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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教授认为,提高政策性采购法制化水平的中心问题,是协调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与发挥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关系。解决这一原则性矛盾的重要方法是在制度上把商业性政府采购和政策性政府采购适当分离,应在实施条例中单独设置一章规定执行公共政策的政府采购。同时,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分别给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货"标准及例外事项的规定提出了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