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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已于近日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具体来看,在债务限额方面。办法称,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省级政府确定省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在预算编制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