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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概念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后,其实质内涵与原初功能已逐渐为人们所忘却。我国民法理论由于受到功利主义的影响,过分夸大了法人与商事组织之间的联系。从法人的历史渊源和词源演化角度而言,法人只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民事主体的代称,与独立责任制度并无直接联系。按照法人的原初逻辑和功能,我国现有民法理论中所谓的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命题也无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