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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稳定外需,调整出口结构,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中国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取消小麦、大米、大豆等粮食产品以及硫酸、钢丝等工业品的出口暂定关税,降低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部分氟化工品,部分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等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