者接触的小型合会中,只有少数几个合会规定在每月会款结算后,中标者需要将收据转为借条并签名作为凭证,而大多数互助会并没有进行风险控制,甚至在上述案例中出现了延期交纳会金、代收会金等情况。
此类小型互助会是典型的礼俗社会产物。在合会中,每个人之间都相互熟識,对于各自的经济状况、人品、信用程度都较为了解。而合会主要并不靠着特定的规章或者奖惩制度来维持(事实上也不被法律所承认),更多的是靠着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而运作。因而可以说此类合会是一个非机械的有机组成形式,以成员之间牢靠的“关系”为基础,植根于乡土的礼俗社会产物。
集资助款会
此类合会突出特点即是金额数目较大,每份一般在5000元以上到几万元不等,在泉州下属的一些民营经济较为活跃的区域,甚至有10万元一份的助款会。人数方面并没有固定的规律,有的与小型互助会相同,在20~50人左右,有的上百人。标落并不固定,有的与互助会无异,有的则达到1000元。而利息能够达到正负20%到正负50%之间,年份间波动较大。参会者多为企业主或者投机者,会首一般已经职业化或者半职业化。
案例2是笔者在调查过程中所遇到的金额最大的一个合会的通知,其会脚数目众多,每月资金流动达到50多万元,利息也较高。其会首是一位50多岁的大型水果批发商,在乡里非常有威望,起标做会首已有7年的时间,并且已经形成了较为规律的组织形式,其家人也参与进来一同管理合会,按他的话来说,就是“做标会做成了副业”。
单从条款上来看,我们便能大概看出此类合会与小型互助会的差别:一是金额数目较大,人数众多,这也是利息波动的一个原因,通过分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利息抬升。二是拥有较为正式的规章制度以及详细的规定,在这里,收据必须转为借条。三是会首拥有较大的权力与收益。即会首在第一次得到会首款之后拥有一项特权,即每月并不需要交出在小型互助会中应当交出的份子钱(5000元),而是改为在会尾的时候统一交给会脚,于是,在考虑贴现率后的实际利率上,在此会首计算所得利息只需一次贴现,最大化了时间价值,从而实现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并且,会首通过此举也能减轻自身周转上的压力,从而将这50多万元会首款作为其他长期投资资金。
从其他方面,如参加此类合会的会脚在职业、目的上都与小型互助会有较大区别:
首先,参加者多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者是生意圈中的同行,是一个联系更为单一的社会关系网。如果说小型互助会中所体现的有机组织的关系网类似于图1中的星型交流模式,即每个人都相互熟识,那么此类大型合会的交流模式则逐渐转变为轴型,即在合会当中只有一个联络中心,此中心可以是会首,也可以是当中某个会脚(图1)。
其次,参会者目的较为多样。有的为防止生意出现周转不灵,有的单纯为了赚取利息,更有需要大笔资金放贷或者参加更大的合会。因此可以看出,此类合会的风险较大,即使会首足以信任,仍然容易出现会脚“倒掉”的情况,事实上,近年已多次出现这种情况,而出现问题最多的,当是利用会款放高利贷的那类会脚。
再者,在风险的控制上,那无处不在的乡土社会的价值判断仍然发挥着重大的作用。除了在条款中的借据规定外,“通常都是信得过的朋友介绍”。一旦出现会脚“倒掉”的情况,民间的共识是由会首垫付该会脚余下期数所无法交出的会款。因此,会首的经济实力也是衡量合会风险的重要因素。受访会首也表示,即使出现这种情况,由于会首自身会拿出较多份额参会,仍然是“划算”的。
综上可以看出,此类集资助款会的乡土礼俗规范已经很大程度上弱化,从其形态与运行规则来看,笔者认为是一种半机械化的组织。
合会现象的一般结论
第一,合会解决金融信息不对称的途径,并不是通过一系列资产调查,而是通过社会关系网的亲疏远近。笔者认为,讨论两种途径孰优孰劣毫无价值的,民众更在意实用性,而非科学论证。显然,作为乡土社会中的普通民众,更愿意相信传统的关系。
第二,正规金融的缺位并不是导致民间非正规金融的源头。合会在东南沿海一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当时并没有所谓的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分,如果说由于一个后生事物的缺陷而产生了一个前生事物,是站不住脚的。另外,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即使正规金融(如银行)能够提供比合会更优越的金融服务,许多人仍然会选择参加合会,而不是投资于所谓的“理财产品”或者“小额贷款”。说明除传统习惯外,民众对政府、银行的不信任也是重要原因。这是系统性问题,似乎不是靠简单完善正规金融就能轻易改变的。
