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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重新修订后,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此引发了某些人认为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只需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错误认识.本文驳斥了这种错误认识,并详细阐述了会计人员应当对国家法律、法规负责的正确认识.从而也强调了单位负责人的权利绝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任何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