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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主权的源头可追溯至学术自主权、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这也是高校自主权在法律上产生公、私属性界分的根源。高校自主权与高校法定之权同为一物,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在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我国高校虽是一种法人身份,却具有多种法律主体资格,执业行为横跨多重法律约束关系。英、美、法等国公立高校除行使公权力之外,也具有一定的私权利行为能力。转型时期,我国法律并非没有设置对高校行为公、私属性的应有关注,“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即已暗示高校法律地位的独特复杂性。具体界分公立高校自主权的公、私职能,对于完善我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