第三,基于乡土性思路可以发现,“金融抑制就一定会产生民间金融”这个论断有失偏颇。一方面,这两面之间的关系并不如想象的关系那么紧密;另一方面,它忽略了传统的力量,并没有真正站在民间大众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正如一位受访者所说的:“在90年代初储蓄利息较高的,贷款利息较低的时候,仍然有大量合会的存在。这是民间传统习惯,并不关乎银行,国家政策什么事情。”
第四,由于近年来倒会事件时有发生,从而产生了“合会异化说”,认为合会将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互助转变为以攫取利益为目的的地下金融交易,甚至成为一些会头诈骗的工具。但在实际调查中发现:一方面,这种“异化”在规模较小的金融互助会中至今并未出现。受访者表示,会脚之间知根知底,看重信誉,且会钱金额较小,倒会、诈骗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在规模更大、更为复杂的集资助款会中,确实存在“异化”风险,需要加以重视。两者不可混为一谈,一并否决,而是需要加以适当的监督和引导。
政策引导上的讨论
虽然上述类型的民间合会能够很好地适应满足普通大众以及农村农民对于小型金融的需求,但政府对其的存在以及发展一直没有明确的表态。合会可以说一直以来以一种“灰色”的方式存在着。
在前几年倒会风波盛行时期,许多学者对合会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并倡导政府对其进行防治。笔者认为,通过这几年的事实,已经能够证明这样的态度以及主张是有失偏颇的。合会是中国传统社会几百年来,民众的金融需求发展所孕育出来的果实,其生命力之强,遍布之广,使得将之完全扼杀需要非常大的成本,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算的。另一部分学者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案例,主张通过逐渐的将合会制度化和法制化,将合会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实现“白色化”。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1902年日本政府在臺湾地区公布《讲会取缔规则》,该规则专门针对互助性合会,规定每个合会的会首必须订立一份会书,并在指定部门进行登记。但实际上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办理登记手续,而其中绝大多数是由日本小业主办的合会。可见,单纯的制度化并不可行。这个逻辑很简单,消费是由于需求引导的,抛开政治强权,群众是否会去迎合制度,首要在于参与合会是否有这方面的需求。令人遗憾的是,所谓的制度化,在群众看来并不是合会所必要的,因为合会光靠着传统传承下来的规则就能够运作,民众大可私下设会,而不参与制度规则。
我们知道合会的产生,或者说存在意义,体现在迎合小范围小规模的金融需求上。合会产生于一个封闭的传统社会环境中,各个社会因素是处于稳定的状态,但是现在传统礼俗社会被经济发展所冲击,特别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下,社会关系的约束链条则有可能发生断裂,比如合会成为某些人敛取钱财的工具、倒会现象的频发。此时可能就需要一个完全不同的评判体系为合会提供运行依据、为参与者的权利提供保障,也就是机械的法理规则。1928年台湾地区在引导合会“白色化”的时候,其立法机构有如下声明:“法律保护各人订立契约之自由,因此任何人不得以合会未经许可或正式背书而谓该合会契约为当然无效,从而骗取会脚钱财。”
从成本收益来看,法制化对于政府是一条非常实惠的道路。成本主要集中于立法,一旦颁布可依照的规章制度,加之一定的法制宣传,合会参与者在发生纠纷或重大问题时,便有法可依,寻求法律的援助。这无形之中也拉近了政府与这个以往被灰色化的“传统”的距离,有利于双方相互之间更好的了解对方。如此,在法制化的基础上,政府对合会的“白色化”引导才有机会成功。
而更进一步地说,笔者认为最最重要的,就是在看待诸如此类关系到中国传统社会机理的问题时,需要从其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实际社会环境的角度去思考和理解,而不是站在当权者,或者是权威的角度,更不能拿一些舶来品,去否定历史为我们留下的产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